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0 11:07 信息来源:裕安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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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24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35日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9


六安市裕安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    险

5.3  恢复重建

5.4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定义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  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8.2  事故分级

8.3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见附件8.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裕安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跨多个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见附件8.2)。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政府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3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3)。

2.2 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危化应急指挥部聘请六安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管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临近县区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发布,要充分发挥裕安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本区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应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3.2.3 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20119110

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发生社会影响较小,以及重伤3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

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或危险化学品较大涉险事故,以及死亡(或可能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⑤启动一、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区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交通管理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财政、发改、经信、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及相关领域安全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4.5 信息发布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协调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区人民政府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签订本行业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乡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有关部门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较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及区相关部门应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7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8.1 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7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8.《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六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六安市裕安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定》

13.《六安市裕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六安市裕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

8.2 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8.3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分析研判、处置相关舆情。

区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明确常用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区教体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区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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