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数据控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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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数据控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稳步推进我区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近日,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裕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数据控制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8月26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网络方式:登录裕安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yuan.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响洪甸路卫生大楼四楼011室;邮编:237000。
3.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qyjglj@163.com邮箱。
4.联系人:周丽丽,联系电话:0564-3301154。
附件:《裕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数据控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
裕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数据控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分级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皖应急函〔2026〕26号)、《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此规划,进一步优化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局,构建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的零售经营体系,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需求及安全生产要求相匹配。通过严格落实安全准入、科学合理布点,建成正规有序、安全稳定的销售网点,营造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持续提升零售经营安全保障能力,切实筑牢经营安全底线。
二、布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严控数量、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乡镇行政区划、人口规模和城乡安全发展的需要,对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进行规划布点,提升零售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坚决杜绝烟花爆竹零售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安全距离不足、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突出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行业领域安全稳定。
三、布点规划
(一)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全区各乡镇的人口规模、集市(街道)数量、行政村数量、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到2027年底,实现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总量原则上压减40%,控制在609家以内。
(二)规划实施。通过现有网点安全条件提升和许可逾期自动退出等方式,逐步实现总量控制和安全提质工作目标。按照《裕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相关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核查工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协调本辖区申请办证事宜,布点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控制数,对本辖区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局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审批。
四、布点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和桥下及涵洞内。
4.零售店设置在两层以上(含两层)建筑物内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同一建筑物的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储藏室,不应有人员活动。
5.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相通。
6.烟花爆竹零售店原则上实行专店经营,独立门面。
7.零售店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8.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零售店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距离不少于100米;相邻零售店之间外部距离不少于50米。
(二)建筑物结构
1.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2.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3.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零售店安全出口应畅通,店内任意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米。
(三)布点总量与乡镇配额
我区以全区户籍总人口为基数,通过平均测算方式统筹核定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布设数量并实行配额管理,各乡镇具体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各乡镇要坚决杜绝无序布点、盲目扩张,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在禁放区以外3公里内严格控制经营门店数量,禁止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具体乡镇配额详见附件。
五、监督管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安全条件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或自行退出;自行退出的,其存量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负责回购。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销售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量、超范围、异地储存、异地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工作,属地乡镇应依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经营者安全管理能力、应急处置保障水平、既往经营守法诚信记录、社会公众评价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证机关对许可对象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1.本规划由裕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裕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数据控制表
|
序号 |
乡镇 |
零售店规划数量 |
|
1 |
平桥乡 |
7 |
|
2 |
城南镇 |
14 |
|
3 |
青山乡 |
29 |
|
4 |
苏埠镇 |
58 |
|
5 |
石板冲乡 |
18 |
|
6 |
韩摆渡镇 |
37 |
|
7 |
分路口镇 |
34 |
|
8 |
狮子岗乡 |
24 |
|
9 |
独山镇 |
59 |
|
10 |
西河口乡 |
24 |
|
11 |
石婆店镇 |
32 |
|
12 |
徐集镇 |
23 |
|
13 |
江家店镇 |
32 |
|
14 |
罗集乡 |
31 |
|
15 |
固镇镇 |
31 |
|
16 |
丁集镇 |
37 |
|
17 |
新安镇 |
44 |
|
18 |
顺河镇 |
40 |
|
19 |
单王乡 |
35 |
|
|
合计 |
609 |
关于《裕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数据控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压实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前期,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裕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数据控制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二、政策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5.《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分级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6.《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7.《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工作指引(实行)》
三、起草过程
前期,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底数摸排、人口与区域分布分析,对照上级法规标准,结合我区禁放管控与监管实际,明确总体目标、布点原则、总量控制、数量分配、布点条件、监督管理等核心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7月13日通过OA办公系统,向3家相关区直单位和19个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6个部分,核心内容如下:
1.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局,通过严格落实安全准入、科学合理布点,建成正规有序、安全稳定的销售网点。
2.布点原则: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严控数量、合理布局的原则,以提升零售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为抓手,以保障行业领域安全稳定为目标,科学合理进行布点规划。
3.布点规划:通过1轮办证换证,到2027年底全区零售网点布点总量原则上压减40%,控制在609家以内;通过安全提升、许可退出等措施实现总量调控,实行“乡镇初审、区级审批”,稳步推进规划实施。
4.布点条件:依法登记、专店经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5.监督管理:明确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实行综合评估、择优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6.附则:明确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及法规政策调整衔接规则。
政府部门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