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裕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征集时间:[ 2026-05-29 08:02 ] 至 [ 2026-06-28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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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周期服务管理机制,推动临床治愈、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尽早回归家庭和社会,同时聚焦无监护主体、监护能力欠缺等薄弱环节,强化兜底保障与日常管理。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我委代区政府办牵头起草了《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积极建言献策。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意见征集库)”(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大楼7楼7011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awjwyz@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267179。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

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周期服务管理机制,推动临床治愈、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尽早回归家庭和社会,同时聚焦无监护主体、监护能力欠缺等薄弱环节,强化兜底保障与日常管理。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托养服务对象

具有裕安区户籍的持有精神类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确实无履行监护能力的以下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低保家庭中,由其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托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申请托养的,由其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解决,不享受本方案托养服务费用保障政策。

二、托养服务机构

辖区内具备精神障碍诊疗执业资质,且具备独立设置规范化康复托养服务区域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托养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衣物换洗、饮食起居、住宿安排等基础性日常照护,同时开展生活护理与照料服务。

(二)医疗照护服务。实施托养对象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指导规律服药。托养对象精神障碍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时,按照区卫健、医保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患其他普通疾病时,应及时送入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住院期间护理衔接工作。住院期间原托养协议自动终止,由托养机构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待托养对象治疗出院后,经评估符合托养条件可继续执行原托养协议。

(三)巡查巡诊服务。提供专业化巡查巡诊服务,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和护理记录等资料档案,制定个性化慢性病诊疗方案,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

(四)康复随访服务。统筹开展康复训练、心理干预及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助力托养对象回归社会。严格落实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托养对象的定期随访、健康体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托养费用保障

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内容,结合全区范围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参照外地托养服务费用标准,暂定我区托养服务费用标准为2600元/人/月。

(一)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托养对象。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特困补助、护理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等救助经费和区残联发放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二)低保家庭中的托养对象。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等救助经费和区残联发放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按7:3比例分担。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半年内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托养期间,托养对象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按门诊相关政策报销。托养对象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转入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相应托养费用停止支付。

五、托养服务程序

(一)自愿申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由其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若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托养服务申请后,通过信息核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区级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初审不通过理由。

(三)区级审批。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委、区残联等单位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入院评估。经审批通过的托养对象,由托养服务机构对拟托养对象开展入院前医学评估,重点评估患者病情稳定性、托养适应性和护理需求等级,评估符合入院条件的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五)签订协议。托养对象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托养服务机构签订三方托养服务协议。

(六)出院评估。托养对象经规范托养服务后,托养服务机构应对其开展出院前综合评估,评估患者是否达到出院标准(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能力恢复、家庭照护条件等),经评估符合出院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出院手续并纳入社区随访管理;暂不符合出院条件的,继续提供托养服务并制定下一阶段康复计划。

(七)终止服务。托养对象出现不符合托养条件、主动申请终止或死亡等情况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残联等部门审核,终止托养服务。

六、托养服务费用拨付流程

(一)机构申请。每季度首月5日前,托养服务机构依据实际托养情况及协议约定的费用构成,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季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费用申报表(附件5)。

(二)乡级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表后,应对实际托养人员和费用构成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每季度首月10日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申报表报送区民政局。

(三)区级核准。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区卫健委对申报表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区民政局通知各项费用(个人承担费用除外)承担主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各自承担的费用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工作,既是兜牢特殊困难群体民生底线的制度安排,也是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跟进,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妥善处置,确保集中托养服务落地见效、惠及群众。

(二)强化部门协同。区委政法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区民政局指导托养服务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做好托养对象救助政策审核,负责统筹救助类资金并拨付给托养服务机构;区卫健委负责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出院指征标准,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及在院托养患者评估工作;区医保局负责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区残联负责指导困难精神残疾人申报药费补助,做好托养服务对象药费补助审核及经费拨付;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托养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及周边巡逻力度;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救助、兜底托养经费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托养对象困难排查、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评估。建立托养服务质量常态化监督机制,区卫健委牵头组建由精神卫生、医疗护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估组,每季度对托养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在院患者病情管理、服药依从性、康复训练效果及机构服务质量。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联合督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服务缺位、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取消托养服务资格,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保障托养对象合法权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及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要深入社区、村组开展面对面政策解读,消除患者家属思想顾虑,引导有需求的家庭主动申请、积极配合。要注重典型示范,及时总结推广托养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政策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附:1.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申请表
2.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托养服  

