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裕安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6-05 08:05 信息来源:裕安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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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23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4日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为实施主体,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房建、市政、水利、公路、农林、社会事业等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工程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乡镇(街道)、村(居)实际情况,确保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或完善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小微工程谋划决策、前期资料申报、项目审核、组织招标、工程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行政监管、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乡村小微工程确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资金均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在项目实施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须将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以及《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见附表1),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项目涉及村集体自筹资金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前,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项目申报单》,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乡镇(街道)实施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填写《项目申报单》,报所在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提议,经组织村支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参加集体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填写《项目申报单》,报所在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对乡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所在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应当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

第七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相关站所、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发包管理

第八条  根据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合理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原则上,项目预算审计价即为发包控制价。

第九条  发包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内容应包括发包范围、发包控制价、发包对象、项目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发包公告及文件要纳入乡镇(街道)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一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乡村小微工程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工程施工类项目在2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货物类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简易询价方式发包。

第十一条  乡村小微工程可以按照进场交易项目的发包方式公开发包,也可以由发包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诚信企业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企业,按照规定的发包方式组织发包。推荐程序应纳入乡镇(街道)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发包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工程量清单、履行期限、支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同时,发包人应及时做好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发包档案管理,确保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保管安全。进场交易的项目,相关档案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施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施工方负责人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依据。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施工方须向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

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10%以下的,须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变更增加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程序;超项目合同价10%(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发包程序。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

第七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项目办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项目申报单》、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发包备案资料、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等。

第九章  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对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区直各单位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此方案实施。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

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规模

 

经办人

 

联系电话

 

1.财政拨款:        万元

2.自筹:            万元

发包

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竞争性谈判

□  询价

□  直接发包

申报

单位

意见

乡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签名):

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公章)

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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