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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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实现“建成的项目有人管护”,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裕改委发〔2024〕1号),裕安区重点工程处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4日止。
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l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10楼1007室。裕安区重点工程处,邮编:237000:
(三)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qzdj@163.com;
(四)联系人:黄飞 联系电话:0564-3952297.
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处
2024年11月4日
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工作,进一步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建设与接管顺利衔接,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裕安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本实施意见所称“接管单位”是指后续承担项目管养任务或项目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城南镇、平桥乡、新安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西市街道、鼓楼街道、小华山街道、高新区、平桥园区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为不同责任主体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其他乡镇和城南镇、平桥乡、新安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 移交接管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及与其配套的给排水管网、信号灯、监控、护栏标线、路面保护和保洁等及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项目);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绿化,公园、广场、生态停车场、环境整治项目及相关附属配套);水利基础设施(主要指区域内给排水厂站、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相关配套项目);棚改及安居工程(主要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公共建筑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智能化、暖通设备、给排水、消防设施、燃气工程、绿化、强弱电等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接管单位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立项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明确接管单位:
1、区住建局负责接管市政基础设施的市政道路、照明亮化及园林绿化设施;
2、区城管局负责接管道路及人行道等路面保洁项目、接管或协调接管与道路配套的给排水管网;
3、区交警大队负责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管交通安全设施及信控设施等;
4、区交通局负责接管市级职能管辖范围外公路及附属工程配套设施;
5、区水利局负责接管水利基础设施;
6、区国资委负责接管棚改及安居工程及配套设施,并按照《裕安区政府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移交管理规定》进行再移交或自持;
7、公共建筑设施的立项单位或使用单位即为接管单位;
8、供水、供气、铁塔、强弱电设施接管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特许经营单位;
9、改建、扩建、提升、维修等项目的接管单位为原项目单位;
10、其他无明确接管单位的,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接管;无明确接管单位及使用单位的,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接管。
第六条 各部门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等前期工作时,应通知相关接管单位参加,接管单位应充分结合后续管养、使用需求等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第七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环节,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同时接管单位应作为验收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移交接管原则
第八条 为有效发挥养护单位的监管职责,项目竣工后应立即实现接管。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移交接管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按移交程序办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项目未全部竣工,但因特殊情况使用单位需部分提前投入使用的,使用单位应报区政府批准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或论证满足使用要求且无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方可提前办理接管手续,部分投入使用。全部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双业主项目,自验收合格起,立项单位即视为接管,再由立项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或自持;代建项目,立项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即视为接管,代建单位向立项单位按照移交接管程序移交相关项目资料。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等有养护期要求的项目,养护期间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监管,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履行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的接管单位应按现状接管。
第四章 移交接管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移交须具备以下移交条件:
(一)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及子项不同性质及时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附表)或通过OA向区政府报告,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但事实上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已投入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该情况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的书面移交接收告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参建单位名称;
(三)开工、竣工日期;
(四)移交工程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收告知文件的同时,还应向接收单位移送项目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图纸;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施工合同;
(四)接管单位另需提供与工程移交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移交接管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养护等责任;项目移交接管后,接管单位负责移交后项目的管理养护等工作。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问题(不含接管后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及其它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接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质量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他问题由接管单位负责。接管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书面反馈项目质量缺陷问题或质量缺陷问题得到解决的,期满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接管单位有养护职责和能力的,由接管单位自行养护;有养护职责无能力承担养护的,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选取管养单位;单位既无职责又无能力养护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承担养护职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接管单位应当接收而未接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因延迟移交或拖延接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移交接管项目养护费用应商财政部门纳入接管单位或归口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项目移交接管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接管单位:
接管时间:
移交项目基本情况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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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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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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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移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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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实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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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移 交 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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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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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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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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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年 月 |
竣工日期 |
年 月 |