务协议
3.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低保人员托养

服务协议(非社会救助类人员托养服务协议可参

照拟定)
4.关于申请对XXX进行托养服务的承诺

5.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费用申报表

 

 

 

 

 

附件1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申请表

 

申请托养

对象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家庭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人员   

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居)委

会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卫健委

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时需提供托养对象相关证件(身份证、社保卡、诊断证明等),签订申请托养承诺书和托养服务三方协议。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

附件2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特困供养人员托养

服务协议

 

甲方: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

乙方:托养服务机构

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经报区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甲丙双方决定将托养对象       身份证号码               委托给乙方进行集中养护,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就托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托养服务内容

自托养协议签订并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由乙方按照《方案》托养服务内容提供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衣物换洗、饮食起居、住宿安排等基础性日常照护,同时开展生活护理与照料服务。

(二)医疗照护服务。实施托养对象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指导规律服药。托养对象精神障碍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时,按照区卫健、医保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患其他普通疾病时,应及时送入普通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住院期间护理衔接工作。住院期间原托养协议自动终止,由托养机构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待托养对象治疗出院后,经评估后符合托养条件可继续执行原托养协议。

(三)巡查巡诊服务。提供专业化巡查巡诊服务,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定个性化慢性病诊疗方案,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

(四)康复随访服务。统筹开展康复训练、心理干预及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助力托养对象回归社会。严格落实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托养对象的定期随访、健康体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托养服务费用

(一)托养费用构成。核定托养费用为每月    元,具体构成如下:

1.区民政局发放该托养对象的社会救助政策费用每月计       元;

2.区残联发放该托养对象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每月计      元;

3.区财政保障经费每月计      元。

(二)托养服务费用支付。第1、2、3项费用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

三、甲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丙双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定期对乙方开展托养服务质量评估,区直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和建议。

2.若乙方有侵害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甲丙双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服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前提下,甲丙双方有权进行随时探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4.托养对象因患普通疾病需要转科(院)就医的,乙方除按规定报区相关管理部门外,应同时通知甲丙双方,并由乙方负责送托养对象转科(院)治疗。甲丙双方有权监督托养对象转科(院)后的治疗及照料服务情况。

5.丙方收到乙方发出的有关处理托养对象事宜的电话、传真、信函等通知时,应及时答复、处理,否则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托养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托养职责,制定完善的托养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确保托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协议期间,乙方应按照《方案》托养服务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为托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和日常生活用品保障及医疗、护理、照料等服务,并接受甲丙双方的监督管理。

3.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托养对象托养情况。

4.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因病情需要长期使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如久治不愈的精神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乙方提出治疗方案,报甲丙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需要进行医技检查和临时用药的,乙方按规定给予诊疗,并做好病情记录,费用按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5.托养对象所患疾病需要转科(院)住院治疗的,乙方应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情况,并由乙方负责安排转科(院)进行住院治疗,托养对象突发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的,乙方进行抢救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甲丙双方,产生医疗费用按医保报销规定执行。

6.乙方未经甲丙双方同意,无权向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转移托养对象,不得让托养对象到托养服务机构以外的地方或让无关人员到托养服务机构同托养对象接触。

7.托养对象在乙方所管辖区域或照料期间正常死亡的,或因不可预测、不能避免和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丙双方并协助做好托养对象的死亡善后工作。

五、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负责托养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与甲丙双方协商沟通。沟通无果,有权解除托养协议,甲丙双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为托养对象办理出院手续:

1.托养对象无视乙方规章制度,严重妨碍乙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2.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院托养的。

(二)因乙方人为和管理原因,致使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发生健康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发生下述任一情形致托养对象人身伤亡的,乙方不承担法律及相应责任: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无法履行照料义务造成的损害;

2.托养对象年龄、智力、疾病等自身不可控因素,非乙方能力控制范围内产生的损害;

3.托养对象转科(院)住院期间因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车祸、自然灾害等情况),或者第三方滋事所致的刑事、交通事件导致的意外。

(四)乙方要尊重托养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发生歧视、侮辱、虐待等问题,同时防止托养对象间相互打骂、伤害等。发现托养对象不适合集中供养时,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并提出终止集中供养、解除协议申请。本协议未解除前,原权利和义务不变。

