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15 11:38 信息来源: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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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生猪屠宰是保障城乡肉食品供应的重要环节,涉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为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2021版)、《食品安全法》(2021版)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版),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文件精神,着力推进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论述,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生猪定点屠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既是企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职责;既是发展的要求,也是人民的呼声。生猪屠宰环节也是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落实企业自检,强化检疫检验是切断传播途径,保障生猪健康生产,实现稳产保供的关键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全力做好猪肉食品安全工作。

二、进一步压实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生猪屠宰行为

推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屠宰生猪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建立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强化"瘦肉精"检测,严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建立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五)建立疫情排查和报告制度。发生动物疫情时,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消毒、记录。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着力营造良好的生猪屠宰和市场管理环境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生猪定点屠宰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派驻官方兽医的管理。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按照规定足额配备驻场官方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驻场官方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结合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畜禽屠宰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加强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生猪产品市场流通、产品加工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查处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猪肉及其制品,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猪肉产品消费安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区公安分局负责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过程中对威胁、拒不配合、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区生态环境、发改、商务、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辖区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企业和个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裕安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站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强化督查监管。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布置安排相关工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对力度薄弱单位的督查调度。建立“四项清单”,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区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确保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四)严肃追责问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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