建设单位移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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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单位移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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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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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实现“建成的项目有人管护”,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裕改委发〔2024〕1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区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区重点工程处多次征求全区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裕改委发〔2024〕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三、起草过程
2024年9月23日,区重点工程处通过OA征集了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等11家单位意见建议,其中7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部分意见已采纳或部分采纳,2家单位无意见,2家单位未及时反馈。10月23日,分别邀请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高新区、城南镇、平桥乡等7家单位在区重点工程处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形成了《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11月4日在裕安区政府网站再次公开征集。
四、主要内容
《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实施意见正文,第二部分为附件。正文分为7章22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为实施意见的起草依据;对“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解释;实施意见适用的地域和项目范围。
第二章接管单位及职责;共3条。主要为明确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等单位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接管单位,其他无明确接管单位的,由其使用单位接管,无明确接管单位及使用单位的,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接管。
第三章移交接管原则;共5条。主要为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工作原则;因特殊情况需部分提前投入使用项目、双业主项目、园林绿化等有养护期要求的项目及竣工后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项目的移交接管原则。
第四章移交接管程序;共5条。主要为项目移交条件;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移交程序;工程项目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但事实上已投入使用的接管程序;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的书面移交接收告知文件内容、移送项目相关资料内容等。
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共1条。主要为明确责任界限,做好项目移交接管前后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共3条。主要为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接管单位应当接收而未接收的责任追究,移交接管项目养护费用的保障措施。
第七章附则。共1条。主要为实施意见的执行时间。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实现“建成的项目有人管护”,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区重点工程处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现对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4年9月23日,区重点工程处通过OA发文征集了区直相关单位等11家单位意见建议,其中7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部分意见已采纳或部分采纳,2家单位无意见,2家单位未反馈。
2024年10月23日,邀请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高新区、城南镇、平桥乡等7家单位座谈会商,再次征求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区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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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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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实施意见》第五条9、“改建、扩建、提升、维修等项目的接管单位为原项目单位”,因项目建设过程包括了立项、建设、使用和产权等诸多单位,此处的“原项目单位”具体指哪一单位?建议进一步明确接管单位。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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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实施意见》第七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事项组织审议时,应由建设单位通知接管单位,接管单位派人参加”;第八条“对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制定试运行方案,做好试运行工作”。 《区实施意见》第七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环节,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 1、根据《市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甩项事项组织审议时接管单位也应派人参加,而《区实施意见》第七条未见相关规定,缩小了接管单位应共同参与的事项范围,建议补充完整和市级文件保持一致或提供其他依据。 2、《市实施意见》第八条将需要通知接管单位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共同参与的项目限定为“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且明确了共同参与的工作内容为“制定试运行方案”。而《区实施意见》第七条并未加以限定仅笼统表述为“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环节,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建议对照市级文件第七条、第八条,对《区实施意见》第七条予以拆分,加以细化,进一步明确需要接管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类型、阶段工作等相关内容。 |
已采纳。与《市实施意见》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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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养护期间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监管……”,该监管责任具体由接管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来负责?或是两者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建议明确监管责任单位。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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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实施意见》第十六条“……单项完工验收和部七、分完工验收移交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移交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我局认为该款是对单项完工和部分完工情形下移送资料的特别规定,不宜删除,建议在《区实施意见》与之对应的条款中(第十七条)予以明确。另,针对《区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十七条中与市级文件表述存在出入的内容,建议进一步斟酌、核定。 |
已采纳。与《市实施意见》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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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其履行职责。而《区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质量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和市级文件关于质量保修责任单位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和市级文件保持一致或提供其他依据。 |
已采纳。与《市实施意见》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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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单位既无职责又无能力养护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承担养护职责”,送审文件中未见其他条款提及有关养护职责承担的规定,文件起草是否有所遗漏?建议梳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
已采纳。第二章第五条有相应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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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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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管局接管照明亮化与区住建局所接收道路路灯是否重复,建议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边界。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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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移交前资产管护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需的管护经费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区财政原则上不安排未移交资产管护经费。与接管单位要求存在差距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接管单位妥善处理,因移交需要产生工程量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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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收单位在接收前应会同建设单位明确管护经费标准和来源,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区政府批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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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接管后整改”改为“整改后再接收”。具体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移交前发生损坏的,或虽验收合格但在使用需求上与接管单位要求存在差距的,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修复或整改,经接管单位确认修复或整改完成,再进行移交。 |
未采纳 |
