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0 14:23 信息来源: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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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秘20233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裕安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9


裕安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区畜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体系,构建涵盖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各环节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实现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力争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确保我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实施措施

(一)建立病死畜禽及屠宰废弃物收集机制

建立到场收集,企业暂存,集中处理的运作模式。根据养殖场规模,在大中型规模养殖场设置收集冷库(柜)。规模养殖场收集冷库(柜)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与规模养殖场协商按标准施建,并设置统一标识,配备完善的冷藏设备、短途运输设备和消毒设施。

(二)建立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机制

保险机构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加强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协同开展,形成畜禽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联动机制。保险机构在接到养殖业主病死畜禽报案后,要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到场收集病死畜禽。保险机构要把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必要前提条件,将保险查勘与病死动物清收同步进行。对未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出据证明,不能确认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保险机构不得予以理赔。

(三)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合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

1.养殖环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310号)规定,无害化处理标准为80/头,所需费用中央财政补助50 /头,省、区财政各补助15/头。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依据上级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2. 屠宰环节:进场屠宰的生猪宰前经检疫确定为病害生猪的,按80/头补助无害化处理费用;宰后经检疫检验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的,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按90公斤折算1头猪的标准补助无害化处理费用;生猪屠宰废弃物按每90公斤折算1头猪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予以补助无害化处理费用。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财政补助。

3. 其它病死畜禽(包括染疫扑杀畜禽、违法没收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费用按2000/吨标准执行(包括运输费用),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补助。

4.乡镇街、高新区收集的被丢弃的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由乡镇街、高新区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参照本方案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乡镇街及高新区承担。

病死畜禽及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按照处理数量全额补助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作为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三、工作程序

(一)收集与收存

按照电话上报、平台收集、乡镇监管、保险联动、流动收运、集中处理的程序,及时做好病畜禽收集与处理工作。

1.养殖场(户)申报病死畜禽通过拨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机构和乡镇监管员电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员、保险机构和乡镇监管员进行现场查勘与核实,收集员通过安徽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现场照片,乡镇监管员进行审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到养殖场(户)收集、运输病死畜禽时,要随车携带消毒药品和工具,做好消毒工作。

2.生猪屠宰厂宰前经检疫确认为病害生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宰杀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生猪产品及屠宰废弃物等,由屠宰企业拨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申报处理。

3.乡镇街及高新区收集的病死畜禽及产品和违法没收的病死畜禽及产品按照同样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收运与集中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承担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及时做好病死畜禽的收集收存,在收运处理病死畜禽时,要认真进行清点登记。病死畜禽登记装车结束后,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对集存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收运病死畜禽车辆到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时,由官方兽医核查、登记。登记的数量要与平台上核实的数量对应,官方兽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病死畜禽进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后,全程电子监控,不得再转运出来,按照规定流程操作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补贴费用发放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统计造册,由区农业农村局后台监管人员负责与电子登记、电子监控后台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经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电子监控后台人员、官方兽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逐级上报,申请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下达后,区财政按程序将中央财政及省、区财政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按照处理数量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

四、落实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在我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各乡镇街、高新区要加强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贮存场所的管理,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业保险宣传,发动养殖户积极参加畜禽保险。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上报和处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做好登记造册、及时收运,严格按照规范处理,接受相关监管检查,确保正常生产运行。

(三)落实部门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屠宰、诊疗等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数据汇总、审核上报,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做好病死畜禽收集、收运、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餐饮环节病死畜禽及产品,对查处的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统一收集;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收购、储存病死畜禽及产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监督检查,确保废气、废水设备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财政部门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落实。卫健委负责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严厉查处乱抛病死畜禽事件。各乡镇街、高新区要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强化政府在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落实畜禽养殖场(户)对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高新区要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对乱抛乱扔病死畜禽行为要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责任,坚决制止病死畜禽乱抛乱扔情况发生。

(二)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行为。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农贸市场和肉品加工场等的巡查,发现贩卖、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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