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对《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 (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建设效率,增强项目效益,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精准争取上级资金、科学安排投资计划、全流程管理、项目稳定有序快速推进,结合实际对《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2年修订版)进行修订。为提高文件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7月4日至8月3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发改委316室,电话:0564-3235233邮编:237000。
三、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93492531@qq.com邮箱。
四、联系人:林振辉,联系电话:0564-3235233。 六安市裕安区发改委 2024年7月4日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 (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建设效率,增强项目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2年修订版)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导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安排的区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区政府平台公司融资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中央及省市财政资金项目、省统筹资金项目、国债资金项目、债券资金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区政府管辖范围内或受权管理的市政道路、桥梁、供排水、供电、供热、公园广场、停车场、垃圾处理、河道整治、环境整治提升、园林绿化、照明亮化、市政设施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区域内公路、站场、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项目; (三)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主要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及相关土地征迁、收储项目; (四)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指教育、体育、文旅、卫健、养老、救灾等建设项目; (五)公共管理设施项目:主要指党政机关、团体等管理机构的楼堂馆所及行业用房等建设项目; (六)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指云服务平台、信息化运用平台、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等与各类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 (七)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条 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区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按各自职能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行业特点,项目单位应依法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投标、交竣工验收、竣工财务结(决)算等必要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安评、稳评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责任主体,有责任和义务统筹谋划储备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各乡镇街和高新区是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主体,有义务谋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并按区政府部署要求推进项目建设。 第七条 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高新区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对成功争取到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等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资金(仅指争取到的无偿使用的建设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区政府按争取到位资金的2‰给予主要贡献单位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万元,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于争取国家和省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须要开展项目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的,项目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前应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其中,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经批准后开展前期工作的,其前期工作费用优先从项目资金中解决,如项目资金不能解决的,可从区财政预算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保障50%。区政府每年安排适量专项经费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建立谋划储备项目库和前期工作项目库,推动形成“储备一批、前期一批、新建一批、续建一批、竣工一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梯队。谋划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高新区的实际发展需求,实行动态管理。前期工作项目库中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获批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对上争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库中项目纳入区政府定期调度范围,优先列入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9月份由乡镇街和高新区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区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及政府平台公司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后方可实施。 区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一般分为续建项目计划和新建项目计划。对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土地收储、征迁项目,分别由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编制项目计划,纳入区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区发改委立项前应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项目联合预审,项目单位凭区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到办理立项等手续。为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前期经过批准已经办理立项等前期工作的项目,在实施前也应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项目联合预审。 社会投资项目占用裕安区的土地、生态等资源要素的,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也应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项目联合预审。 第十二条 项目预审按《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工作机制》办理,项目单位在提交预审项目前应主动与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接,核查清楚项目资金来源、拟用地及生态红线等情况,并按要求向联合预审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预审意见及时完善项目建议书,开展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同步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等行政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等专项审查或评估。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鼓励使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 项目建议书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其内容主要是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明确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为后续可行性研究提供基础。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其内容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要求,主要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分析论证,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需对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进行确定,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批复是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招标投标的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土地报批、可研、环评、能评、设计、监理等,若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项目单位必须向项目审批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不予批准概算,项目单位应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并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需批复项目建议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须要紧急实施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区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发改部门审批。按规定可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在获批立项后,可由区发改委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应严格规范,区发改委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过程中,区财政局要全程参加,并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特点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参与,严格把关项目建设规模,严防项目超标准设计、过度设计和不合理设计。