(五)乙方要严格执行托养服务,按实际托养人数及约定标准申报托养服务经费。若发现托养服务机构虚报托养人数套取托养费用等情况的,丙方可停止支付托养费用,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2. 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附件3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低保人员

托养协议

 

甲方: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

乙方:托养服务机构

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据《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经报区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甲丙双方决定将托养对象       身份证号码               委托给乙方进行集中养护,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就托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托养服务内容

自托养协议签订并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由乙方按照《方案》托养服务内容提供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衣物换洗、饮食起居、住宿安排等基础性日常照护,同时开展生活护理与照料服务。

(二)医疗照护服务。实施托养对象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指导规律服药。托养对象精神障碍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时,按照区卫健、医保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患其他普通疾病时,应及时送入普通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住院期间护理衔接工作。住院期间原托养协议自动终止,由托养机构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待托养对象治疗出院后,经评估后符合托养条件可继续执行原托养协议。

(三)巡查巡诊服务。提供专业化巡诊巡查服务,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定个性化慢性病诊疗方案,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

(四)康复随访服务。统筹开展康复训练、心理干预及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助力托养对象回归社会。严格落实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托养对象的定期随访、健康体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托养服务费用

(一)托养费用构成。核定托养费用为每月       元,具体构成如下:

1.区民政局发放该托养对象的社会救助政策费用每月计       元;

2.区残联发放该托养对象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每月计      元;

3.区财政保障经费每月计      元。

4.甲方自付每月计      元。

(二)托养服务费用支付。第1、2、3项费用由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至托养机构,第4项费用由甲方按季度向托养服务机构支付。

三、甲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丙双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定期对乙方开展托养服务质量评估,区直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和建议。

2.若乙方有侵害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甲丙双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服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前提下,甲丙双方有权进行随时探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4.托养对象因患普通疾病需要转科(院)就医的,乙方除按规定报区相关管理部门外,应同时通知甲丙双方,并由乙方负责送托养对象转科(院)治疗。甲丙双方有权监督托养对象转科(院)后的治疗及照料服务情况。

5.丙方收到乙方发出的有关处理托养对象事宜的电话、传真、信函等通知时,应及时答复、处理,否则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托养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托养职责,制定完善的托养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确保托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协议期间,乙方应按照《方案》托养服务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为托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和日常生活用品保障及医疗、照料、护理等服务,并接受甲丙双方的监督管理。

3.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托养对象托养情况。

4.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因病情需要长期使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如久治不愈的精神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乙方提出治疗方案,报甲丙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需要进行医技检查和临时用药的,乙方按规定给予诊疗,并做好病情记录,费用按医保报销及民政救助政策执行。

5.托养对象所患疾病需要转科(院)住院治疗的,乙方应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情况,并由乙方负责安排转科(院)进行住院治疗,托养对象突发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的,乙方进行抢救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甲丙双方,产生医疗费用按医保报销规定执行。

6.乙方未经甲丙双方同意,无权向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转移托养对象,不得让托养对象到托养服务机构以外的地方或让无关人员到托养服务机构同托养对象接触。

7.托养对象在乙方所管辖区域或照料期间正常死亡的,或因不可预测、不能避免和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丙双方并协助做好托养对象的死亡善后工作。

五.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负责托养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与甲丙双方协商沟通。沟通无果,有权解除托养协议,甲丙双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为托养对象办理出院手续:

1.托养对象无视乙方规章制度,严重妨碍乙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2.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院托养的。

(二)因乙方人为和管理原因,致使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发生健康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发生下述任一情形致托养对象人身伤亡的,乙方不承担法律及相应责任: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无法履行照料义务造成的损害;

2.托养对象年龄、智力、疾病等自身不可控因素,非乙方能力控制范围内产生的损害;

3.托养对象转科(院)住院期间因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车祸、自然灾害等情况),或者第三方滋事所致的刑事、交通事件导致的意外。

(四)乙方要尊重托养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发生歧视、侮辱、虐待等问题,同时防止托养对象间相互打骂、伤害等。发现托养对象不适合集中供养时,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并提出终止集中供养、解除协议申请。本协议未解除前,原权利和义务不变。

