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作者:裕安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01 10:06 信息来源:裕安区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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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2023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3630日    


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

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挂牌,招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区集聚发展,鼓励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区域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和《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意见适用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裕安区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凡已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区内企业,如发生注册地迁出我区或因区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不在我区的,需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符合上市挂牌条件,且书面承诺不得外迁的企业,若主动放弃上市挂牌,需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3.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项目,应优先在我区立项建设。确因市场、资源要素、收购兼并等因素在区外立项建设的,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总部经济实力。否则,我区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二)股改政策扶持

4.企业在设立股份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5.业因上市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增值部分(土地评估增值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全部完成并变更登记后,按其增值部分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6.企业引入机构股权投资的,在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备案后,按到位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上市挂牌政策奖励

7.首发上市。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发上市,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1500万元(按完成股改并签订协议、上市报备、上市报审、成功上市四个阶段分别兑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

8.新三板挂牌。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150万元,基础层晋至创新层的补齐至2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 200万元。

9.借壳上市。区内企业按规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境内上市),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不迁出的;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不迁出的;享受同等上市奖励政策。

10.区域挂牌。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25万元。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5万元。对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66号)执行。

11.转板上市挂牌。企业从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转至股改板块,或从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至新三板挂牌,或从新三板转至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按转板后所在板块政策奖励标准扣除挂牌已兑现奖励补齐差额。

12.再融资。对在境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获得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用于本区项目投资的(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用于本区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并购重组。上市挂牌企业对区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按并购交易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分拆上市。对本区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公开发行,按照前述相应政策给予奖励。

15.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上市或上市后迁至裕安、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裕安区),区级财政根据企业对裕安的经济贡献情况,奖励400万元至1000万元。

二、鼓励支持私募基金发展

(一)适用范围

16.本政策意见所指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域外资金),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且注册地、统计关系和纳税均在裕安区。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在享受奖补政策前应书面承诺,诚信合法合规经营、七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我区及执行本政策意见规定的条件。违反承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全额退还所享受的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3)按照实际到位货币(人民币)资金计算,天使(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

4)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享受政策意见中17条至23条奖补政策。注册地已在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对照政策意见,符合条件可享受19条至23条奖补政策。注册地不在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招引其投资标的企业落户我区的,享受第23条奖补政策。

5)落户、投资等奖励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到账或投资金额扣除本省、本市、本区政府出资计算,对已奖励项目及投资不重复计算。

(二)促进私募基金集聚发展

17.落户政策。对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缴纳到位的可投资规模,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按0.5%给予落户奖励;5-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0.8%给予落户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可投资资金分年到位的,按到位规模分年计算奖励金额。

18.办公用房补贴。对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在裕安区购置办公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9.人才奖励。对基金管理规模每年稳定在5亿元人民币(含5亿)以上,其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限2人)在裕安区购买住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金管理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基金支持创业创新

20.投资奖励。天使(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规模累计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2年的(管理多支同类基金的可合并计算投资规模,下同),可按其投资规模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4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3年的,可按其投资规模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1.风险补偿。对于投资我区企业的天使(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项目清算后,实际发生亏损的,按其净亏损额的10%给予基金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退出奖励。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时,按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四)支持基金招商引资

23.招商奖励。对私募基金招引投资标的企业落户裕安区,视同投资我区企业(经区招商中心认定符合本区双招双引要求),标的企业在我区注册满三年,按其对标的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落户标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的,再按其对标的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落户标的企业是上市公司且在我区注册满五年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附则

24.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上市挂牌政策奖励是在省、市财政奖励基础上,区级财政再进行奖励。对于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除上市挂牌政策奖励的其他事项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裕安区其他扶持政策或省、市要求执行的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本政策意见中的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区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6.政策意见中奖励分年度予以兑现,企业申请奖励应于相关工作完成次年331日前提出申请,涉及奖补事项申请资料、流程等由区金融监管局牵头办理,经区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27.本政策意见由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8.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当年发生的相关奖补政策参照执行,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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