水利、交通等领域的项目评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超越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审查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定后,项目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预算编制过程中,有详细设计文件和设计方案的工程内容,均不能以暂估价的形式出现在预算编制中,预算编制价格要在投资概算控制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预算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第七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项目预算审核价400万元(含)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2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额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文件须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2000万元(含)以上),招标文件须经领导小组初审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编制、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工程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原则上应统一发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设备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裕政办[ ] 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合同的起草、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安全、履行期限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添加、修改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均视为无效条款,财政结算评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章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第二十六条 除设计缺陷及影响结构安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办理签证手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办理,首先应由总承包人申报“工程变更联系单”及拟变更工程估算。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勘察、设计等单位技术人员要对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方案)、估算金额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审查后,根据拟变更造价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由区认证签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变更工程完工7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确定变更工程量并办理工程签证和收集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申报时,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申请一般不得超过2次。通过审批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工程签证编号应一致且连续,做到一单一证。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实描述不清、签证字迹涂改、无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未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带入结算。
第十章 结算评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总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项目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1个月内办理项目结算评审,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区财政局办理委托结算评审。 第二十九条 结算审核时,对于现场无法进行踏勘的隐蔽工程,项目单位应提供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公路、水利等建设项目还须提供中间计量资料。 第三十条 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0%所产生的相关咨询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第十一章 工程款的拨付
第三十一条 需要支付项目工程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费时,由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在全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区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竣(交)工验收。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批复、后备案的办法。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单项合同价2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审计中心应组织跟踪审计,对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签证办理、暂估价询价及隐蔽工程验收计量等造价控制主要环节进行监督。特别对于隐蔽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必须全过程跟踪,施工单位未按程序申报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开展预算执行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和质量、进度管理,主动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自觉接受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指导、计划编制、审查论证、项目审批、协调调度等。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审查、土地报批、规划审查等。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含融资平台公司)、结算评审等。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等。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约定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造成的损失由委托部门从服务费中追偿,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对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导则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2年修订版)》(裕政秘〔2023〕33号)同时废止。 区直相关部门之前印发的文件与本《导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导则》要求为准。 附件: 1.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工作机制 3.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表 4.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 5.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
附件1: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成 员:区政府办主任 区发改委主任 区司法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区审计局局长 区教体局局长 区交通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水利局局长 区卫健委主任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主任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区林业中心主任 区城投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负责人或行业股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一月至少一次,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召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和其他涉及到的部门、乡镇街、高新区负责人参加。
附件2: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工作机制
一、会前准备 (一)申报受理。上联合预审会议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挂号,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负责受理。 受理项目的要件包括:1.项目建议书(含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匡算等);2.项目拟用地情况(含用地红线图、用地现状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说明等);3.资金来源情况说明;4.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简要分析;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资料。 (二)现场踏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一般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较复杂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前期论证,开展项目现场踏勘,会商后形成综合性意见建议,提交区领导小组待审。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的人员须是分管负责人或主办股室的负责人,人员须相对固定。 (三)初步审查。在区领导小组组长召开项目联合预审会议前,领导小组副组长需先行召集相关部门对拟上会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会议筹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负责提出会议方案、编印预审项目材料、草拟会议纪要等,区政府办负责印发会议通知、会场会务保障、会议纪要审定等。 二、预审会议 (一)会议时间。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召开一次,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可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会议由区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参会人员根据内容需要,可召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和其他涉及到的部门、乡镇街、高新区负责人参加。 (三)会议内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以PPT形式汇报上会项目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查情况、意见建议;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汇报项目相关情况并接受询问;参会人员提问或发表意见建议;讨论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三、会后落实 (一)印发会议纪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在联合预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会议纪要初稿,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按流程审签印发。 (二)抓紧项目建设。对通过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即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凭项目联合预审专题会议纪要办理审批立项等相关手续,推进后续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将项目列入计划管理,对接项目单位排出时间节点,纳入定期调度内容。
附件3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备注:在“□”中打“√”勾选,未勾选的“×”。此表一式五份,业务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城投公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各一份。
附件4: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