(五)乙方要严格执行托养服务,按实际托养人数及约定标准申报托养服务经费。若发现托养服务机构虚报托养人数套取托养费用等情况的,丙方可停止支付托养费用,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附件4

 

关于申请对        进行托养的承诺书

 

姓名:______  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     _    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患者基本情况:      长期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时常神智不清,                                        

                                                    

                                                  ,

现无人对其进行有效监护,为不给他人造成意外伤害,不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经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就________的居住和管护进行协商,自愿向____  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对其进行托养,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承诺,在其托养期间所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死亡,均与____  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托养服务机构无关。

 

 

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裕安区    年   季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费用申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所在乡镇(街道)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入住日期

入住

天数

人员类别
(低保/特困)

托养费用核准

备注

区民政局承担费用

区残联
承担费用

个人
承担费用

 

区财政局承担费用

 

合计

 

 

 

 

 

 

 

 

 

 

 

 

 

 

 

 

 

 

 

 

 

 

 

 

 

 

 

 

 

 

 

 

 

 

 

 

 

 

 

 

 

 

 

 

 

 

 

 

 

 

 

 

 

 

 

 

 

 

 

 

 

 

 

 

 

 

 

 

 

 

 

 

 

 

 

 

 

 

备注:1.按乡镇、街道统计;2.托养费用由各责任单位核准,不足月的按日计算。

乡级审核:            区卫健委复核:            区残联复核:            区财政局复核:            区民政局复核: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工作实践中发现,我区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患者中有约15%虽符合出院指征,却因家庭无人照料或监护人不愿接纳而长期滞留医院;居家患者中亦存在服药不规律、病情易反复等问题,部分甚至出现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患者管理呈现“治疗-出院-复发-再治疗”的循环模式,既不利于患者身心康复,也给社会安全带来潜在风险。为有效破解上述难题,亟需制定专项托养服务方案,建立健全规范化、可持续的托养服务体系,切实兜住特困、低保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底线。区卫健委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1.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3.《裕安区医养结合实施方案》;

4.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际需求。

三、起草过程

4月底,由区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医保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梳理我区现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区内符合出院指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情况、托养需求、照护能力等内容,为《方案》起草明确方向。区卫健委依据我区实际,结合调研情况,草拟了《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了托养服务对象、机构资质、服务内容、费用保障、办理流程、部门职责等核心内容。5月中旬,区委政法委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工作召开会议,将初稿印发至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财政、民政、残联、公安、卫健等部门针对托养费用标准、财政分担比例、托养服务流程、部门职责分工等重点内容,对工作方案进行了审核、修改,使工作方案更加符合我区实际。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聚焦特困、低保等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一核心群体,精准划定托养范围、明确服务标准、细化费用分担、规范办理流程,统筹整合民政、卫健、残联、财政等部门救助资金,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强化患者生活照料、医疗照护和康复训练,提升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精细化水平。《方案》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1.托养服务对象;2.托养服务机构;3.托养服务内容;4.托养费用保障;5.托养服务程序;6.托养服务费用拨付流程;7.相关工作要求。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267179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大楼7楼7011室,邮编:237000)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区委政法委工作部署,区卫健委牵头起草了《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6年6月3日,区卫健委通过OA系统,向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9家相关区级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征集期满后,共收到2家区直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对相关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吸收,其余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

 


序号

反馈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区残联

1.根据《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6〕8号)和《关于印发2026年〈六安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号)中明确提及“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通过全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等财政指定渠道发放至补助对象并标识“精补”或“残补”字样。”资金来源包含省市区三级资金,资金拨付渠道需打卡至个人,涉及项目后续考核,区残联向市残联汇报后,市残联要求需按文件执行,将资金打卡给个人,需和上级部门沟通协调。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为年度一次性项目,区残联每年5月底前通过“一卡通”一次性打卡,附件2、附件3中“区残联发放该托养对象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每月计   元”“第1、2、3项费用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中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要按年计,要一次性拨付,不能按月计,不能按季度拨付。

已采纳

 

2

区财政局

1.根据《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6〕8号)和《关于印发2026年〈六安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号)中明确提及“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通过全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等财政指定渠道发放至补助对象并标识“精补”或“残补”字样。”资金来源包含省市区三级资金,资金拨付渠道需打卡至个人,涉及项目后续考核,区残联向市残联汇报后,市残联要求需按文件执行,将资金打卡给个人,需和上级部门沟通协调。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为年度一次性项目,区残联每年5月底前通过“一卡通”一次性打卡,附件2、附件3中“区残联发放该托养对象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每月计    元”“第1、2、3项费用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中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要按年计,要一次性拨付,不能按月计,不能按季度拨付。