该意见不利于工程项目的及时移交接管,形成移交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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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局、水利局、区国资管理中心”修改为“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局、水利局、区国资委”。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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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国资管理中心接管棚改及安居工程住宅及配套用房及车库人防设施等,使用单位向区国资委申请使用”修改为“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由区住建局和属地政府会商接管。安置房及公建配套资产经建设单位、区国资委和相关责任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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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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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住建局 |
1.标题行“关于六安中心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根据职责划分,我局不承接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照明和绿化养护,故“区住建局接管市政工程公园绿化广场及市政道路及绿化路灯等配套工程项目等”无法实现,且市政道路养护,区政府暂无相关配套资金予以支持,我局亦尚未开始实施。 |
已采纳,对《实施意见》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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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城管局接管停车场、环境整治项目、照明亮化、市政道路工程雨污管网、人行道及路面保洁等项目”,城管局接管照明亮化与区住建局所接收道路路灯是否重复?此处照明亮化是否指接管项目配套的亮化设施?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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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九条最后一句“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或论证满足使用要求且无安全隐患的”,建议改为“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或论证满足使用要求且无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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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整改后再接收。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移交前发生损坏的,或虽验收合格但在使用需求上与接管单位要求存在差距的,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修复或整改,经接管单位确认修复或整改完成,再进行移交;财政每年管护经费中无依据增加修复整改费用。 |
未采纳 |
该3条意见不利于工程项目及时移交接管,容易造成移交程序复杂、移交周期长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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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章第十二条,增加移交条件“(四)移交接收在质保期结束后,尚在质保期内应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质保期满再履行移交接管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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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四章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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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五章第十七条“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问题”如何判定何种缺陷为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通病是否算作施工原因?第八行“其他问题均有接管单位负责”建议删除。 |
未采纳 |
该意见不在我处征求意见范畴,对缺陷责任期相关要求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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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十八条建议改为“有养护期要求的工程项目(如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待养护期满且验收合格后,履行移交接管手续”。(此条建议参照市级文件要求)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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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后附工程移交表建议增加移交日期。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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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交通局 |
1.建议将标题《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中心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修改为:《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中心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
未采纳 |
第1、2条反馈意见涉及的工程项目内容不够全面,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外的项目没有明确的移交接管方案。 |
2.建议将第一章第一条改为:为进一步规范裕安区中心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工作,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项目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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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款:区交通局接管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工程设施、中心城区公路等;修改为:区交通局接管中心城区公路按照市政府办六政办〔2024〕5号文执行。 |
已采纳。已根据文件更换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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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九款修改为:公共建筑(含部分构筑物)、电子政务项目的使用单位为接管单位;供水、供气、铁塔、强弱电设施接管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特许经营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视为移交接管完成;无明确接管单位的,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接管;无明确接管单位及使用单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研究确定。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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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议将第四章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项目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接管手续。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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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第六章第二十条前增加:第六章第十九条:移交接管项目养护费用纳入接管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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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水利局 |
座谈会提出:区水利局负责接管中心城区中农村饮用供水设施以及中心城区淠河干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中心城区淠河干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有明确运行接管单位的除外);其他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属地政府或使用单位负责接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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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城管局 |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第三款由“区城管局接管停车场、环境整治项目、照明亮化、市政道路工程雨污管网、人行道及路面保洁等项目;”修改为“区城管局接管人行道及路面保洁等项目。” |
部分采纳 |
为确保“项目建成有人管护”,增加接管或协调接管与道路配套的给排水管网。 |
9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管污水处理设施,并纳入主管机构统一管理”,此条职责修改为区住建局负责。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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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 |
我大队不具备接管管理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道路护栏、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职责和能力,请发往市交警支队设施科,进行沟通。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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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南镇 |
请在《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的、一直没有落实接养管护单位的区本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接管单位、移交程序、养护资金来源等事项。 |
未采纳 |
本《实施意见》旨在健全移交接管机制,不包含处理过往问题的内容。 |
12 |
平桥乡 |
座谈会提出:对于项目后期管护经费,乡级财政压力较大。 |
未采纳 |
该意见不在方案编制范围内。 |
13 |
高新区 |
座谈会提出:市政基础设施的市政道路移交内容要包含人行道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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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2月6日 14时59分