第一步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 ①部门、乡镇或园区编制项目建设计划→②发改委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③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④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步 项目预审 ①部门、乡镇或园区申报挂号(须提供必要的资料)→②发改委组织现场踏勘→③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④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区领导小组进行联合预审。 第三步 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 ①项目单位自行或选定第三方编制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初步设计编制→③专家评审→④报相关单位审批(简化程序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原则上报发改委审批)。 第四步 项目施工图设计 ①项目单位选定设计单位→②项目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和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须按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③设计单位按要求限额设计→④报相关单位进行图纸审查。 第五步 预算编制和审核 ①项目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②报送审计部门组织审核→③审计部门组织审定后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第六步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①项目单位按预算审核结论确定招标控制价→②40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单位对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裕政办[ ] 号)文件执行。 第七步 合同的签订 ①项目单位依照招标时的合同范本起草合同→②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③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步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①施工单位提出申请→②项目单位组织审查→③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④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①②③程序决定;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按①②③④程序决定;30万元以上的按①②③④⑤程序决定。 第九步 结算评审 ①项目单位组织综合验收→②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结算评审资料→③评审中心出具结论。 第十步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①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依据资料→②清理各类财务、债务和结余物资→③核实工程变动情况→④编制建设工程决算说明→⑤填写竣工决算报表→⑥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⑦清理、装订好竣工图→⑧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第十一步 审计监督 ①区审计局根据上一年度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②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③开展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
附件5: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发包)和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
一、公开招标项目 (一)限额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货物,合同估算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发包方式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上发布招标公告(平台网址:ggzy.luan.gov.cn),通过在安徽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评审,推荐不少于3家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 (三)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需向公管中心提供的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批文(计划),用地规划建设许可,资金落实文件或证明,有效的施工图及预算和审核价,科学设定的最高限价,招标人的承诺书,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要科学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工程专业和工程规模,按照省、市等主管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科学合理选择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量身定制”等。 二、邀请招标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项目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需要经专家论证并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业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招标项目。 四、异议、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3日内没有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向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股提出书面投诉,监督股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五、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六、代理机构的确定 由招标人自主择优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
一、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法必招的建设工程以外的与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开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标前公示。 五、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七、电子卖场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由省财政厅统一征集,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八、分散采购 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九、质疑、投诉与处理 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区财政局综合股提起投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未按照补正所规定期限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十、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签订合同的,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合同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并同步到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一、代理机构的确定 由招标人自主确定。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和专业人员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建设效率,增强项目效益,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精准争取上级资金、科学安排投资计划、全流程管理、项目稳定有序快速推进,结合实际对《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2年修订版)进行修订。
二、主要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1.2024年6月4日,召开区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会议,征求修改意见。
2.2024年6月6日,书面征求区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修改意见。
3.2024年6月12日,再次书面征求区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乡镇街、高新区等单位修改意见。
4.2024年7月2日,征求区自然资源局、审计局、住建局、规划中心、签证办、重点工程处、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
5、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会前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包括总则、项目谋划储备、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和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的起草与订立和履行、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结算评审、工程款的拨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组织领导、责任追究、附则,共十六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主要是修改依据,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项目谋划储备,共4条。主要是明确谋划单位、争取项目资金范围及奖励、谋划前期经费保障及工作安排。
第三章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共1条。主要是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条件、程序、范围。
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共8条。主要是项目预审、项目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五章为施工图设计,共1条。主要是施工图设计相关要求。
第六章为预算编制和审查,共2条。主要是预算编制和审查相关规定。
第七章为招标投标,共3条。主要是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第八章为合同的起草、订立和履行,共1条。主要是合同的起草、订立和履行相关规定。
第九章为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共2条。主要是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相关规定。
第十章为结算评审,共3条。主要是结算评审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为工程款的拨付,共1条。主要是工程款的拨付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共2条。主要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章为审计监督,共2条。主要是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为组织领导,共1条。主要是区相关机构职责分工。
第十五章为责任追究,共3条。主要是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十六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是对导则的补充说明。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4日,召开区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会议,征求修改意见。2024年6月6日,书面征求区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修改意见。2024年6月12日,再次书面征求区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乡镇街、高新区等单位修改意见。2024年7月2日,征求区自然资源局、审计局、住建局、规划中心、签证办、重点工程处、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送审稿)》.
