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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关于咨询退伍军人税费扣减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5-11-04 09:59 信息来源:12345网络渠道

裕安区企业针对退伍军人员工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务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三年内每人每年9000元扣减税费,是否有此政策。自己旗下有个退伍军人,属于私营企业分公司法人,社保缴纳在裕安区总公司,咨询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在分公司享受,并告知扣减的税费是什么税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安徽省内,定额标准为每人9000元。14号公告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政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需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才可享受招用就业的税费扣减政策。上述规定的要点在于通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确定招录的事实。依法缴纳社保属于附加条件,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重点人群实现较高质量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