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 18:07 信息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裕政办〔2021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9


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六政办〔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位于我区,且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6万元奖励。

2、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

3、对本区内持有发明专利满10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4、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按每件0.5万元给予发明人奖励。

5、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7、对代理本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1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增加0.2万元奖励。

8、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满1年的人员,给予0.5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进入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3、对本区企业当年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给予该企业知识产权专员0.05万元奖励。

1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注册的,给予4万元奖励。

17、对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8、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申请人20万元奖励。

19、对当年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每件一次性给予0.1万元补贴。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20、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

21、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22、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23、对开展国内、涉外专利权维权(含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并胜诉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内维权2万元、涉外维权5万元补助。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每年按照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奖补建议。通过评审的奖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且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裕政办〔20182号)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奖补政策同时废止。


标签: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