意见征集汇总表:
序号 |
反馈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财政局 |
一、第五条建议修改为:“……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安评、稳评、财政承受能力或财政资金来源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理由: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审工作要求,要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或财政资金来源审查。 二、第七条关于奖励成功争取上级资金条款建议删除。 理由:一是上级下达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分为因素法和项目评审法两种。因素法下达资金占大多数,包括乡村振兴等涉农资金、交通领域补助资金等。因素法系上级财政部门按辖区面积、人口等因素为主要指标测算下达资金,与项目单位争取力度无关。项目评审法下达专项资金一般为项目单位初步申报、相应主管部门筛选后正式申报,系项目单位工作职责,建议保障其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费用(已在第八条明确),对项目单位额外奖励资金依据不足。二是对项目单位奖励工作经费无上位相关规定依据,增加财政支出负担,同时项目单位获得奖励资金无明确支出用途。 三、第二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区财政部门办理委托结算评审,由区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除外。” 理由:少部分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投资评审中心办理委托结算审计。 四、第三十三条建议修改为:“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批复、后备案的办法。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理由: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具体程序和3000万元限额为参考市及金安区做法,结合当前裕安区财政工作实际情况作出修改。 |
意见一已采纳,吸收到项目管理的联合预审环节。 |
意见二未采纳,原因是《导则》设定该条款是针对裕安实际,补齐项目谋划工作的短板。财政局担心3点风险,执行层面有2条措施予以防范,一是奖励的范围只针对向上争取到的建设类项目无偿使用资金,上级采用因素法下达的资金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二是另行制定奖励办法进行兜底。 意见三未采纳,原因是考虑到项目结算评审全区应当统一规范。 意见四未采纳,原因是考虑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从严监管,也是参照兄弟县区做法。 |
2 |
审计局 |
修改建议1: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改为:“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修改建议2:附件4《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第五步 预算编制和审核 改为“①项目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②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修改建议1、2的依据:根据审计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中规定“二、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审综[2023]43号)中规定“治理内容:(二)介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表现形式:混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介入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具体包括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投资概预算编制、控制价制定审查、工程招标、质量评估、工程验收、承担工程结算审核或参与遴选结算审计中介机构、召集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召开协商会议等。治理目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各项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审计职责边界、规范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加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活动” 修改建议3:第三十四条改为“单项合同价5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审计中心应组织跟踪审计”。 修改建议3的依据:《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审综[2023]43号)中规定“治理内容:(一)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方面2.投资审计重数量轻质量。表现形式:投资审计项目数量严重超出审计资源承受能力,审计质量难以保证,报告内容单薄;部分项目在计划周期内未完成。治理目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深刻理解审计监督权全覆盖的内涵要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审计项目,统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严格执行” |
未采纳 |
意见1未采纳,原因是结合裕安目前的实际情况设定,由审计部门组织,并非直接参与。 意见2未采纳,理由同上。 意见3未采纳,原因是考虑对2000万以上项目应加强监管,跟踪审计的门槛不宜过高,也是参照兄弟县区做法。 |
3 |
住建局 |
1.第二条第一款“受权管理”建议修改为“授权管理”;2.第三条“项目建设须遵循”建议修改为“项目建设原则上遵循”,“概算控制预审”建议修改为“概算控制预算”、“严禁便勘察”建议修改为“严禁边勘察”;3、第九条“期工作项目库中的项目”建议修改为“前期工作项目库中的项目”;4、第十一条“对要拟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修改为“拟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不得招标、不得上规委会”建议修改为“未通过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不得上规委会、不得招标”;“只要其占用裕安区的土地、生态等要素资源”建议修改为“只要其占用裕安区的土地、生态等资源要素”;5、第十六条第二款后建议增加“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审核投资概算”;6、第十九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议修改为“概算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7、第二十七条“变更造价在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议修改为“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8、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提供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建议修改为“项目单位应提供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工程计量清单”;9、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强令或者授意项目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修改为“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10、全文中的“项目单位”修改“建设单位” |
基本都采纳 |
第二条意见未采纳,原因是强化“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刚性约束。 |
4 |
区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林业中心) |
无意见 |
|
|
5 |
签证办 |
第四章第十一条 建议删除要拟要;第九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建议建设单位改成项目单位;由区认证签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变更工程完工7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确定变更工程量并办理工程签证和收集相关资料建议改为:区签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初审并经区签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已采纳 |
|
6 |
重点工程处 |
第八条应明确争取上级资金之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金来源;第二十一条应明确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自行预算审核费用资金来源;第二十八条应明确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自行预算审核费用资金来源; |
部分采纳 |
项目前期费用已在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并有附件3:《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表》 |
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二十五条:建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修改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建议本条增加“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内容 |
部分采纳 |
建议增加的“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有规定,属于项目单位本当遵守的规定。 |
8 |
高新区 |
第三章第十条 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城投公司,建议修改成“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政府平台公司” |
已采纳 |
|
9 |
城南镇 |
第二章第八条中“对以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为目的,项目单位需要开展立项、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的”建议修改为“对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项目或者以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为目的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开展立项、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的” |
未采纳 |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单位的工作职责 |
10 |
独山镇 |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1个月内需办理项目结算评审,合同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将相关资料提交到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目前财政部门进行的结算评审项目预算审核必须为审计部门出具的报告。建议第十八条改为“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送至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二、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申报,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个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实施分项工程 |
未采纳 |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项目进行有关区直部门组织预算审、结算审比较适中,也是参照兄弟县区做法 |
11 |
江家店镇 |
《导则》中第七章第十九条及附件4,均对限额以上的工程施工、设备等采购、服务等采购作出公开招标要求,但对限额以下项目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招投标未做要求,建议对限额以下项目采取何种形式招投标作出指导性要求。 |
已采纳 |
|
12 |
苏埠镇 |
