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房产】关于咨询房产税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6-08-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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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自己父母均已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屋,为裕安区聚福园7号楼302室,已经过公证处公证,房屋登记在自己哥哥名下,老人去世已满5年,准备对外出售。现来电咨询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如何计算,比如房屋售价30万元,个人缴税金额应为多少,有无额外遗产税。
答
根据财税〔2010〕105号文件规定,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要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若您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评估公司上门重新评估。由六安市税务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指定相关评估机构开展房地产价格个案评估。以应对楼市价格波动,解决计税价格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经工作人员与您电话沟通核实,结合您所述房产情况,本次拟转让房屋暂不满足“满五唯一”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条件,交易过户时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
政府部门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