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企业入驻民营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3 15:50 信息来源:六安市裕安区招商促进中心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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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20233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单位

《裕安区企业入驻民营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382日       


裕安区企业入驻民营产业园优惠政策

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裕安区民营产业园高质量发展,引导民营园区健康发展和鼓励企业入驻民营园区,结合裕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民营产业园所指的是与裕安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专门从事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入驻民营产业园标准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定位并经区发改委正式备案;

(三)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成功认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入驻民营产业园的总部经济项目,应为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

(二)新入驻民营产业园的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企业(含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支付平台)。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投资补助

(一)新入驻民营产业园的工业项目新设备补助:国产设备补助5%,进口设备补助8%

(二)新入驻民营产业园的洁净工业厂房补助:工业项目新建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以上补助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方可申报兑现。

第六条  贡献奖励

(一)符合本规定奖补条件且按照约定时间投产的工业项目,可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自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25%

(二)总部经济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连续5年奖励,以约定经营之日起算。年纳税总额不足500万元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作为奖励依据;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增量部分奖励,比例增加5%,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90%。项目5年期满后的年纳税额持续增加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三)电子商务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5%,连续3年给予奖励。

本条所述贡献奖励,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方可申报兑现。按年度统计,次年申报兑现。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扶持

标准化厂房可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作为基本单元(幢、层等)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可租赁或出售,承租企业不得转租。

(一)租赁扶持政策首次租赁民营园区生产性厂房的工业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年实缴税收达1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当年全额租金50%补助;连续计算3年。租金补助单价,按照多层厂房一至四层(含四层以上)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8元、6元、5元和单层厂房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计算,按年度统计,当年先交,次年申报兑现。

(二)购买扶持政策工业企业购买民营园区标准化厂房用于生产和配套的部分,给予实际交易额5%的投资补助,其中一次性购买面积200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10%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两者不叠加享受。

以上扶持补助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方可申报兑现,按年度统计,次年申报兑现。

第八条  首次入驻民营园区且符合《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裕政〔20232号)要求中规定情形的项目,可单独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按规定政策给予相关支持和奖励,与本规定不叠加享受。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新入驻区民营产业园项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入驻区民营产业园的项目,以原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相关词条解释

 

区级财政贡献额: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12.5%

约定投产之日:以租赁协议约定之日为准;

约定运营之日:以租赁协议约定之日为准;

国产设备:国内生产,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票据的设备;

进口设备:国外生产,具有出厂合格证、海关报关单和相关票据的设备;

次年申报兑现:与裕安区年度政策集中兑付时间同步。

本规定所称以上、达到,包括本数;所述币种,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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