1.“第三章第十条区本级政府投资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建议修改成“区本级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2.“第九章第二十三条变更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议修改成“变更造价在合同价5%(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合同价5%以上的,由区认证签证办…… |
未采纳 |
与《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相衔接,60万元以下为小微工程;第九章第二十三条明确数额,而不是百分比,更加有利于执行 |
13 |
小华山 街道 |
针对工程项目与政府采购项目中关于邀请招标项目中描述的条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建议明确比例数值 |
未采纳 |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第八条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原文 |
14 |
新安镇 |
第三条P2页“严禁便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是否便改为边;第七条,P3页“中央预审”,是否改为“中央预算”;第十四条P7页“须要”,是否改为“需要”。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签证办理,建议结合项目总投资额确定变更造价的金额。如:项目总投资100万,变更造价在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项目1000万,变更也是5万元。第三十七条P14页,“强令或者授意项目项目单位”,是否“项目”重复。P16页“区教育局局长”是否为“区教体局局长”。政府采购项目P28页,“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P25页采购类公开招标金额不一致,“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
部分采纳 |
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签证办理,建议结合项目总投资额确定变更造价的金额。如:项目总投资100万,变更造价在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项目1000万,变更也是5万元(未采纳),根据拟变更造价金额,按照“三重一大”履行审批程序,比较合适且容易执行;P28页为政府采购,P25页为工程招标采购 |
15 |
人社局 |
无意见 |
|
|
16 |
检察院 |
无意见 |
|
|
17 |
水利局 |
无意见 |
|
|
18 |
纪委 |
无意见 |
|
|
19 |
法院 |
无意见 |
|
|
20 |
信访局 |
无意见 |
|
|
21 |
经信局 |
无意见 |
|
|
22 |
交通局 |
无意见 |
|
|
23 |
单王乡 |
无意见 |
|
|
24 |
丁集镇 |
无意见 |
|
|
25 |
分路口镇 |
无意见 |
|
|
26 |
鼓楼街道 |
无意见 |
|
|
27 |
固镇镇 |
无意见 |
|
|
28 |
韩摆渡镇 |
无意见 |
|
|
29 |
罗集乡 |
无意见 |
|
|
30 |
平桥乡 |
无意见 |
|
|
31 |
青山乡 |
无意见 |
|
|
32 |
狮子岗乡 |
无意见 |
|
|
33 |
石板冲乡 |
无意见 |
|
|
34 |
石婆店镇 |
无意见 |
|
|
35 |
顺河镇 |
无意见 |
|
|
36 |
西河口乡 |
无意见 |
|
|
37 |
西市街道 |
无意见 |
|
|
38 |
徐集镇 |
无意见 |
|
|
39 |
区城投公司 |
无意见 |
|
|
40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
|
41 |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反馈 |
无意见 |
|
|
42 |
区卫健委 |
无意见 |
|
|
43 |
区招商促进中心 |
无意见 |
|
|
|
区司法局合法审查意见 |
一、起草单位对我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不予采纳或吸收的请书面向区政府说明原因。 二、《区导则》送审时公开征求意见尚未到截至日期,建议到期后汇总公众意见,并采纳吸收合理意见。 三、《区导则》第七条关于对成功争取上级资金的主要贡献单位给予奖励的规定,在送审材料中未见上位相关依据,为避免独立缺乏整体性考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预算执行,建议明确依据,充分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研究确定。 四、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下称《省办法》)第二十五条“……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我局认为该款是对“前款第二项”的特别规定,不宜删除,建议在《区导则》与之对应的规定中(第十六条)予以明确。另,针对《区导则》第十六条中与上级文件表述存在出入的内容,建议进一步斟酌、核定。 五、《区导则》第二十四条所提及的文件有标题无具体文号,经与起草单位沟通,拟稿时该执行文件尚未正式印发。建议跟进执行文件制发进度,及时补充明确执行文件的标题、文号。同时,建议系统梳理前期出台的现行有效的相关配套文件,排查是否有和《区导则》不一致的情形,避免适用时产生冲突。 六、《省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下称《市导则》)第十六条均将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的范畴限定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而《区导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 我局认为,《区导则》关于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范围的规定和省、市存在出入,《区导则》删除了“建设地点”,增加了“建设标准”,建议修改和上级文件保持一致或提供其他依据。 七、《区导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而《区导则》附件4第八步规定“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既要由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又要经过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区导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单次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由区认证签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而《区导则》附件4第八步规定“单次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既要由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又要经过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还要再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我局认为,前后两处逻辑存在矛盾,建议核对,明确变更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统一表述,以免产生歧义。 八、《市导则》第十九条“项目谋划使用单位负责在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区导则》第三十二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我局认为,《区导则》关于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时限的起算节点和《市导则》的规定有差异,建议核实,从专业角度确定起算点。未采纳,原因是《区导则》修订是从严从紧要求,《区导则》“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对于《市导则》“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时限是从紧的。 九、《区导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的规定不一致,且起草单位送审时未能提供其他的指导性依据文本,建议修改和上级文件保持一致或提供其他依据,审慎规定法律责任。 十、《区导则》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约定等……造成的损失由委托部门从服务费中追偿……”。 我局认为,关于“从服务费中追偿”的规定于法无据,建议修改或删除。 十一、《区导则》附件5中诸多条款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例如: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邀请招标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八条的规定不同;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的规定有差异;附件5政府采购项目第十条合同签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均不一致,等等。 我局建议,起草单位全面梳理与附件5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照修改完善,确保其合法合规。 十二、建议起草单位对《区导则》内容的严谨性、专业性进行把关,做好与国家、省、市、区各级相关政策、文件的衔接工作。同时,应充分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意见,采纳吸收合理意见并按照专业意见办理,未采纳意见的以及因吸收采纳意见调整的,建议与相关单位做好沟通衔接。 |
部分采纳 |
一、已采纳;二、已采纳,截止目前暂未收到反馈意见;三、暂未采纳,与区财政局意见一致,委建议上会研究修改;四、已部分采纳,详见《区导则》第十六条(二)条款;五、已采纳,详见《区导则》第八章第二十四条;六、已采纳,增加了“建设地点”;七、未采纳,原因是数额越大,审核层级逐渐提级审批;八、未采纳,原因是《区导则》修订是从严从紧要求,《区导则》“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对于《市导则》“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时限是从紧的;九、部分采纳,原因《区导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责任追究的内容是结合《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规定的具体化、实践化、目标化。十、未采纳,原因服务费支付方式在委托合同中有相关内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部门从服务费中追偿”是进一步强调“服务费从严支付”,委建议上会研究修改。十一、部分采纳,《区导则》附件5中诸多条款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例如: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邀请招标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八条的规定不同,已采纳,条件内容是一致的,操作更加明确;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的规定有差异,已采纳,主要是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五)内容更加具体化;附件5政府采购项目第十条合同签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均不一致,已采纳,附件5政府采购项目第十条合同签订时限按照从严要求规定的;等等。十二、已采纳,接到司法局审核意见后,逐条对照修改,之前,已进行了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经汇总,全区共征求乡镇街、高新区、区直单位等43个单位意见建议,其中30个单位“无意见”;3个单位意见建议已采纳;5个单位意见建议部分采纳;5个单位意见建议未采纳等等。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8月12日 11时40分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建设效率,增强项目效益,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精准争取上级资金、科学安排投资计划、全流程管理、项目稳定有序快速推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进行了修订。区发改委起草了《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会前征求意见稿)》,现将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向区直单位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
2024年6月4日,召开区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会议,征求修改意见。2024年6月6日,书面征求区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修改意见。2024年6月12日,再次书面征求区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乡镇街、高新区等单位修改意见。2024年7月2日,征求区自然资源局、审计局、住建局、规划中心、签证办、重点工程处、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送审稿)》.
