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意见征集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根据工作安排,六安市裕安区文旅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2、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响洪甸路老妇幼保健院7楼710办公室 邮编:237000。
3、电子邮件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wgj@163.com邮箱。
4、联系人:卓成惠 联系电话:0564-3301589
六安市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23日
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裕办〔2022〕9号)、《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裕办发〔202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旅游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及补助政策经文旅、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 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安徽省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奖补资金不重复奖补。
2.对新获评国家工(农、林、体育等)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新获评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或国家级、省级旅游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3.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 万元。
5.对新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前五十名的区内各类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乡村旅游
1.对被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乡村旅游精品主题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大别·乡宿旅游民宿标准的,新建民宿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原三星级以上农家乐基础上进行提升改造后,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大别·乡宿旅游民宿标准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旅游民宿经营者通过去哪儿网、携程网、飞猪、驴妈妈旅游等平台营销的,电商零售年销售总额达100万元的,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统一对外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发展旅游民宿经济。对通过合作社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10户以上的,给予合作社2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20户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人才培养
1.对区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我区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0元。
2.在国家、省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导游大赛获得“金牌导游员”、“十佳导游”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奖励资金在次年3月底前申请,并实行预申报制度。
1.旅游品牌创建按照上级旅游部门的批复、认定文件或证书或上级官方网站公示等兑现奖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2.乡村旅游按照上级评定、批复文件或证件、奖牌等兑现奖补;区级认定,以验收结果批复文件为准兑现奖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3.对区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劳动合同等兑现奖励。在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奖励,凭获奖证书、奖杯或奖励文件兑现奖励;对同一项竞赛,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1.奖励对象应按照诚信、及时申请的原则,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禁止其五年内申报此项奖励并取消当年度所有涉旅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区文旅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
第八条 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起草背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让更多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能够享受政策扶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结合裕安区旅游发展实际情况,由六安市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主要依据
以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彰显徽风皖韵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的意见》(皖发〔2023〕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4〕12号)《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裕办〔2022〕9号)、《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裕办发〔2024〕3号)文件作为主要依据。
三、起草过程
1、2024年7月9日,区文旅局组织召开局党组会,对《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审核。会议基本同意,并提出修改完善部分具体内容,会后进行了修改。
2、2024年7月16日,区文旅局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招商中心等单位提出4条修改意见,区文旅局采纳3条,未采纳1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区文旅局委托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对本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自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024年8月2日,区文旅局向六安市林寨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信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紫荆花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艺龙酒店4家文旅企业征求意见,期间安徽紫荆花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反馈1条修改意见,未采纳。
4、2024年8月16日,区文旅局向区财政局、区数管局征求《政策服务清单》意见,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5、2024年8月23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出8条修改意见,均采纳。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分八条:
第一条 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目的。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旅游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及补助政策经文旅、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主要包括旅游品牌创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等。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第六条
1.奖励对象应按照诚信、及时申请的原则,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
3.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区文旅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3年。
第八条 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待审议通过后,拟以区政府办文件印发实施。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六安市裕安区文旅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现对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4年7月9日,区文旅局组织召开局党组会,对《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审核。会议基本同意,并提出修改完善部分具体内容,会后进行了修改。
2024年7月16日,区文旅局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企业征求意见,期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招商中心等单位提出4条修改意见,区文旅局吸收了3条。在征求意见期间,79家单位复函“无意见”,4家单位复函“提出修改意见”4条,采纳3条,未采纳1条(详见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意见采纳)。
