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10:01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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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裕安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

2022年6月24日

裕安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旱地改造为水田等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34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2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将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考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旱地改造为水田等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相关规划;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4、自愿、合法、有偿;

5、统筹安排、规范操作。

第五条  乡镇应成立以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项目工程、档案、财务等专职管理人员和办公经费。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报账制和预决算审计制等制度。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项目实施按照“政府引导、多元参与、规划统筹”的原则,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辖区内土地整治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业主主体、实施主体责任,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项目选址、项目测绘、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土地权属调整和纠纷调处、组织拆迁和拆迁安全保障、组织招投标、项目监理、工程施工和施工环境安全保障、工程决算审计、申报验收、外业核查拍照上传以及相关协议签订、资料归档备查及其他具体实施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及乡镇自然资源中心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资料审核、摸底地块(包括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及增减挂项目建新地块合法合规性审查、项目评审、增减挂组卷报批、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区级验收,协调省、市自然资源局项目验收、备案入库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城投公司)负责拨付包干经费。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有关乡镇组织耕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整治项目区耕地抛荒,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等,坚决遏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对各乡镇摸底图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参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并结合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根据本部门审查结果、评审意见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政策业务要求,在项目组卷材料、报验材料及其他材料上签字盖章。

区林业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摸底图表、增减挂项目建新地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参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并结合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根据本部门审查结果、评审意见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政策业务要求,在项目组卷材料、报验材料及其他材料上签字盖章。

区水利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摸底图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参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并结合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根据本部门审查结果、评审意见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政策业务要求,在项目组卷材料、报验材料及其他材料上签字盖章。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增减挂项目建新地块以及新增耕地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参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并结合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根据本部门审查结果、评审意见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政策业务要求,在项目组卷材料、报验材料及其他材料上签字盖章。

区乡村振兴、住建、审计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全力服务项目实施。

第八条  因省、市政府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政策调整、业务要求变化,导致乡镇或区直相关部门在土地整治项目工作领域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调整,由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掌握,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予以及时响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乡镇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项目摸底调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补充耕地和旱地改造为水田等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摸底表和标注复垦地块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以下简称“摸底图表”),经乡镇政府、自然资源中心所、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分别报送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项目摸底图斑位于生态红线、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或涉及重要水源地、江河湖滩涂湿地、河道湖区范围内的一律不得申报项目(生态修复项目除外),不得与已实施或已申验的以往项目地块重复。

第十条  增减挂项目建新(拆旧)区地块,由建新(拆旧)项目所在乡镇报区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不予组卷报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一事一议的,由建新项目所在乡镇提供市、区招创部门出具的有效认证材料;纳入省、市重大项目清单的,由建新项目所在乡镇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有效认证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召开复垦地块涉及的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全部土地权利人及被拆迁户会议,全面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项目拆迁范围和工程规划设计要充分征求复垦区所有拆迁户和镇、村、组干部群众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必须户户同意复垦,涉及的拆迁户必须户户同意拆迁(包括房屋、坟墓和竹木等),拆迁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征得村民代表、土地权利人及拆迁户同意的基础上,乡镇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地踏勘复核,确定项目区范围线位置,实行踏勘负责制,确保踏勘真实、有效,确保拆迁范围线位置与征求乡镇、村、组干部群众意见的范围线一致,范围线内的所有房屋、坟墓等地上附着物均可清除。项目拆迁范围线位置初步确定后要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确保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拆迁范围一经确定上报,不得更改。项目区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当扩大动工区范围,按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确保项目区与周边田块、水系、道路等相衔接,达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所有项目区均需设置标志牌、标识砖;进行土地清查,填写土地权属登记表和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并公告公示,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签定同意复垦协议书(包括一同复垦整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和拆迁安置意向书。

第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按保密规定向乡镇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所需的规划等资料,由乡镇政府派员持介绍信、保密协议刻取光盘并妥善保管、保密。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编制完成后,乡镇应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留存备份:

1、项目实施承诺书;

2、审批版规划图(镇、村签字盖章);

3、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文本(必须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4、工程规划设计图册,包括红线标注的项目区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现状图、项目规划图、单体工程图、土方计算图、断面图等(必须符合《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动工区规模大于拆旧区规模的,应分别统计动工区和拆旧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明确拆旧区复垦耕地规模、拆旧区外整理或复垦耕地规模。

6、群众座谈会记录,包括项目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复垦和全部拆迁户签字同意拆迁的内容(要有会议签到表或群众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7、土地权属登记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房屋、坟墓、竹木等,青苗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统计)、拆迁补偿统计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听证人员签字表等;

8、土地权利人同意复垦和同意安置使用土地的证明(全部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

9、拆迁安置意向书;

10、有关影像资料(有固定参照物的照片及摄像资料),包括踏勘人在现场和项目区每块图斑的照片以及踏勘人签名(项目立项申报必要件),项目区复垦前影像资料(复垦中、复垦后影像资料应注意留存并根据需要报送),群众座谈会记录,土地权属登记表公示,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公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公示等。

11、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区自然资源局对乡镇报送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合规性、齐全性、可行性初步审查,组织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工作。