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实现“建成的项目有人管护”,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区重点工程处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现对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4年9月23日,区重点工程处通过OA发文征集了区直相关单位等11家单位意见建议,其中7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部分意见已采纳或部分采纳,2家单位无意见,2家单位未反馈。
2024年10月23日,邀请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高新区、城南镇、平桥乡等7家单位座谈会商,再次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4日至12月4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无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区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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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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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实施意见》第五条9、“改建、扩建、提升、维修等项目的接管单位为原项目单位”,因项目建设过程包括了立项、建设、使用和产权等诸多单位,此处的“原项目单位”具体指哪一单位?建议进一步明确接管单位。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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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实施意见》第七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事项组织审议时,应由建设单位通知接管单位,接管单位派人参加”;第八条“对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制定试运行方案,做好试运行工作”。 《区实施意见》第七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环节,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 1、根据《市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甩项事项组织审议时接管单位也应派人参加,而《区实施意见》第七条未见相关规定,缩小了接管单位应共同参与的事项范围,建议补充完整和市级文件保持一致或提供其他依据。 2、《市实施意见》第八条将需要通知接管单位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共同参与的项目限定为“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且明确了共同参与的工作内容为“制定试运行方案”。而《区实施意见》第七条并未加以限定仅笼统表述为“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环节,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建议对照市级文件第七条、第八条,对《区实施意见》第七条予以拆分,加以细化,进一步明确需要接管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类型、阶段工作等相关内容。 |
已采纳。与《市实施意见》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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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养护期间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监管……”,该监管责任具体由接管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来负责?或是两者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建议明确监管责任单位。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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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实施意见》第十六条“……单项完工验收和部七、分完工验收移交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移交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我局认为该款是对单项完工和部分完工情形下移送资料的特别规定,不宜删除,建议在《区实施意见》与之对应的条款中(第十七条)予以明确。另,针对《区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十七条中与市级文件表述存在出入的内容,建议进一步斟酌、核定。 |
已采纳。与《市实施意见》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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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其履行职责。而《区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质量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和市级文件关于质量保修责任单位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和市级文件保持一致或提供其他依据。 |
已采纳。与《市实施意见》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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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单位既无职责又无能力养护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承担养护职责”,送审文件中未见其他条款提及有关养护职责承担的规定,文件起草是否有所遗漏?建议梳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
已采纳。第二章第五条有相应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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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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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管局接管照明亮化与区住建局所接收道路路灯是否重复,建议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边界。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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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移交前资产管护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需的管护经费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区财政原则上不安排未移交资产管护经费。与接管单位要求存在差距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接管单位妥善处理,因移交需要产生工程量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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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收单位在接收前应会同建设单位明确管护经费标准和来源,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区政府批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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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接管后整改”改为“整改后再接收”。具体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移交前发生损坏的,或虽验收合格但在使用需求上与接管单位要求存在差距的,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修复或整改,经接管单位确认修复或整改完成,再进行移交。 |
未采纳 |
该意见不利于工程项目的及时移交接管,形成移交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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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局、水利局、区国资管理中心”修改为“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局、水利局、区国资委”。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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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国资管理中心接管棚改及安居工程住宅及配套用房及车库人防设施等,使用单位向区国资委申请使用”修改为“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由区住建局和属地政府会商接管。安置房及公建配套资产经建设单位、区国资委和相关责任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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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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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住建局 |
1.标题行“关于六安中心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根据职责划分,我局不承接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照明和绿化养护,故“区住建局接管市政工程公园绿化广场及市政道路及绿化路灯等配套工程项目等”无法实现,且市政道路养护,区政府暂无相关配套资金予以支持,我局亦尚未开始实施。 |
已采纳,对《实施意见》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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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城管局接管停车场、环境整治项目、照明亮化、市政道路工程雨污管网、人行道及路面保洁等项目”,城管局接管照明亮化与区住建局所接收道路路灯是否重复?此处照明亮化是否指接管项目配套的亮化设施?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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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九条最后一句“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或论证满足使用要求且无安全隐患的”,建议改为“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或论证满足使用要求且无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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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整改后再接收。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移交前发生损坏的,或虽验收合格但在使用需求上与接管单位要求存在差距的,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修复或整改,经接管单位确认修复或整改完成,再进行移交;财政每年管护经费中无依据增加修复整改费用。 |