2024年9月2日,裕安区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审议《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公众代表提出两条建议,因不涉及具体文件内容修改未采纳。
单位、企业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的 理由 |
1 |
区委办公室 |
无意见 |
|
|
2 |
区人大办公室 |
无意见 |
|
|
3 |
区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
|
4 |
区政协办 |
无意见 |
|
|
5 |
区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
|
6 |
区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
|
7 |
文明创建指导中心 |
无意见 |
|
|
8 |
区人民法院 |
无意见 |
|
|
9 |
区委统战部 |
无意见 |
|
|
10 |
区委政法委 |
无意见 |
|
|
11 |
区委编办 |
无意见 |
|
|
12 |
区直工委 |
无意见 |
|
|
13 |
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
14 |
史志室 |
无意见 |
|
|
15 |
区发改委 |
无意见 |
|
|
16 |
区教体局 |
无意见 |
|
|
17 |
区经信局 |
无意见 |
|
|
18 |
区卫健委 |
无意见 |
|
|
19 |
区财政局 |
1、“(一)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安徽省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等省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因奖补类型不一致,建议分开表述,并注明同为省级奖补资金不重复奖补。 |
采纳 |
|
2、“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3年。”建议修改为“试行期1年”。 |
不采纳 |
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等品牌需要3年创建期 |
||
20 |
区人社局 |
无意见 |
|
|
21 |
区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22 |
区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
|
23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
|
2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
|
25 |
区水利局 |
无意见 |
|
|
26 |
区科学技术局 |
无意见 |
|
|
27 |
区科学技术协会 |
无意见 |
|
|
28 |
区人民法院 |
无意见 |
|
|
29 |
六安火车站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
|
30 |
区砂石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
|
31 |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队 |
无意见 |
|
|
32 |
区委党校 |
无意见 |
|
|
33 |
区工业企业改制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
|
34 |
区退役军人局 |
无意见 |
|
|
35 |
区应急局 |
无意见 |
|
|
36 |
区审计局 |
无意见 |
|
|
37 |
区统计局 |
无意见 |
|
|
38 |
区医保局 |
无意见 |
|
|
39 |
区城管局 |
无意见 |
|
|
40 |
区信访局 |
无意见 |
|
|
41 |
融媒体中心 |
无意见 |
|
|
42 |
残联 |
无意见 |
|
|
43 |
供销社 |
无意见 |
|
|
44 |
商业企业改制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
|
45 |
机关事务中心 |
无意见 |
|
|
46 |
重点工程处 |
无意见 |
|
|
47 |
土地和房屋征收处 |
无意见 |
|
|
48 |
总工会 |
无意见 |
|
|
49 |
团区委 |
无意见 |
|
|
50 |
妇联 |
无意见 |
|
|
51 |
消防救援大队 |
无意见 |
|
|
52 |
高新区 |
无意见 |
|
|
5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
|
5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
|
55 |
区招商中心 |
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建议将“对进入全国‘百强’”明确为“新进入全国‘百强’”。 |
采纳 |
|
56 |
区商务局 |
其中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一)旅游品牌创建1、建议增加“对获得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称号的街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采纳 |
|
57 |
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58 |
平桥乡 |
无意见 |
|
|
59 |
城南镇 |
无意见 |
|
|
60 |
青山乡 |
无意见 |
|
|
61 |
苏埠镇 |
无意见 |
|
|
62 |
石板冲乡 |
无意见 |
|
|
63 |
韩摆渡镇 |
无意见 |
|
|
64 |
分路口镇 |
无意见 |
|
|
65 |
狮子岗乡 |
无意见 |
|
|
66 |
独山镇 |
无意见 |
|
|
67 |
西河口乡 |
无意见 |
|
|
68 |
石婆店镇 |
无意见 |
|
|
69 |
徐集镇 |
无意见 |
|
|
70 |
江家店镇 |
无意见 |
|
|
71 |
罗集乡 |
无意见 |
|
|
72 |
固镇镇 |
无意见 |
|
|
73 |
丁集镇 |
无意见 |
|
|
74 |
新安镇 |
无意见 |
|
|
75 |
顺河镇 |
无意见 |
|
|
76 |
单王乡 |
无意见 |
|
|
77 |
西市街道 |
无意见 |
|
|
78 |
鼓楼街道 |
无意见 |
|
|
79 |
小华山街道 |
无意见 |
|
|
80 |
六安市林寨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81 |
安徽永信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82 |
安徽紫荆花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国家级非常困难,需要省级运营若干年以后才可以申报。 |
不采纳 |
超出现阶段财政承受范围 |
83 |
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常务会议开放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群众李敏 |
我区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六安瓜片、康宁竹编、徐集花生糖等等,建议多多举办相关推介活动做好宣传。 |
未采纳 |
因不涉及文件具体内容修改,未采纳 |
2 |
群众江浩 |
我区红色旅游资源丰富,包括独山红军街、六霍起义纪念馆等,建议加强宣传,擦亮裕安红色旅游品牌 |
未采纳 |
因不涉及文件具体内容修改,未采纳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8月26日 14时53分
根据工作安排,六安市裕安区文旅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现对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4年7月9日,区文旅局组织召开局党组会,对《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审核。会议基本同意,并提出修改完善部分具体内容,会后进行了修改。
2024年7月16日,区文旅局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企业征求意见,期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招商中心等单位提出4条修改意见,区文旅局吸收了3条。在征求意见期间,79家单位复函“无意见”,4家单位复函“提出修改意见”4条,采纳3条,未采纳1条(详见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意见采纳)。
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通过裕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网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征集期满未收到网络渠道反馈的公众意见。
2024年9月2日,裕安区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审议《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公众代表提出两条建议,因不涉及具体文件内容修改未采纳。
单位、企业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的 理由 |
1 |
区委办公室 |
无意见 |
|
|
2 |
区人大办公室 |
无意见 |
|
|
3 |
区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
|
4 |
区政协办 |
无意见 |
|
|
5 |
区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
|
6 |
区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
|
7 |
文明创建指导中心 |
无意见 |
|
|
8 |
区人民法院 |
无意见 |
|
|
9 |
区委统战部 |
无意见 |
|
|
10 |
区委政法委 |
无意见 |
|
|
11 |
区委编办 |
无意见 |
|
|
12 |
区直工委 |
无意见 |
|
|
13 |
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
14 |
史志室 |
无意见 |
|
|
15 |
区发改委 |
无意见 |
|
|
16 |
区教体局 |
无意见 |
|
|
17 |
区经信局 |
无意见 |
|
|
18 |
区卫健委 |
无意见 |
|
|
19 |
区财政局 |