第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项目属地乡镇做好项目勘测、设计、实施规划、验收申报材料编制等相关工作。其中,增减挂项目组卷,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建新项目用地需求,组织开展建新区、拆旧区挂钩匹配,并根据挂钩匹配方案,函告建新区、拆旧区所在乡镇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组卷所需图件、拆迁明细表、拆迁意向书及其他组卷所需资料,区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增减挂项目组卷,按程序申请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21〕9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先审批后实施、先安置后复垦精神的要求,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做好拆旧复垦区的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2号)文件要求,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集中连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主体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九条  乡镇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裕政办秘〔2021〕27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常驻项目区、持证上岗,严禁转包,未经业主允许不得随意离岗或调换人员,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确保内业资料与工程同步收集和整理归档且做到规范完整,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区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监督。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和工程规划图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复垦工作有异议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解决。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承担项目建设的乡镇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做好项目完工自验,准备好以下验收资料,申请区级验收。

(一)文本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项目验收报告;

3、项目竣工报告;

4、工程价款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5、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任务委托书和工程变更方案及批准文件等;

6、土地权属调整和拆迁安置补偿资料;

7、工程保修书;

8、其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和文件资料。

(二)图件资料

1、批准的项目规划图;

2、工程竣工图;

3、单体工程图册;

4、工程变更规划图;

5、变更单体工程图册;

6、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

(三)影像资料

1、项目区实施前、实施后和施工过程中的影像;

2、拆迁补偿影像;

3、安置区的影像(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供);

4、通过自然资源部补充耕地项目外业核查APP逐地块拍摄补充耕地项目区耕种情况,待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批复下达后上传送审;

5、其他影像。

第二十三条  区级验收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区级验收通过后,属地乡镇按区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编制验收申请材料。其中,增减挂项目报验材料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编制,区直有关部门配合,各有关乡镇按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区自然资源部门协调省、市业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将终验合格的有关项目文件、图件、工程、影像等档案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实行项目包干工作机制,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属地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包干经费包含在项目实施过程及后期管护产生的一切费用。具体包干费用如下:

(一)乡镇包干经费:

1. 增减挂钩项目乡镇包干经费标准。产生增减挂水田指标、旱地指标的,分别按水田12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标准由乡镇包干。

2. 补充耕地项目乡镇包干经费标准。产生补充耕地水田指标、旱地指标的分别按水田5.5万元/亩、旱地3.5万元/亩标准由乡镇包干。

3. 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乡镇包干经费标准。按3万元/亩标准由乡镇包干。

(二)业务包干经费:

1. 增减挂钩项目业务包干经费标准。产生增减挂水田指标、旱地指标的,分别按水田4000元/亩、旱地3000元/亩标准由区自然资源局(含乡镇中心所)包干。

2. 补充耕地项目业务包干经费标准。产生补充耕地水田指标、旱地指标的,分别按水田4000元/亩、旱地3000元/亩标准由区自然资源局(含乡镇中心所)包干。

3. 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业务包干经费标准。按3000元/亩标准由区自然资源局(含乡镇中心所)包干。

指标面积以项目验收批复、备案文件为准;包干经费按指标面积计算。

第二十五条 乡镇包干经费用除兑付复垦项目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外,用于土地复垦、整治项目工程费用以及工作经费和后期管护,同时乡镇按不低于1000元/亩的标准补助给所在村用于工作开展及后期管护。乡镇要对各项资金使用和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乡镇根据拆迁进度,据实、足额将拆迁补偿费用打卡发放到户,并在村务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按工程进度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结余资金用于乡镇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实施项目的运营、后期管护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乡镇包干经费和业务包干经费按以下程序拨付:对于增减挂钩项目,经区政府立项与房屋拆迁后,经区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报告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城投公司)拨付乡镇包干经费总额的30%到属地乡镇;项目完成复垦并通过区级验收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城投公司)再拨付40%到属地乡镇;项目市级终验合格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并根据备案指标面积核算乡镇包干经费总额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城投公司)拨付下剩全部乡镇包干经费到属地乡镇。

补充耕地和旱改水项目,立项后自然资源部门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城投公司)拨付乡镇包干经费总额的40%到属地乡镇,项目验收入库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指标面积核算包干经费总额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城投公司)拨付下剩全部乡镇包干经费到属地乡镇;自然资源局业务包干经费(含乡镇中心所)同时按时间节点同比例拨付。

第七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七条  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属地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后期管护措施,强化后期管护责任,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项目一经验收,项目区内严禁出现耕地撂荒、改变土地用途(如种植经济林、果树、养鱼虾或被建设占用)等,坚决遏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在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乡镇必须在避免强行整改的前提下及时整改,确保项目能够通过验收并备案入库。凡在上级检查、督查、审计中发现因项目后期管护不到位,出现复垦耕地被占用、改变用途、撂荒等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问题面积从乡镇包干经费中2倍予以扣除,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汇总报区财政部门直接从乡镇财政账户中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及旱地改造为水田指标待市相关文件出台后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裕安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实施意见>》(裕政〔2011〕9号)、《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老宅基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裕政办秘〔2017〕250号)、《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增耕地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裕政办秘〔2018〕163号)、《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农村老宅基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裕政办秘〔2019〕92号)、《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农村老宅基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裕政办秘〔2020〕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2022年元月1日前已依法获得批准的项目,包干经费及业务包干经费按原标准执行;2022年元月1日后获得批准的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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