未采纳 |
该3条意见不利于工程项目及时移交接管,容易造成移交程序复杂、移交周期长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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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章第十二条,增加移交条件“(四)移交接收在质保期结束后,尚在质保期内应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质保期满再履行移交接管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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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四章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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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五章第十七条“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问题”如何判定何种缺陷为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通病是否算作施工原因?第八行“其他问题均有接管单位负责”建议删除。 |
未采纳 |
该意见不在我处征求意见范畴,对缺陷责任期相关要求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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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十八条建议改为“有养护期要求的工程项目(如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待养护期满且验收合格后,履行移交接管手续”。(此条建议参照市级文件要求)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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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后附工程移交表建议增加移交日期。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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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交通局 |
1.建议将标题《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中心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修改为:《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中心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
未采纳 |
第1、2条反馈意见涉及的工程项目内容不够全面,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外的项目没有明确的移交接管方案。 |
2.建议将第一章第一条改为:为进一步规范裕安区中心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工作,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项目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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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款:区交通局接管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工程设施、中心城区公路等;修改为:区交通局接管中心城区公路按照市政府办六政办〔2024〕5号文执行。 |
已采纳。已根据文件更换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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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九款修改为:公共建筑(含部分构筑物)、电子政务项目的使用单位为接管单位;供水、供气、铁塔、强弱电设施接管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特许经营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视为移交接管完成;无明确接管单位的,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接管;无明确接管单位及使用单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研究确定。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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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议将第四章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项目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接管手续。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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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第六章第二十条前增加:第六章第十九条:移交接管项目养护费用纳入接管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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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水利局 |
座谈会提出:区水利局负责接管中心城区中农村饮用供水设施以及中心城区淠河干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中心城区淠河干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有明确运行接管单位的除外);其他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属地政府或使用单位负责接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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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城管局 |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第三款由“区城管局接管停车场、环境整治项目、照明亮化、市政道路工程雨污管网、人行道及路面保洁等项目;”修改为“区城管局接管人行道及路面保洁等项目。” |
部分采纳 |
为确保“项目建成有人管护”,增加接管或协调接管与道路配套的给排水管网。 |
9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管污水处理设施,并纳入主管机构统一管理”,此条职责修改为区住建局负责。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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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 |
我大队不具备接管管理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道路护栏、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职责和能力,请发往市交警支队设施科,进行沟通。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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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南镇 |
请在《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的、一直没有落实接养管护单位的区本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接管单位、移交程序、养护资金来源等事项。 |
未采纳 |
本《实施意见》旨在健全移交接管机制,不包含处理过往问题的内容。 |
12 |
平桥乡 |
座谈会提出:对于项目后期管护经费,乡级财政压力较大。 |
未采纳 |
该意见不在方案编制范围内。 |
13 |
高新区 |
座谈会提出:市政基础设施的市政道路移交内容要包含人行道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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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裕政办〔202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工作,进一步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建设与接管顺利衔接,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裕安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本实施意见所称“接管单位”是指后续承担项目管养任务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属地。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城南镇、平桥乡、新安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西市街道、鼓楼街道、小华山街道、高新区、平桥园区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为不同责任主体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其他乡镇和城南镇、平桥乡、新安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 移交接管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及与其配套的给排水管网、信号灯、监控、护栏标线、路面保护和保洁等及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项目);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公园广场、景观等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主要指区域内给排水厂站、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相关配套项目);棚改及安居工程(主要指安置房项目),公共建筑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智能化、暖通设备、给排水、消防设施、燃气、绿化、强弱电等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接管单位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谋划单位在开展项目谋划工作时,应按照以下原则明确项目接管单位:
1、区住建局负责接管市政基础设施的市政道路、照明亮化及园林绿化设施;
2、区城管局负责接管道路及人行道等路面保洁项目,协调市级单位或企业接管与道路配套的给排水管网;
3、区交警大队负责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管交通安全设施及信控设施等;
4、区交通局负责接管除市级职能管辖范围的公路交通项目及附属工程配套设施;
5、区水利局负责接管水利基础设施(有明确运行接管单位的除外);
6、区国资委负责接管安置房项目及配套设施,并按照《裕安区政府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移交管理规定》进行再移交或自持;
7、公共建筑项目及配套设施的立项单位或使用单位即为接管单位;
8、供水、供气、铁塔、强弱电设施接管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特许经营单位;
9、改建、扩建、提升、维修等项目的接管单位为原项目管理单位;
10、其他无明确接管单位的项目,由其实际使用单位负责接管;既无明确接管单位又无明确使用单位的,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接管。