1、“(一)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安徽省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等省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因奖补类型不一致,建议分开表述,并注明同为省级奖补资金不重复奖补。 |
采纳 |
|
2、“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3年。”建议修改为“试行期1年”。 |
不采纳 |
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等品牌需要3年创建期 |
||
20 |
区人社局 |
无意见 |
|
|
21 |
区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22 |
区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
|
23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
|
2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
|
25 |
区水利局 |
无意见 |
|
|
26 |
区科学技术局 |
无意见 |
|
|
27 |
区科学技术协会 |
无意见 |
|
|
28 |
区人民法院 |
无意见 |
|
|
29 |
六安火车站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
|
30 |
区砂石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
|
31 |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队 |
无意见 |
|
|
32 |
区委党校 |
无意见 |
|
|
33 |
区工业企业改制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
|
34 |
区退役军人局 |
无意见 |
|
|
35 |
区应急局 |
无意见 |
|
|
36 |
区审计局 |
无意见 |
|
|
37 |
区统计局 |
无意见 |
|
|
38 |
区医保局 |
无意见 |
|
|
39 |
区城管局 |
无意见 |
|
|
40 |
区信访局 |
无意见 |
|
|
41 |
融媒体中心 |
无意见 |
|
|
42 |
残联 |
无意见 |
|
|
43 |
供销社 |
无意见 |
|
|
44 |
商业企业改制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
|
45 |
机关事务中心 |
无意见 |
|
|
46 |
重点工程处 |
无意见 |
|
|
47 |
土地和房屋征收处 |
无意见 |
|
|
48 |
总工会 |
无意见 |
|
|
49 |
团区委 |
无意见 |
|
|
50 |
妇联 |
无意见 |
|
|
51 |
消防救援大队 |
无意见 |
|
|
52 |
高新区 |
无意见 |
|
|
5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
|
5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
|
55 |
区招商中心 |
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建议将“对进入全国‘百强’”明确为“新进入全国‘百强’”。 |
采纳 |
|
56 |
区商务局 |
其中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一)旅游品牌创建1、建议增加“对获得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称号的街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采纳 |
|
57 |
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58 |
平桥乡 |
无意见 |
|
|
59 |
城南镇 |
无意见 |
|
|
60 |
青山乡 |
无意见 |
|
|
61 |
苏埠镇 |
无意见 |
|
|
62 |
石板冲乡 |
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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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韩摆渡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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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分路口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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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狮子岗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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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独山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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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西河口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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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石婆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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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徐集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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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江家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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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罗集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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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固镇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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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丁集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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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新安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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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顺河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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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单王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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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西市街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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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鼓楼街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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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小华山街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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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六安市林寨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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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安徽永信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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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安徽紫荆花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国家级非常困难,需要省级运营若干年以后才可以申报。 |
不采纳 |
超出现阶段财政承受范围 |
83 |
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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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会议开放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群众李敏 |
