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征集时间:[ 2024-09-24 00:00 ] 至 [ 2024-10-24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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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和高效运用,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止。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

二、信函方式:邮寄地址:裕安区齐云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环保大楼8楼区市场监管局8005办公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yaqscjgj@126.com 邮箱。

四、联系人:田海伦  联系电话:0564-3332650。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9月24日

 

 

 

 

 

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六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六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围绕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目标,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和高效运用,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且在政策申请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一)质量品牌

1.对新获裕安区政府质量奖、裕安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2.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对本区内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满10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满15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5万元奖励。

2.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

(三)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详见附件2)。

 二、奖励流程

(一)申请对象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三、附则

(一)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奖补资金。

(二)本规定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上级如有同类奖励政策的,按照上级奖励政策执行,区级不重复兑现。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度获得的质量和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六安市裕安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政〔202255号)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裕政办〔2021〕26号)同步废止。

 

附件1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质量奖是政府在全区质量领域授予各类企业、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区政府质量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不超过2个。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获奖企业(组织)应将奖励经费应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裕安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六)获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鼓励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可以继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提出成立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方案,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应经质量发展委员会审定。

评选委员会由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并评判申报组织的陈述答辩成绩。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行业(本系统)区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企业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  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  申报企业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  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区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如申报企业(组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材料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企业(组织)。

第十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企业组织现场陈述答辩,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报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十八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组织,由政府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十九  政府发文通报表彰。获得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由政府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分别奖励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20万元提名奖获奖企业(组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企业)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企业(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  获奖企业(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  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进入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八  获奖企业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二十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裕政〔2022〕55号)同步废止。   

 

 

 

 

附件2

 

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裕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缺陷消费品,是指《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消费品。《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六安市裕安区行政区域,且在本区域纳税,并依法主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企业。因监督抽查、媒体曝光以及责令改正等客观因素产生的缺陷消费品召回不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二、激励标准

(一)实施召回产品补助。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 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二)开展正面宣传。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开展正面宣传,防止召回企业因履责被误解,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

三、申请要求

(一)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时,应立即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积极配合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及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二)满足上述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激励资助手续。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激励资助申请受理后,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四、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反映;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二)激励对象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资助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汇总后,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三)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文件精神,围绕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目标,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和高效运用,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

1.《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3.《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

4.《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

5.《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

6.《六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六发202226号)

7.《六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六发202223号)

、起草过程

20249月,根据质量强区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要求,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经单位内部审核及多次修改,形成《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奖励范围及标准、奖励流程、附则三个方面

奖励范围及标准部分明确了申报对象必须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且在政策申请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具体奖励范围涉及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缺陷召回三个方面

质量品牌方面:一是对新获裕安区政府质量奖、裕安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一是对本区内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满10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满15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5万元奖励。二是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缺陷召回方面: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奖励流程部分规定了申请对象需先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附则部分对申报奖励资料真实、准确、可靠性要求作出了补充说明对于上级有同类奖励政策的,按照上级奖励政策执行,区级不重复兑现。

《规定》另附《六安市裕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两个附件。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32650
来信来访渠道
邮寄地址:裕安区齐云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环保大楼8楼区市场监管局8005办公室,邮编:237000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5日,通过OA征求了59家单位意见(含区直有关单位、乡镇街、高新区),共有38家单位反馈了意见,其中无意见单位34家,有意见单位4家,提出的4条意见均采纳,具体详见《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剩余的21家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024年11月11日,邀请两位企业代表列席裕安区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送审稿)》,反馈意见两条,均采纳。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区委办

文件从框架上看,主体内容与附件内容部分重复且条件设置不一(前为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后为三年 )

采纳

 

2

区编办

根据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工作要求,建议删除:附件1《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关于“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表述和附件2《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中关于“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表述。

采纳

 

3

区财政局

建议增加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

采纳

 

4

区法院

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中获奖企业(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中的2年内,修改为3年内。

采纳

 

5

区直有关单位、乡镇街、高新区管委共55家单位

无意见

 

 


常务会议意见反馈表                                            

序号

反馈人

意见反馈

采纳情况

备注

1

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马 莉 

 

今天现场听取了《 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 (送审稿)》,我觉得文件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一点,比如企业才着手实践,政策有效期已经结束。

已采纳

 

2

天通(六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王 璨  

 

我觉得文件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已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1月12日 8时47分

《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小结

 

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5日,通过OA征求了59家单位意见(含区直有关单位、乡镇街、高新区),共有38家单位反馈了意见,其中无意见单位34家,有意见单位4家,提出的4条意见均采纳,具体详见《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剩余的21家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2024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期间,通过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征得1位网民提出的1条意见,结合奖励申报流程和裕安实际,未予以采纳,具体详见《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面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2024年11月11日,邀请两位企业代表列席裕安区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送审稿)》,反馈意见两条,均采纳。

 


《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区委办

文件从框架上看,主体内容与附件内容部分重复且条件设置不一(前为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后为三年 )

采纳

 

2

区编办

根据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工作要求,建议删除:附件1《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关于“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表述和附件2《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中关于“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表述。

采纳

 

3

区财政局

建议增加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

采纳

 

4

区法院

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中获奖企业(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中的2年内,修改为3年内。

采纳

 

5

区直有关单位、乡镇街、高新区管委共55家单位

无意见

 

