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移交、分配及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安置房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六安市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起草了《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4日止。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二) 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裕安区紫竹林路286号),邮编:237000;
(三) 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2449341717@qq.com;
(四) 联系人:胡跃跃 ,联系电话:0564-3325284 ,传真:0564-3325284 。
六安市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
2024年11月14日
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移交、分配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职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安置房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征迁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根据市场化要求,政府购买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安置需求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裕安区范围内的回迁(置换)安置房移交、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置房移交、分配和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为安置房总体统筹和协调机构。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为市级移交和平桥乡、城南镇、新安镇、鼓楼街道、西市街道、小华山街道、高新区范围内市、区级政府投资建设或采购的安置房接收、分配和空置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安置计划编制、信息化管理、数据统计、信息通报、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等。
其他乡镇(街)为其辖区内安置房的接收、分配和空置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全面负责辖区内安置政策宣传解释、征迁项目补偿安置以及空置安置房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移交
第五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交付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并签订安置房移交协议,提供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房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安置房移交协议经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前期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管理。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承接物业时,必须按照物业接收查验要求和标准,对安置房质量及附属配套设施进行全面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整改,直至符合安置房交付规范标准。
第八条 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管理和使用,根据区政府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移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置房分配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置房分配管理、动态调配以及信息化管理机制,按照“属地优先、多余统筹”原则,统筹使用区级范围内安置房源。
第十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安置房分配工作,按照征收方案和房源情况,制定回迁安置结算方案,明确安置房源、户型匹配、结算价格和结算办法等内容,报区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房工作启动前,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应通过媒体或电话等方式告知被征收人选房时间、选房地点、需携带的证件并在选房现场公示工作流程、选房方案、房源情况、安置房户型等内容。安置房分配按照“先交先选、按序推进”原则,有序开展选房工作。选房过程中可选择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严禁未批先用、私自挪用,因项目安置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安置房源的,项目责任人应向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或者无特殊情况不选房的,视为其放弃选房权利,其安置选房序号后推,直至安置房分配结束后仍不选房的,由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在剩余房源中匹配房源予以安置,其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
第十三条 安置房回迁结算工作由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安置房选房工作结束后,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回迁安置结算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及时组织人员办理被征收户回迁安置结算工作。被征收户凭安置结算凭证办理回迁入住手续。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项目安置情况,协调处理安置问题,化解安置矛盾,按时完成项目安置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选房工作结束后,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梳理项目剩余房源,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剩余房源底数清、情况明。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或经办部门按照要求建立安置档案,分户完善档案资料,建立项目安置台账汇总表格,明确项目名称、安置户名、楼栋房号、结算入住等数据信息,在项目补偿安置全部结束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五条 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创新安置房管理工作新模式,创建安置房信息化管理系统,构建安置房接收、使用和空置存量完整闭环。
第十六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要维护好征迁补偿安置系统管理平台,录入平台的安置房源所在小区、楼栋、编号、面积、户型等数据信息,要详细、准确,并实时更新。
第十七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在选房工作结束后,将剩余安置房源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化运营。若有回迁需要,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从运营房源中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城管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安置房的日常巡查、安置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修缮维护等,确保安置房状态良好。采购的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的,纳入该开发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城管局牵头协调监督。
对非法占用安置房或用于出租牟利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将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规定,规范安置房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按规操作、依法办事,对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移交、分配及管理工作,由市、区级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负责跟踪监督,确保安置房管理规范、使用透明、高效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移交、分配及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安置房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六安市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起草了《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等,为完善责任链条、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健全安置房管理体系,维护安置户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裕安区政府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移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1. 起草初稿。2024年8月10日,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安排由内设股室政策法规股牵头负责《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起草人员认真研读上级文件,参照六安市及舒城县做法,结合裕安区实际,草拟出《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初稿,并请相关股室负责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提出修改意见,形成《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2024年9月20日,《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会商方式向平桥乡、城南镇等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区直单位征求意见,区财政局、区重点处、城南镇提出相关意见、其他单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
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共七个部分:
(一)总则部分,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
(二)工作职责部分,包括区人民政府、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区城管局、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安置房移交部分,包括安置房移交手续、配套资产管理、物业管理。
(四)安置房分配部分,包括安置房信息化管理机制、安置流程、安置结算方案、建档。
(五)安置房管理部分,包括创建安置房信息化管理系统、剩余房源移交。
(六)监督管理部分,包括监督、查处、审计。
(七)附则部分,包括名词解释、实施时间。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移交、分配及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安置房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裕安区实际,由区征收处代区政府起草了《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4日,《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步通过OA发送给区直相关单位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征求意见。2024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区审计局、区重点工程处、西市街道3家单位提出意见,区征收处对2家单位意见予以采纳,1家单位意见未采纳,27家单位均反馈无意见。(详见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反馈)。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的 理由 |
1 |
区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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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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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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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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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审计局 |
“第二十条由市、区级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负责跟踪监督...”修改为加强监督...。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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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城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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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重点工程处 |
1、“第五条,安置房建设单位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交付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建议修改为:安置房建设单位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付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2、“第六条”,建议修改为:安置房移交协议...后办理移交手续,需建设单位移交给国资委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或经国资委分配使用的,前期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管理。3、“第七条”,建议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承接物业时,按物业管理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必须按照物业接收查验要求和标准,物业公司负责安置房内设施设备的维保,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维保期内的维保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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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新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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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平桥乡 |