第六条 各部门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时,应通知接管单位参加。接管单位应充分结合使用需求、后续管养等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第七条 项目施工阶段,涉及重大事项变更、项目试运行方案制定、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关键环节,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同时接管单位应作为验收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移交接管原则
第八条 为有效发挥养护单位的监管职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接管手续。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移交接管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按移交程序办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项目未全部竣工,但因民生保障、应急等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亟需部分提前投入使用的,使用单位应报区政府批准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或论证满足使用要求且无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方可提前办理接管手续,部分投入使用。全部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双业主项目,自验收合格起,立项单位即视为接管,再由立项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或自持;代建项目,立项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即视为接管,代建单位向立项单位按照移交接管程序移交相关项目资料;双业主、代建项目验收报告等同移交接管表。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等有养护期要求的项目,养护期间接管单位应提前查验现场,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履行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的接管单位应按现状接管。
第四章 移交接管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移交须具备以下移交条件:
(一)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及子项不同性质及时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附表)或通过OA向区政府报告,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但事实上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已投入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该情况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的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参建单位名称;
(三)开工、竣工日期;
(四)移交工程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收告知文件的同时,还应向接管单位移送项目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图纸;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施工合同;
(四)接管单位另需提供与工程移交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移交接管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养护及质量保修责任;项目移交接管后,接管单位负责移交后项目的管理养护等工作。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问题(不含接管后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及其它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接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质量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其他问题由接管单位负责。接管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书面反馈项目质量缺陷问题或质量缺陷问题已得到解决的,期满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接管单位按照本文件第五条规定承担接管养护职责,有养护能力的,由接管单位自行养护;无养护能力的,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选取管养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接管单位应当接收而未接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因延迟移交或拖延接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移交接管项目养护费用应商财政部门纳入接管单位或归口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属地为接管单位的,养护费用自行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裕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接管单位:
接管时间:
移交项目基本情况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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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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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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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移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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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实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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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移 交 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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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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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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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单位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
竣工日期 |
年 月 |
建设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接管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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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裕改委发〔2024〕1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区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区重点工程处多次征求全区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送审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先验收合格、先接收后整改的要求,接管单位提前介入的工作原则,健全完善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工作责任,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移交及质保期的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持续健康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6月28日,区重点工程处安排监管股牵头负责《实施意见》起草工作,起草人员认真研读《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 结合裕安区实际,拟草出《实施意见》初稿,并多次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提出修改意见,经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2024年9月23日,区重点工程处通过OA发文征集了区直相关单位等11家单位意见建议,其中7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部分意见已采纳或部分采纳,2家单位无意见,2家单位未反馈。2024年10月23日,邀请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高新区、城南镇、平桥乡等7家单位座谈会商,再次征求意见。2024年11月4日至12月4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无意见。
3、合法性审查。11月1日,区重点工程处将《实施意见》送审稿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全部采纳。
4、印发阶段。12月18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2月24日正式行文发布实施。
四、工作目标
为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顺利移交,使建成的项目有人管护,能够在第一时间正常投入使用,发挥效益,促进我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指明工作方向,明确适用范围及接管单位职责,细化移交接管程序,明确项目移交前后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保障措施。
工作方向:进一步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建设与接管顺利衔接,实现建成的项目有人管护。
具体细则:(1)明确适用范围、接管单位职责和接管原则。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等单位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接管单位;其他无明确接管单位的,由其实际使用单位接管;无明确接管单位及使用单位的,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接管。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工作原则,明确因特殊情况需部分提前投入使用项目、双业主项目、园林绿化等有养护期要求的项目及竣工后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项目的移交接管原则。(2)细化移交接管程序。主要为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接管告知文件内容、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内容。(3)明确责任界限。项目移交前后按职责做好项目移交接管前后的质量安全管理,并加强管养工作的有机衔接。
强化保障:接管单位自行养护或按程序选取养护单位;移交接管项目养护费用列支保障范围;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严格贯彻执行。认真落实《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树牢规矩意识,完善移交程序;二是加强区直部门协调。积极与接管单位对接,共同参与项目竣工验收,不断规范工程项目移交接管行为,推动项目早日投入使用、早日发挥效益;三是落实经费保障。配合接管单位做好项目管养经费预算等相关工作。
解读单位: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解 读 人:刘璇
咨询电话:0564-3952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