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17:12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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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2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六安市裕安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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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投诉及其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公管局)负责备案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具体投诉处理工作由区公管局负责。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起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区公管局应在招标过程中公告投诉受理电话和地址。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招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答复或对招标人书面答复不服的,投诉人可依法向区公管局提起投诉,并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投诉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投诉请求及主张;

(三)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日期;

(五)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六)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时应将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其他组织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宇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固话联系方式。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名关系的证明,外文投诉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文本;投诉事项以中文文本表达内容为准。

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时应按规定要求填写投诉书接收单并由投诉人或其投诉活动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的同时应按规定格式要求提交诚信投诉承诺书,承诺书应加盖投诉人公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签名。诚信投诉承诺书可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策法规专栏下载。

第八条 区公管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及合理时间内补齐或修改投诉书进行重新投诉;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受理日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区公管局接到投诉材料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未参与投诉所涉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或与该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不全,难以查证的;

(三) 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的;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投诉事项已由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或者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填写投诉书接收单、提交诚信投诉承诺书的。

第十一条 区公管局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 投诉调查与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调查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官方网站下载的有效证据等材料;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诉;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四条 区公管局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招标人、代理公司等应积极协助、联合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处理,区公管局应及时汇报情况,取得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支持,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区公管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六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区公管局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可准予撒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投诉人承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投诉人撤回投诉应当提交撤诉申请书或者由投诉人(投诉授权委托人)在投诉材料上说明理由并签名,投诉书及撒诉申请书由区公管局存档。

第十八条 区公管局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并按照投诉承诺书规定进行处理。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连同投诉书由区公管局存档。

(二)投诉情况属实,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对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约定及本办法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理。其中,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有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公管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公管局应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证据等资料编目装订,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含电子版),立卷归档,台账管理,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虚假、恶意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不实内容、不存在的问题及违反规定程序投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假投诉:

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2、以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信息和材料进行投诉的;

3、在投诉书中伪造投诉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投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投诉:

1、不符合法定的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纠缠投诉的;

2、投诉查无实据,被告知后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

3、同一项目多次投诉,且投诉材料不充分的;

4、相互投诉,经查不实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投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虚假、恶意投诉情形的处理:

1、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驳回投诉人投诉外,记录其不良行为-一次,扣其诚信评价分5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第四款规定情节的,取消其13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2、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除驳回投诉人投诉外,记录其不良行为一次,扣其诚信评价分2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视情况限制其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

3、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影响招投标活动进程,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4、同一投诉人1年内2次及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录其不良行为一次,扣其诚信评价分2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5、虚假、恶意投诉行为处理期限自区公管局驳回投诉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对区公管局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区公管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公管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涉及的鉴定费用,申请鉴定方先行预交,最后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政协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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