 


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面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序号

反馈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匿名网友

针对条例:“三、附则中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度获得的质量和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建议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度获得的质量和知识产权项目若获得 日期在下文日之前的,按照(裕政办[202126)文件执行;若获得日期在下文日之后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未采纳

结合奖励申报流程和裕安实际,未予以采纳


           常务会议意见反馈表

序号

反馈人

意见反馈

采纳情况

备注

1

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马 莉 

 

今天现场听取了《 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 (送审稿)》,我觉得文件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一点,比如企业才着手实践,政策有效期已经结束。

已采纳

 

2

天通(六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王 璨  

 

我觉得文件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已采纳

 

 


 

文件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推动

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裕政〔20244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41127


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六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六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围绕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目标,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和高效运用,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一)质量品牌

1.新获裕安区政府质量奖、裕安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2.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级如有同类奖励政策的,按照上级奖励政策执行,区级不重复兑现)

(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对本区内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满10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满15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5万元奖励。

2.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

(三)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详见附件2)。

二、奖励流程

(一)申请对象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三、附则

(一)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补的,予以追回全额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奖补资金。

(二)本规定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3年。

 


附件1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奖励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全区质量领域授予各类企业、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区政府质量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获奖企业(组织)应将奖励经费应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裕安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区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第八条  鼓励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可以继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提出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方案,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由区质量发展工作有关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并评判申报组织的陈述答辩成绩。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区质量发展工作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区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企业(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区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区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如申报企业(组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材料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企业(组织)。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企业(组织)现场陈述答辩,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七条  区质量发展工作有关单位召开会议,确定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组织),由区政府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发文通报表扬。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分别奖励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20万元、提名奖获奖企业(组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企业(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企业(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获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进入区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裕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缺陷消费品,是指《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消费品。《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六安市裕安区行政区域,且在本区域纳税,并依法主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企业。因监督抽查、媒体曝光以及责令改正等客观因素产生的缺陷消费品召回不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二、激励标准

(一)实施召回产品补助。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经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 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二)开展正面宣传。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开展正面宣传,防止召回企业因履责被误解,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

三、申请要求

(一)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时,应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积极配合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及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二)满足上述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激励资助手续。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激励资助申请受理后,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四、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反映;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二)激励对象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资助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汇总后,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三)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

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日前,裕安区人民政府印发《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2021年,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台了《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2022年,裕安区政府针对质量发展工作,出台了《六安市裕安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文件出台以来,有效的推动了质量提升和知识产权建设,正面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较好地实现了文件目的与成效。

随着时代迅猛发展,国家对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的政策方向作出相关调整,以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自身的修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整合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政策,重新出台《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规定》围绕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目标,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和高效运用,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1.《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3.《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

4.《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

5.《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

6.《六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六发〔202226号)

7.《六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六发〔202223号)

8.《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六政〔202039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有提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工作要求,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两个关键词为核心,充分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质量提升建设工作,注重实现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及保护产权的核心措施。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积极引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建设,对地区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的修订,能高效整合最新的奖励事项,较好地完善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企业自我建设与发展,最终实现“直线加速、弯道超车”的发展目的。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 起草初稿。20249月,根据质量强区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要求,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经单位内部审核及多次修改,形成《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2024919日至2024925日,通过OA征求了59家单位意见(含区直有关单位、乡镇街、高新区),共有38家单位反馈了意见,其中无意见单位34家,有意见单位4家,提出的4条意见均采纳,剩余的21家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2024924日至1024日期间,通过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征得1位网民提出的1条意见,结合奖励申报流程和裕安实际,未予以采纳并说明了原因综上,形成《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修改稿)》。

3. 专家论证。由于该文件技术性不强,决策实施不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不予履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

4. 公平性把关。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修改稿)》由区市场监管局于1031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文件围绕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目标,大力推进我区质量和知识产权治理发展,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准予通过审查。

5. 合法性审查。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修改稿)由区司法局于115日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相关意见全部采纳

6. 经费审查。929日,区财政局对该文件进行经费审查,财政局建议“建议增加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 予以采纳。

  7.会议审议。1111日,区市场监管局将《规定(送审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四、规划的目标

通过《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的出台,实现裕安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逐渐完善,质量品牌进一步升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质量和知识产权创新成效明显,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不断提高,在全范围内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加快裕安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裕安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质量品牌方面:

奖励对象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流程

备注

新获得裕安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

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必须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

 

 

申请对象需先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新获得裕安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的企业(组织)

 

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级如有同类奖励政策的,按照上级奖励政策执行,区级不重复兑现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

奖励对象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流程

备注

本区内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满10年有效期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必须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申请对象需先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本区内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满15年有效期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给予每件1.5万元奖励

 

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给予3万元补助

 

必须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

 

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给予6万元补助

 

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给予10万元补助

 

缺陷召回方面:

奖励对象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流程

备注

 

 

 

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

 

 

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必须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

 

 

申请对象需先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附则部分对申报奖励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期限作出了补充说明。

《规定》另附《六安市裕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两个附件。

六、创新举措

《规定》涵盖内容全,把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缺陷召回奖励多事项集中到一起给予集约打包式奖励,形成了政策激励合成效应,大大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举措

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管理,按需拨付,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年度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对照文件要求进行奖励。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3年。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

解读人:汪玲

咨询电话:0564-333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