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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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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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青山乡 |
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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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苏埠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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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石板冲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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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韩摆渡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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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分路口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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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狮子岗乡 |
无意见 |
|
|
17 |
独山镇 |
无意见 |
|
|
18 |
西河口乡 |
无意见 |
|
|
19 |
石婆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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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徐集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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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江家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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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罗集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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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固镇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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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丁集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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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新安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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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顺河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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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单王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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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鼓楼街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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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西市街道 |
“第四条”建议增加:区征管处对承担安置房管理任务的乡镇街拨付适当的工作经费。 |
未采纳 |
管理办法中提出,第十七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在选房工作结束后,将剩余安置房源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化运营。若有回迁需要,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从运营房源中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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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小华山街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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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2月17日 8时57分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移交、分配及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安置房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裕安区实际,由区征收处代区政府起草了《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4日,《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步通过OA发送给区直相关单位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征求意见。2024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区审计局、区重点工程处、西市街道3家单位提出意见,区征收处对2家单位意见予以采纳,1家单位意见未采纳,27家单位均反馈无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详见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反馈)。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的 理由 |
1 |
区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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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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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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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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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审计局 |
“第二十条由市、区级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负责跟踪监督...”修改为加强监督...。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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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城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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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重点工程处 |
1、“第五条,安置房建设单位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交付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建议修改为:安置房建设单位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付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2、“第六条”,建议修改为:安置房移交协议...后办理移交手续,需建设单位移交给国资委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或经国资委分配使用的,前期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管理。3、“第七条”,建议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承接物业时,按物业管理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必须按照物业接收查验要求和标准,物业公司负责安置房内设施设备的维保,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维保期内的维保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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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新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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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平桥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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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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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青山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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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苏埠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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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石板冲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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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韩摆渡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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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分路口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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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狮子岗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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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独山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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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西河口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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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石婆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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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徐集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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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江家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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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罗集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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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固镇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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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丁集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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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新安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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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顺河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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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单王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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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鼓楼街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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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西市街道 |