我区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六安瓜片、康宁竹编、徐集花生糖等等,建议多多举办相关推介活动做好宣传。 |
未采纳 |
因不涉及文件具体内容修改,未采纳 |
2 |
群众江浩 |
我区红色旅游资源丰富,包括独山红军街、六霍起义纪念馆等,建议加强宣传,擦亮裕安红色旅游品牌 |
未采纳 |
因不涉及文件具体内容修改,未采纳 |
文件
《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裕办〔2022〕9号)、《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裕办发〔202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旅游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及补助政策经文旅、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安徽省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奖补资金不重复奖补。
2.对新获评国家工(农、林、体育等)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或国家级、省级旅游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3.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乡村旅游
1.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乡村旅游精品主题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大别·乡宿旅游民宿标准的,新建民宿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原三星级以上农家乐基础上进行提升改造后,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大别·乡宿旅游民宿标准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人才培养
1.对区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我区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在国家、省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导游大赛获得“金牌导游员”、“十佳导游”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奖励资金在次年3月底前申请,并实行预申报制度。
1.旅游品牌创建按照上级旅游部门的批复、认定文件或证书或上级官方网站公示等兑现奖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2.乡村旅游按照上级评定、批复文件或证件、奖牌等兑现奖补;区级认定,以验收结果批复文件为准兑现奖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3.对区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劳动合同等兑现奖励。在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奖励,凭获奖证书、奖杯或奖励文件兑现奖励;对同一项竞赛,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1.奖励对象应按照诚信、及时申请的原则,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禁止其五年内申报此项奖励并取消当年度所有涉旅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区文旅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3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3年。
第八条 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
《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其作为主要产业,为贯彻落实旅游强国、旅游强省、旅游强市、旅游强区精神,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结合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我们起草了《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试行)》)。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1、政策制定背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让更多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能够享受政策扶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结合裕安区旅游发展实际情况,由六安市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2、政策制定依据
以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彰显徽风皖韵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的意见》(皖发〔2023〕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4〕12号)《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裕办〔2022〕9号)、《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裕办发〔2024〕3号)文件作为主要依据。
二、《暂行办法(试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暂行办法(试行)》立足裕安实际,结合近年来国家、省市文旅部门相关文旅品牌,着力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调动乡镇、村、企业、个人积极性,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三、《暂行办法(试行)》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1、2024年7月9日,区文旅局组织召开局党组会,对《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审核。会议基本同意,并提出修改完善部分具体内容,会后进行了修改。
2、2024年7月16日,区文旅局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招商中心等单位提出4条修改意见,区文旅局采纳3条,未采纳1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区文旅局委托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对本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自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024年8月2日,区文旅局向六安市林寨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信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紫荆花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艺龙酒店4家文旅企业征求意见,期间安徽紫荆花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反馈1条修改意见,未采纳。
4、2024年8月16日,区文旅局向区财政局、区数管局征求《政策服务清单》意见,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5、2024年8月23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出8条修改意见,均采纳。
6、2024年9月2日,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暂行办法(试行)》,并正式印发。
四、《暂行办法(试行)》工作目标
旅游业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我区通过制定旅游发展支持激励办法,有利于文旅品牌创建,进一步激活文旅产业新动能,激发文旅行业新活力,加快推进旅游强区高质量发展,打造大别山红绿交融文化旅游目的地。
五、《暂行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制定暂行办法目的、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使用原则、奖励条件和标准、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是突出文旅领域新业态。聚焦旅游度假区、夜间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研学旅行基地、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旅游民宿等新业态。
二是突出“+旅游”融合发展。注重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林业+旅游、体育+旅游等融合产品品牌支持,助力旅游发展。
三是突出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精品主题村、旅游民宿等乡村旅游品牌支持,助力乡村振兴。
四是突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对导游证件考取、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激励,突出人才队伍,有利于保障队伍。
六、《暂行办法(试行)》制定的创新举措
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七、《暂行办法(试行)》制定的保障措施与下一步工作考虑
1.保障措施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旅游发展奖励资金,文旅、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
2.下一步工作打算
深入挖掘我区文旅资源潜力,用活用好旅游发展支持政策,进一步擦亮文旅名片,打造文旅品牌,提升裕安文旅对外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