二、向公众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
2024年7月4日,在裕安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意见征集结束时间(8月3日),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特此公告.
意见征集汇总表:
序号 |
反馈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财政局 |
一、第五条建议修改为:“……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安评、稳评、财政承受能力或财政资金来源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理由: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审工作要求,要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或财政资金来源审查。 二、第七条关于奖励成功争取上级资金条款建议删除。 理由:一是上级下达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分为因素法和项目评审法两种。因素法下达资金占大多数,包括乡村振兴等涉农资金、交通领域补助资金等。因素法系上级财政部门按辖区面积、人口等因素为主要指标测算下达资金,与项目单位争取力度无关。项目评审法下达专项资金一般为项目单位初步申报、相应主管部门筛选后正式申报,系项目单位工作职责,建议保障其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费用(已在第八条明确),对项目单位额外奖励资金依据不足。二是对项目单位奖励工作经费无上位相关规定依据,增加财政支出负担,同时项目单位获得奖励资金无明确支出用途。 三、第二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区财政部门办理委托结算评审,由区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除外。” 理由:少部分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投资评审中心办理委托结算审计。 四、第三十三条建议修改为:“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批复、后备案的办法。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理由: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具体程序和3000万元限额为参考市及金安区做法,结合当前裕安区财政工作实际情况作出修改。 |
意见一已采纳,吸收到项目管理的联合预审环节。 |
意见二未采纳,原因是《导则》设定该条款是针对裕安实际,补齐项目谋划工作的短板。财政局担心3点风险,执行层面有2条措施予以防范,一是奖励的范围只针对向上争取到的建设类项目无偿使用资金,上级采用因素法下达的资金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二是另行制定奖励办法进行兜底。 意见三未采纳,原因是考虑到项目结算评审全区应当统一规范。 意见四未采纳,原因是考虑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从严监管,也是参照兄弟县区做法。 |
2 |
审计局 |
修改建议1: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改为:“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修改建议2:附件4《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第五步 预算编制和审核 改为“①项目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②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修改建议1、2的依据:根据审计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中规定“二、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审综[2023]43号)中规定“治理内容:(二)介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表现形式:混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介入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具体包括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投资概预算编制、控制价制定审查、工程招标、质量评估、工程验收、承担工程结算审核或参与遴选结算审计中介机构、召集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召开协商会议等。治理目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各项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审计职责边界、规范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加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活动” 修改建议3:第三十四条改为“单项合同价5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审计中心应组织跟踪审计”。 修改建议3的依据:《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审综[2023]43号)中规定“治理内容:(一)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方面2.投资审计重数量轻质量。表现形式:投资审计项目数量严重超出审计资源承受能力,审计质量难以保证,报告内容单薄;部分项目在计划周期内未完成。治理目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深刻理解审计监督权全覆盖的内涵要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审计项目,统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严格执行” |
未采纳 |
意见1未采纳,原因是结合裕安目前的实际情况设定,由审计部门组织,并非直接参与。 意见2未采纳,理由同上。 意见3未采纳,原因是考虑对2000万以上项目应加强监管,跟踪审计的门槛不宜过高,也是参照兄弟县区做法。 |
3 |
住建局 |
1.第二条第一款“受权管理”建议修改为“授权管理”;2.第三条“项目建设须遵循”建议修改为“项目建设原则上遵循”,“概算控制预审”建议修改为“概算控制预算”、“严禁便勘察”建议修改为“严禁边勘察”;3、第九条“期工作项目库中的项目”建议修改为“前期工作项目库中的项目”;4、第十一条“对要拟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修改为“拟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不得招标、不得上规委会”建议修改为“未通过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不得上规委会、不得招标”;“只要其占用裕安区的土地、生态等要素资源”建议修改为“只要其占用裕安区的土地、生态等资源要素”;5、第十六条第二款后建议增加“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审核投资概算”;6、第十九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议修改为“概算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7、第二十七条“变更造价在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议修改为“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8、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提供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建议修改为“项目单位应提供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工程计量清单”;9、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强令或者授意项目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修改为“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10、全文中的“项目单位”修改“建设单位” |
基本都采纳 |