“第四条”建议增加:区征管处对承担安置房管理任务的乡镇街拨付适当的工作经费。 |
未采纳 |
管理办法中提出,第十七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在选房工作结束后,将剩余安置房源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化运营。若有回迁需要,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从运营房源中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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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小华山街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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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
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移交、分配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职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安置房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征迁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根据市场化要求,政府购买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安置需求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裕安区范围内的回迁(置换)安置房移交、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置房移交、分配和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为安置房总体统筹和协调机构。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为市级移交和平桥乡、城南镇、新安镇、鼓楼街道、西市街道、小华山街道、高新区范围内市、区级政府投资建设或采购的安置房接收、分配和空置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安置计划编制、信息化管理、数据统计、信息通报、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等。
其他乡镇(街)为其辖区内安置房的接收、分配和空置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全面负责辖区内安置政策宣传解释、征迁项目补偿安置以及空置安置房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移交
第五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付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并签订安置房移交协议,提供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房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安置房移交协议经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需建设单位移交给国资委,国资委再分配给使用单位或申请使用单位。
第七条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八条 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管理和使用,根据区政府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移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置房分配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置房分配管理、动态调配以及信息化管理机制,按照“属地优先、多余统筹”原则,统筹使用区级范围内安置房源。
第十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安置房分配工作,按照征收方案和房源情况,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明确安置房源、套型分配、安置价格、结算方式等,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房工作启动前,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应通过媒体或电话等方式告知被征收人选房时间、选房地点、需携带的证件并在选房现场公示工作流程、选房方案、房源情况、安置房户型等内容。安置房分配按照“先交先选、按序推进”原则,有序开展选房工作。选房过程中可选择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严禁未批先用、私自挪用,因项目安置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安置房源的,安置房分配责任人应向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或者无特殊情况不选房的,其安置选房序号后推,直至安置房分配结束后仍不选房的,由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在剩余房源中匹配房源予以安置,其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安置房分配方案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安置房回迁结算工作由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安置房选房工作结束后,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回迁安置结算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及时组织人员办理被征收户回迁安置结算工作。被征收户凭安置结算凭证办理回迁入住手续。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项目安置情况,协调处理安置问题,化解安置矛盾,按时完成项目安置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选房工作结束后,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梳理项目剩余房源,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剩余房源底数清、情况明。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或经办部门按照要求建立安置档案,分户完善档案资料,建立项目安置台账汇总表格,明确项目名称、安置户名、楼栋房号、结算入住等数据信息,在项目补偿安置全部结束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五条 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创新安置房管理工作新模式,创建安置房信息化管理系统,构建安置房接收、使用和空置存量完整闭环。
第十六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要维护好征迁补偿安置系统管理平台,录入平台的安置房源所在小区、楼栋、编号、面积、户型等数据信息,要详细、准确,并实时更新。
第十七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在选房工作结束后,将剩余安置房源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化运营。若有回迁需要,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从运营房源中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城管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安置房的日常巡查、安置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修缮维护等,确保安置房状态良好。采购的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的,纳入该开发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城管局牵头协调监督。
对非法占用安置房或用于出租牟利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将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规定,规范安置房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按规操作、依法办事,对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移交、分配及管理工作,由市、区级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监督,确保安置房管理规范、使用透明、高效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是人民的城市”,城市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严格落实省、市安置房分配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完善安置房分配环节流程制度,进一步规范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裕安区政府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移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为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保障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安置房移交分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长效机制。着力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为制定该办法,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周边县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24年8月10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牵头起草了《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初稿,组织相关责任股室对初稿的关键条款进行反复讨论和研究20余次。9月20日组织区直单位和有关属地乡镇(街)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修改后形成《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集。2024年11月14日,《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步OA发送给区直相关单位和乡镇(街)征求意见。其中区审计局、区重点工程处、西市街道共提出5条修改意见,对于5条意见给予充分的考虑,采纳了其中4条意见,最终形成了《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2024年12月4日,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办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2月27日,区司法局出具了关于《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的审核意见。
(四)集体审议。2025年1月8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最后的修改和完善。
(五)发布实施。2025年1月16日,以区政府办名义正式发布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从安置房移交分配等方面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安置房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进行。
五、主要内容
通过明确安置房工作的领导体制、责任分工和具体职责,主要聚焦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等方面,形成了高效的工作机制,保障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一)安置房移交 1. 明确主体。移交主体为安置房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收主体为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或辖区乡镇(街)。 2. 移交条件。安置房需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管理。 3. 移交程序。安置房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安置房分配 1. 分配原则。规范安置房的分配管理,保障分配工作的公平合理、有序高效,并通过明确原则、责任和流程,实现安置房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分配。 2. 分配流程。此阶段包括发布选房公告、携带资料、公示房源、选房等环节,同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安置房分配工作的正常秩序。 3.结算建档。主要围绕着安置房回迁结算、梳理剩余房源管理以及档案建立等方面,对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三)安置房管理与监督
1.管理模式。通过创建安置房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利用征迁补偿安置系统管理平台规范安置房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2.房源移交。合理安排和利用安置房资源,在保障回迁需求的同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市场化运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3.相关责任。强调区城管局的管理职责,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以及加强监督以保障安置房工作的规范、公正和有效开展。
六、创新举措
1.完善管理制度。充分研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征收安置、安置房管理等方面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借鉴周边县区在安置房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我区安置房管理制度。
2.创新管理模式。通过创建安置房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步利用征迁补偿安置系统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管理工作,构建安置房接收、使用和空置存量完整闭环。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为安置房总体统筹和协调机构,各部门、乡镇(街),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移交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制度,包括房源信息登记、分配流程规范、监督管理机制等,确保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三)监督保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安置房移交分配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八、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做好房源信息管理。对已建成的安置房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详细的房源信息台账,及时更新房源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为分配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分配流程。严格按照制定的分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安置房分配工作,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定期对安置房移交分配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解读单位: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
解读人:胡跃跃 咨询电话:0564-3325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