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相关财税金融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6 17:26 信息来源:裕安区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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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秘〔202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支持政策,特别是各项财税及金融支持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根据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皖政办明电〔20206号)以及省市发改、财政、审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财税及金融支持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政策支持范围

我区范围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制造业。

二、具体政策内容

1.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今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对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各金融机构落实情况纳入区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考核范围。(相关金融机构,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2.对纳入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库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同时,简化审核手续,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财政局(国资委),融资担保公司)

3.发挥财政性续贷过桥资金作用,合理简化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加大续贷过桥资金支持力度,对现行续贷过桥资金费率在不超过1个月的,由年费率6%下浮到4.35%(即月费率0.5%下浮到0.3625%)。(财政局(国资委),融资担保公司)

4.对于在疫情期间和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期间主动还款,收取本金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收罚息和滞纳金。(国资委、担保公司)

5.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20202月、3月和4月)。(财政局(国资委))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速收入免征增值税。(税务局)

7.企业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税收减免。(税务局)

8.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收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务局)

9.对受疫情影响的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含开发项目、盘活“僵尸企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企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时间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缴清。(住建局,财政局)

10.开辟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发改委、财政局)

11.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明电〔20206号文件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压实压紧各自工作责任,合理简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各项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2.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国家、省、市同类的不重复享受,有效期同(皖政办明电〔20206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及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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