已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6年6月29日 16时14分

根据区委政法委工作部署,区卫健委牵头起草了《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6年5月29日,区卫健委通过区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栏目,对《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全文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示期满后,未收到社会公众相关意见建议。

2026年6月3日,区卫健委通过OA系统,向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9家相关区级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征集期满后,共收到2家区直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对相关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吸收,其余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

 


序号

反馈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区残联

1.根据《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6〕8号)和《关于印发2026年〈六安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号)中明确提及“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通过全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等财政指定渠道发放至补助对象并标识“精补”或“残补”字样。”资金来源包含省市区三级资金,资金拨付渠道需打卡至个人,涉及项目后续考核,区残联向市残联汇报后,市残联要求需按文件执行,将资金打卡给个人,需和上级部门沟通协调。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为年度一次性项目,区残联每年5月底前通过“一卡通”一次性打卡,附件2、附件3中“区残联发放该托养对象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每月计   元”“第1、2、3项费用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中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要按年计,要一次性拨付,不能按月计,不能按季度拨付。

已采纳

 

2

区财政局

1.托养费用保障中“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托养对象。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特困补助、护理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等救助经费和区残联发放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建议修攷为“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特困补助、照料护理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等社会救助类资金和区残联发放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由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按程序拨付给托养服务机构。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由区民政局负责按季度汇总报区财政局。"2.低保家庭中的托养对象。“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等救助经费和区残联发放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建议修改为“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等社会救助及养老类资金和区残联发放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由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按程序拨付给托养服务机构。”和“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按7:3比例分担。”建议修改为“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其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自行支付。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区直相关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协商解决,区财政分担比例不超过50%。”3.附件2和附件3托养服务协议中“(一)托养服务费用构成“3.区财政保陓经费每月计-元”建议这句话删除。“(二)托养服务费用支付。第1、2、3项费用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建议修改为“第1、2项费用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残联按季度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

已采纳

 

 

文件

裕政办〔202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 105 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申请表

2.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托养服务协议

3.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低保人员托养服务协议(非社会救助类人员托养服务协议可参照拟定)

4.关于申请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托养服务的承诺书

5.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费用申报表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8 月 26 日       


 

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

实施方案

 

为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周期服务管理机制,推动临床治愈、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尽早回归家庭和社会,同时聚焦无监护主体、监护能力欠缺等薄弱环节,强化兜底保障与日常管理。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托养服务对象

具有裕安区户籍,持有精神类二级及以上残疾证,且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或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下列人员:

(一)已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且经评估确有集中托养需求的;

(二)已被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确有集中托养需求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托养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由其监护人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自行承担托养费用,不享受本方案托养服务费用保障政策。

二、托养服务机构

辖区内具备精神障碍诊疗执业资质,且具备独立设置规范化康复托养服务区域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托养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衣物换洗、饮食起居、住宿安排等基础性日常照护,同时开展生活护理与照料服务。

(二)医疗照护服务 。实施托养对象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指导规律服药。托养对象精神障碍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时,按照卫健、医保部门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患其他疾病时,应及时送入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住院期间护理衔接工作。住院期间原托养协议自动中止 ,由托养机构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待托养对象治疗出院后,经评估符合托养条件可继续执行原托养协议。

(三)巡查巡诊服务。提供专业化巡查巡诊服务,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和护理记录等资料档案,制定个性化慢性病诊疗方案,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

(四)康复随访服务 。统筹开展康复训练、心理干预及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助力托养对象回归社会。严格落实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托养对象的定期随访、健康体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托养费用保障

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内容,结合全区范围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参照外地托养服务费用标准,暂定我区托养服务费用标准为 2600 元/人/月。

(一)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托养对象。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特困补助、照料护理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等救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由区民政局据实核算托养对象各类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二)低保家庭中的托养对象。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补助、残疾人“ 两项” 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等救助经费和区残联发放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由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据实核算托养对象各类补助资金,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托养费用标准,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其监护人自行支付。监护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由区、乡(镇街)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分担。其中,患者所在乡(镇街)财政承担部分经费由区财政先行垫付,每年年底进行结算。

