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裕安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5-11 09:23 信息来源:裕安区住建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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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2023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区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区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省住建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秘〔202036号)等文件精神,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新注册企业发展。在裕安区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同时取得至少两项施工总承包资质,一次性奖励企业10 万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等)

(二)支持企业提档升级。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晋升为特级资质,奖励企业30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奖励企业50万元;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新建或改建企业总部基地的,优先优惠给予用地保障。(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等)

(三)激励企业增产增值。纳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实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本数)的奖励企业5万元;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区财政局等)

(四)吸引优质企业迁入。对裕安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裕安区,在裕安区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五年内不迁出我区的,五年期满后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我区人才引进政策的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我区关于人才引进的相应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等)

(五)鼓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社会类投资项目以自主发包方式选择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贡献产值和税收的,支持发包方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力度,在施工中无安全事故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按工程审计结算价的5‰奖励发包方,最高不超过100万。(牵头单位:区招商中心、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六)夯实建筑人才支撑。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梯队建设。组织开展广覆盖和多形式的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施工一线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规范建筑行业证书管理。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做强做大。(牵头单位: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二、加速新型建筑发展

(一)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我区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新建建筑工程,装配率不低于50%且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住宅项目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重点处等)

(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要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合并、重组、分立。引导企业实现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等)

(三)推进应用建筑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奖励政策,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三、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优化招投标方式。针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规模和建设要求,分别选用不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合理设置企业和人员的业绩奖项分值,市级与省级以上业绩奖项可设置相同或相近分值。不得设立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等不合理准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在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中实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确定中标人。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二)推行联合体投标。支持区内企业与优质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在区外承揽工程,联合体实施的单个项目中我区企业实现合同额达1亿元且纳入统计一套表的,在第一条第三款奖励的基础上,另按每实现亿元合同额奖励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奖励。联合体工程业绩在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区财政局等)

四、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被评为六安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或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示范工程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当年被评为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不同类别奖项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享受奖励。区内企业在区外获得奖项的可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等)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牵头单位: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六、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

为纳税信用级别在A级B级、M级的建筑企业提供税融通业务支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贷款增信支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推动降低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七、支持开拓外地市场

加快培育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综合实力强的钢结构、防水防腐、建筑幕墙、装饰装修等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开拓区外工程市场。鼓励区内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揽项目或区外建筑业企业迁入注册纳税,其建筑业产值纳入本区统计范围,且在本区纳税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按5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

八、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九、加强信用管理

强化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全面归集建筑市场主体各类信用信息,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标后监管、评先评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十、建立联动会商机制

成立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健全建筑业发展会商机制,支持成立裕安区建筑业协会,持续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招商中心、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

建筑业企业在本区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农民工维权等问题的,当年度该企业不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所有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应为诚信企业,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裕政〔202140号)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裕政办秘〔20228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六安市裕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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