第二条意见未采纳,原因是强化“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刚性约束。 |
4 |
区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林业中心) |
无意见 |
|
|
5 |
签证办 |
第四章第十一条 建议删除要拟要;第九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建议建设单位改成项目单位;由区认证签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变更工程完工7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确定变更工程量并办理工程签证和收集相关资料建议改为:区签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初审并经区签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已采纳 |
|
6 |
重点工程处 |
第八条应明确争取上级资金之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金来源;第二十一条应明确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自行预算审核费用资金来源;第二十八条应明确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自行预算审核费用资金来源; |
部分采纳 |
项目前期费用已在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并有附件3:《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表》 |
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二十五条:建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修改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建议本条增加“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内容 |
部分采纳 |
建议增加的“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有规定,属于项目单位本当遵守的规定。 |
8 |
高新区 |
第三章第十条 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城投公司,建议修改成“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政府平台公司” |
已采纳 |
|
9 |
城南镇 |
第二章第八条中“对以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为目的,项目单位需要开展立项、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的”建议修改为“对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项目或者以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为目的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开展立项、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的” |
未采纳 |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单位的工作职责 |
10 |
独山镇 |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1个月内需办理项目结算评审,合同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将相关资料提交到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目前财政部门进行的结算评审项目预算审核必须为审计部门出具的报告。建议第十八条改为“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送至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二、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申报,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个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实施分项工程 |
未采纳 |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项目进行有关区直部门组织预算审、结算审比较适中,也是参照兄弟县区做法 |
11 |
江家店镇 |
《导则》中第七章第十九条及附件4,均对限额以上的工程施工、设备等采购、服务等采购作出公开招标要求,但对限额以下项目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招投标未做要求,建议对限额以下项目采取何种形式招投标作出指导性要求。 |
已采纳 |
|
12 |
苏埠镇 |
1.“第三章第十条区本级政府投资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建议修改成“区本级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2.“第九章第二十三条变更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议修改成“变更造价在合同价5%(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合同价5%以上的,由区认证签证办…… |
未采纳 |
与《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相衔接,60万元以下为小微工程;第九章第二十三条明确数额,而不是百分比,更加有利于执行 |
13 |
小华山 街道 |
针对工程项目与政府采购项目中关于邀请招标项目中描述的条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建议明确比例数值 |
未采纳 |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第八条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原文 |
14 |
新安镇 |
第三条P2页“严禁便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是否便改为边;第七条,P3页“中央预审”,是否改为“中央预算”;第十四条P7页“须要”,是否改为“需要”。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签证办理,建议结合项目总投资额确定变更造价的金额。如:项目总投资100万,变更造价在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项目1000万,变更也是5万元。第三十七条P14页,“强令或者授意项目项目单位”,是否“项目”重复。P16页“区教育局局长”是否为“区教体局局长”。政府采购项目P28页,“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P25页采购类公开招标金额不一致,“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
部分采纳 |
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签证办理,建议结合项目总投资额确定变更造价的金额。如:项目总投资100万,变更造价在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项目1000万,变更也是5万元(未采纳),根据拟变更造价金额,按照“三重一大”履行审批程序,比较合适且容易执行;P28页为政府采购,P25页为工程招标采购 |
15 |
人社局 |
无意见 |
|
|
16 |
检察院 |
无意见 |
|
|
17 |
水利局 |
无意见 |
|
|
18 |
纪委 |
无意见 |
|
|
19 |
法院 |
无意见 |
|
|
20 |
信访局 |
无意见 |
|
|
21 |
经信局 |
无意见 |
|
|
22 |
交通局 |
无意见 |
|
|
23 |
单王乡 |
无意见 |
|
|
24 |
丁集镇 |
无意见 |
|
|
25 |
分路口镇 |
无意见 |
|
|
26 |
鼓楼街道 |
无意见 |
|
|
27 |
固镇镇 |
无意见 |
|
|
28 |
韩摆渡镇 |
无意见 |
|
|
29 |
罗集乡 |
无意见 |
|
|
30 |
平桥乡 |
无意见 |
|
|
31 |
青山乡 |
无意见 |
|
|
32 |
狮子岗乡 |
无意见 |
|
|
33 |
石板冲乡 |
无意见 |
|
|
34 |
石婆店镇 |
无意见 |
|
|
35 |
顺河镇 |
无意见 |
|
|
36 |
西河口乡 |
无意见 |
|
|
37 |
西市街道 |
无意见 |
|
|
38 |
徐集镇 |
无意见 |
|
|
39 |