托养期间,托养对象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按门诊相关政策报销。托养对象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转入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五、托养服务程序

(一)自愿申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初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托养服务申请后,通过信息核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区级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初审不通过理由。

(三)区级审批 。 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委、区残联等单位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入院评估 。经审批通过的托养对象,由托养服务机构对拟托养对象开展入院前医学评估,重点评估患者病情稳定性、托养适应性和护理需求等级,评估符合入院条件的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五)签订协议。托养对象监护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托养服务机构签订三方托养服务协议。

(六)出院评估。托养对象经规范托养服务后,托养服务机构应对其开展出院前综合评估,评估患者是否达到出院标准(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能力恢复、家庭照护条件等)。经评估符合出院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出院手续并纳入社区随访管理;暂不符合出院条件的,继续提供托养服务并制定下一阶段康复计划。

(七)终止服务。托养对象出现不符合托养条件、主动申请终止或死亡等情况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残联等部门审核,终止托养服务。

六、托养服务费用拨付流程

(一)机构申请。每季度首月 5 日前,托养服务机构依据实际托养情况及协议约定的费用构成,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季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费用申报表(附件 5)。

(二)乡级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表后,应对实际托养人员和费用构成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申报表报送区民政局。

(三)区级核准。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区卫健委对申报表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区民政局统一将统筹的救助类资金和区乡两级财政兜底资金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贴每人每年 1000元,区残联于每年 6 月底前一次性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个人承担费用由属地政府收取并按季度支付给托养服务机构(对确无履行能力的,需属地政府调查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由区、乡(镇街)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分担)。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工作,既是兜牢特殊困难群体民生底线的制度安排,也是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跟进,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妥善处置,确保集中托养服务落地见效、惠及群众。

(二)强化部门协同。区委政法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将托养服务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指导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防范化解社会风险隐患 ;区卫健委负责医疗机构托养服务的各项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服务规范及机构运行监管;区民政局负责托养对象救助政策审核工作,做好经费拨付及使用监管,加强托养服务机构日常业务监管指导 ;区医保局负责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 区残联负责指导困难精神残疾人申报药费补助,做好托养服务对象药费补助审核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托养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及周边巡逻力度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救助、兜底托养经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托养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收缴以及对无支付能力托养服务对象情况核准和救助帮扶等工作。同时,托养服务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做好日常监管、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及服务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评估。建立托养服务质量常态化监督机制,区卫健委牵头组建由精神卫生、医疗护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估组,每季度对托养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在院患者病情管理、服药依从性、康复训练效果及机构服务质量。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 四不两直” 方式开展联合督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服务缺位、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取消托养服务资格,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保障托养对象合法权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及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要深入社区、村组开展面对面政策解读,消除患者家属思想顾虑,引导有需求的家庭主动申请、积极配合。要注重典型示范,及时总结推广托养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上级政策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附件1: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申请表

 

申请托养对象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家庭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人员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卫健委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 1.申请时需提供托养对象相关证件(身份证、社保卡 、诊断证明等) ,签订申请托养承诺书和托养服务三方协议。2.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


附件2: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特困供养人员托养

服务协议

 

甲方:                            (           监护人)

乙方:                           (托养服务机构)

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经报区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甲丙双方决定将托养对象       (身份证号码:                  )委托给乙方进行集中托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就托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托养服务内容

自托养协议签订并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由乙方按照《方案》托养服务内容提供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衣物换洗、饮食起居、住宿安排等基础性日常照护,同时开展生活护理与照料服务。

(二)医疗照护服务。实施托养对象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指导规律服药。托养对象精神障碍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时,按照区卫健、医保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患其他疾病时,应及时送入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住院期间护理衔接工作。住院期间原托养协议自动中止 ,由托养机构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待托养对象治疗出院后,经评估后符合托养条件可继续执行原托养协议。

(三)巡查巡诊服务。提供专业化巡查巡诊服务,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定个性化慢性病诊疗方案,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

(四)康复随访服务 。统筹开展康复训练、心理干预及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助力托养对象回归社会。严格落实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托养对象的定期随访、健康体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托养服务费用

