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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咨询】关于咨询女职工产假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4-03-18 14:50 信息来源:市政府

请问我市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158天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国庆等)是否顺延?另外,产假结束回岗后是否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政策?

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产假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同时,对符合《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难产、生育双胞胎等产假规定的,增加的产假可与前述158天叠加使用。难产或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如有疑问,可联系市卫健委人口与家庭发展科,联系电话:0564-3379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