区城投公司 |
无意见 |
|
|
40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
|
41 |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反馈 |
无意见 |
|
|
42 |
区卫健委 |
无意见 |
|
|
43 |
区招商促进中心 |
无意见 |
|
|
|
区司法局合法审查意见 |
一、起草单位对我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不予采纳或吸收的请书面向区政府说明原因。 二、《区导则》送审时公开征求意见尚未到截至日期,建议到期后汇总公众意见,并采纳吸收合理意见。 三、《区导则》第七条关于对成功争取上级资金的主要贡献单位给予奖励的规定,在送审材料中未见上位相关依据,为避免独立缺乏整体性考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预算执行,建议明确依据,充分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研究确定。 四、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下称《省办法》)第二十五条“……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我局认为该款是对“前款第二项”的特别规定,不宜删除,建议在《区导则》与之对应的规定中(第十六条)予以明确。另,针对《区导则》第十六条中与上级文件表述存在出入的内容,建议进一步斟酌、核定。 五、《区导则》第二十四条所提及的文件有标题无具体文号,经与起草单位沟通,拟稿时该执行文件尚未正式印发。建议跟进执行文件制发进度,及时补充明确执行文件的标题、文号。同时,建议系统梳理前期出台的现行有效的相关配套文件,排查是否有和《区导则》不一致的情形,避免适用时产生冲突。 六、《省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下称《市导则》)第十六条均将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的范畴限定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而《区导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 我局认为,《区导则》关于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范围的规定和省、市存在出入,《区导则》删除了“建设地点”,增加了“建设标准”,建议修改和上级文件保持一致或提供其他依据。 七、《区导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而《区导则》附件4第八步规定“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既要由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又要经过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区导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单次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由区认证签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而《区导则》附件4第八步规定“单次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既要由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又要经过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还要再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我局认为,前后两处逻辑存在矛盾,建议核对,明确变更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统一表述,以免产生歧义。 八、《市导则》第十九条“项目谋划使用单位负责在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区导则》第三十二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我局认为,《区导则》关于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时限的起算节点和《市导则》的规定有差异,建议核实,从专业角度确定起算点。未采纳,原因是《区导则》修订是从严从紧要求,《区导则》“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对于《市导则》“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时限是从紧的。 九、《区导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的规定不一致,且起草单位送审时未能提供其他的指导性依据文本,建议修改和上级文件保持一致或提供其他依据,审慎规定法律责任。 十、《区导则》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约定等……造成的损失由委托部门从服务费中追偿……”。 我局认为,关于“从服务费中追偿”的规定于法无据,建议修改或删除。 十一、《区导则》附件5中诸多条款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例如: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邀请招标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八条的规定不同;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的规定有差异;附件5政府采购项目第十条合同签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均不一致,等等。 我局建议,起草单位全面梳理与附件5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照修改完善,确保其合法合规。 十二、建议起草单位对《区导则》内容的严谨性、专业性进行把关,做好与国家、省、市、区各级相关政策、文件的衔接工作。同时,应充分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意见,采纳吸收合理意见并按照专业意见办理,未采纳意见的以及因吸收采纳意见调整的,建议与相关单位做好沟通衔接。 |
部分采纳 |
一、已采纳;二、已采纳,截止目前暂未收到反馈意见;三、暂未采纳,与区财政局意见一致,委建议上会研究修改;四、已部分采纳,详见《区导则》第十六条(二)条款;五、已采纳,详见《区导则》第八章第二十四条;六、已采纳,增加了“建设地点”;七、未采纳,原因是数额越大,审核层级逐渐提级审批;八、未采纳,原因是《区导则》修订是从严从紧要求,《区导则》“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对于《市导则》“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时限是从紧的;九、部分采纳,原因《区导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责任追究的内容是结合《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规定的具体化、实践化、目标化。十、未采纳,原因服务费支付方式在委托合同中有相关内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部门从服务费中追偿”是进一步强调“服务费从严支付”,委建议上会研究修改。十一、部分采纳,《区导则》附件5中诸多条款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例如: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邀请招标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八条的规定不同,已采纳,条件内容是一致的,操作更加明确;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的规定有差异,已采纳,主要是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五)内容更加具体化;附件5政府采购项目第十条合同签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均不一致,已采纳,附件5政府采购项目第十条合同签订时限按照从严要求规定的;等等。十二、已采纳,接到司法局审核意见后,逐条对照修改,之前,已进行了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经汇总,全区共征求乡镇街、高新区、区直单位等43个单位意见建议,其中30个单位“无意见”;3个单位意见建议已采纳;5个单位意见建议部分采纳;5个单位意见建议未采纳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