核定托养费用为每月      元,由区民政局统筹救助类资金和区财政兜底资金保障。

三、甲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丙双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定期对乙方开展托养服务质量评估,区直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和建议。

2.若乙方有侵害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甲丙双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服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前提下,甲丙双方有权进行随时探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4.托养对象需要转科(院)就医的,乙方除按规定报区相关管理部门外,应同时通知甲丙双方,并由乙方负责送托养对象转科(院)治疗。甲丙双方有权监督托养对象转科(院)后的治疗及照料服务情况。

5.丙方收到乙方发出的有关处理托养对象事宜的电话、传真、信函等通知时,应及时答复、处理 ,否则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托养服务机构 ,应切实履行托养职责 ,制定完善的托养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确保托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协议期间,乙方应按照《方案》托养服务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为托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和日常生活用品保障及医疗、护理、照料等服务,并接受甲丙双方的监督管理。

3.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托养对象托养情况。

4.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因病情需要长期使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如久治不愈的精神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乙方提出治疗方案,报甲丙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需要进行医技检查和临时用药的,乙方按规定给予诊疗,并做好病情记录,费用按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5.托养对象需要转科(院)住院治疗的,乙方应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情况,并由乙方负责安排转科(院)进行住院治疗,托养对象突发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的,乙方进行抢救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甲丙双方,产生医疗费用按医保报销规定执行。

6.乙方未经甲丙双方同意,无权向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转移托养对象,不得让托养对象到托养服务机构以外的地方或让无关人员到托养服务机构同托养对象接触。

7.托养对象在乙方所管辖区域或照料期间正常死亡的,或因不可预测、不能避免和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丙双方并协助做好托养对象的死亡善后工作。

五、终止服务

托养对象出现不符合托养条件、主动申请终止或死亡等情况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残联等部门审核,终止托养服务。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负责托养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与甲丙双方协商沟通。沟通无果,有权解除托养协议,甲丙双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为托养对象办理出院手续:

1.托养对象无视乙方规章制度,严重妨碍乙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2.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院托养的。

(二)因乙方人为和管理原因,致使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发生健康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照料义务而造成托养对象人身伤亡的,乙方不承担法律及相应责任。

(四)乙方要尊重托养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发生歧视、侮辱、虐待等问题,同时防止托养对象间相互打骂、伤害等。发现托养对象不适合集中供养时,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并提出终止集中供养、解除协议申请。本协议未解除前,原权利和义务不变。

(五)乙方要严格执行托养服务,按实际托养人数及约定标准申报托养服务经费。若发现托养服务机构虚报托养人数套取托养费用等情况的,丙方可停止支付托养费用,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附件3: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低保人员

托养协议

 

甲方:                            (           监护人)

乙方:                           (托养服务机构)

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精神 ,经报区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甲丙双方决定将托养对象       (身份证号码:                  )委托给乙方进行集中托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就托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托养服务内容

自托养协议签订并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由乙方按照《方案》托养服务内容提供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衣物换洗、饮食起居、住宿安排等基础性日常照护,同时开展生活护理与照料服务。

(二)医疗照护服务 。实施托养对象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指导规律服药。托养对象精神障碍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时,按照区卫健、医保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患其他疾病时,应及时送入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住院期间护理衔接工作。住院期间原托养协议自动中止 ,由托养机构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待托养对象治疗出院后,经评估后符合托养条件可继续执行原托养协议。

(三)巡查巡诊服务。提供专业化巡查巡诊服务,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定个性化慢性病诊疗方案,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

(四)康复随访服务 。统筹开展康复训练、心理干预及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助力托养对象回归社会。严格落实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托养对象的定期随访、健康体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托养服务费用

核定托养费用为每月          元,具体构成如下:

1.区民政局统筹该托养对象的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费用每月元;

2.区残联发放该托养对象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每月          元(该项费用由区残联根据托养对象实际托养时间进行核算,于每年 6 月底前一次性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

3.甲方自付每月        元(个人承担费用由属地政府收取并按季度支付给托养服务机构。对确无履行能力的,需属地政府调查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 由区、 乡(镇街)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分担)。

三、甲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丙双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定期对乙方开展托养服务质量评估,区直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和建议。

2.若乙方有侵害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甲丙双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服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前提下,甲丙双方有权进行随时探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4.托养对象需要转科(院)就医的,乙方除按规定报区相关管理部门外,应同时通知甲丙双方,并由乙方负责送托养对象转科(院)治疗。甲丙双方有权监督托养对象转科(院)后的治疗及照料服务情况。

