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预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裕政〔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06年9月16日区政府印发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裕政〔2006〕50号)同时废止。
2021年6月3日
六安市裕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事件分类分级
1.4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应急系统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专项指挥机构
2.3 应急工作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5.2 预案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 宣传和培训
5.5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名词解释
7.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7.3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裕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区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处置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各类应急资源。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相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运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3事件分类分级
根据我区地处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我区面临以下4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 (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2响应分级
一级响应: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启动相关预案一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管委)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一级响应启动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全力以赴应对处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二级响应:发生跨乡镇、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二级响应。二级响应启动时,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管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赶赴现场处置的总指挥要随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现场情况。
三级响应:发生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时,区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管委)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事故(事件)现场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汇报。当突发事件可能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必须及时汇报。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高新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制定。乡镇街(高新区)要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1.5.1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见名词解释)。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区有关单位要根据预案要求制定操作性、实用性强的应急工作手册和有关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6应急系统
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部署和本区实际加快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为突发事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负责落实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协调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较大以上事件发生时,区委区政府在市应对较大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裕安区应对不同种类突发事件,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包括:
自然灾害类的减灾救灾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指挥部等。
事故灾难类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等。
公共卫生类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社会安全类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反恐怖指挥部、恶性刑事案件案件应急指挥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2.3应急工作机构
区政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按照上级关于应急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指挥机制的规定,做好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开展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落实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属地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设立由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5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区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 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要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铁路客运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应急值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24小时值守制度(见名词解释)并严格执行。
3.2.3预警
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预案或上级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同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初期处置和后期恢复等责任。
(2)现场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请求支援。发生突发事件,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或向有各方面请求技术装备、专家、救援队伍等方面的援助。紧急情况需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有关地方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区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单位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有关各方面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区运输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类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各类灾害信息由区委宣传部门统一发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助。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重建
3.4.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重建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级以上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3 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2)区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建设运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1)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为负有应急职责的救援人员和社会应急力量等相关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1)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 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1)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积极作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区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5.2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本行业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5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 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区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 3)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名词解释: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总体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24小时应急值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
第七条 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为:(一)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商贸等大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三)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堤坝等生产、经营、管理单位;
7.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一、自然灾害类 |
|
水旱灾害 |
区应急局 |
自然灾害救治 |
区应急局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局、区科技局 |
地质灾害 |
区自然资源局 |
森林草原火灾 |
区应急局 |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区应急局 |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
区自然资源局 |
气象灾害 |
区气象局 |
二、事故灾难类 |
|
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发改委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
区发改委 |
突发环境事件(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辐射事故)
源地突发)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三、公共卫生类 |
|
公共卫生事件 |
区卫健委 |
动物疫情 |
区农业农村局 |
食品安全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四、社会安全类 |
|
突发粮食事件 |
区发改委 |
金融突发事件 |
区金融监管局 |
恐怖袭击事件 |
区公安分局 |
处置群体性事件 |
区公安分局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 |
网络安全事件 |
区委网信办 |
恶性刑事案件 |
区公安分局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7.3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综合交通运输保障 |
区交通局 |
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等 |
道路交通保障 |
交警四大队 |
区交通局、区气象局 |
医学救援保障 |
区卫健委 |
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红十字会 |
通信保障 |
区经信局 |
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
区应急局 |
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
群众生活保障 |
区应急局 |
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
社会秩序保障 |
区公安分局 |
区人武部 |
新闻保障 |
区委宣传部 |
区委网信办 |
专家技术保障 |
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
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有关专业机构等 |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