5.丙方收到乙方发出的有关处理托养对象事宜的电话、传真、信函等通知时,应及时答复、处理 ,否则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托养服务机构 ,应切实履行托养职责 ,制定完善的托养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确保托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协议期间,乙方应按照《方案》托养服务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为托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和日常生活用品保障及医疗、护理、照料等服务,并接受甲丙双方的监督管理。

3.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托养对象托养情况。

4.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因病情需要长期使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如久治不愈的精神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乙方提出治疗方案,报甲丙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需要进行医技检查和临时用药的,乙方按规定给予诊疗,并做好病情记录,费用按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5.托养对象需要转科(院)住院治疗的,乙方应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情况,并由乙方负责安排转科(院)进行住院治疗,托养对象突发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的,乙方进行抢救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甲丙双方,产生医疗费用按医保报销规定执行。

6.乙方未经甲丙双方同意 ,无权向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转移托养对象,不得让托养对象到托养服务机构以外的地方或让无关人员到托养服务机构同托养对象接触。

7.托养对象在乙方所管辖区域或照料期间正常死亡的,或因不可预测、不能避免和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丙双方并协助做好托养对象的死亡善后工作。

五、终止服务

托养对象出现不符合托养条件、主动申请终止或死亡等情况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残联等部门审核,终止托养服务。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负责托养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与甲丙双方协商沟通。沟通无果,有权解除托养协议,甲丙双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为托养对象办理出院手续:

1.托养对象无视乙方规章制度,严重妨碍乙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2.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院托养的。

(二)因乙方人为和管理原因,致使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发生健康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照料义务而造成托养对象人身伤亡的, 乙方不承担法律及相应责任。

(四)乙方要尊重托养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发生歧视、侮辱、虐待等问题,同时防止托养对象间相互打骂、伤害等。发现托养对象不适合集中供养时,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并提出终止集中供养、解除协议申请。本协议未解除前,原权利和义务不变。

(五)乙方要严格执行托养服务,按实际托养人数及约定标准申报托养服务经费。若发现托养服务机构虚报托养人数套取托养费用等情况的, 丙方可停止支付托养费用, 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附件4:

 

关于申请对                  进行托养的承诺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患者基本情况:              长期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时常神智不清,                                                

。现无人对其进行有效监护,为不给他人造成意外伤害,不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经法定监护人就           的居住和管护进行协商,自愿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对其进行托养,法定监护人承诺,在其托养期间所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死亡,均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托养服务机构无关。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裕安区        年      季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托养费用申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所在乡镇(街道)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入住日期

入住天数

人员类别(低保/特困)

托养费用核准

备注

区民政局承担费用

区残联

承担费

用

个人承担费用

区财政局承担费用

乡(镇

街)财

政承担费用

合计

 

 

 

 

 

 

 

 

 

 

 

 

 

 

 

 

 

 

 

 

 

 

 

 

 

 

 

 

 

 

 

 

 

 

 

 

 

 

 

 

 

 

 

 

 

 

 

 

 

 

 

 

 

 

 

 

 

 

 

 

 

 

 

 

 

 

 

 

 

 

 

 

 

 

 

 

 

 

 

 

 

 

 

 

 

备注:1.按乡镇、街道统计; 2.托养费用由各责任单位核准,不足月的按日计算。

 

乡级审核:         区卫健委复核:          区残联复核:           

区财政局复核:          区民政局复核

解读


近日,裕安区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工作实践中发现,部分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患者虽符合出院指征,却因家庭无人照料或监护人不愿接纳而长期滞留医院;部分居家患者亦因服药不规律导致病情反复,治疗与康复衔接不畅问题较为突出。2023年,我市金寨县率先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着力破解治疗与康复脱节难题,相关做法受到省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的高度关注。根据省委政法委统一部署,今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金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模式,为我区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路径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救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司发〔2023〕29号)《关于印发〈六安市加强参保人员就医服务管理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六医保〔2024〕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制定意义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事关患者权益保障、家庭安宁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省委政法委关于推广金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模式部署要求的具体行动,是破解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与康复脱节问题、补齐服务救治管理短板的现实需要,是切实防范肇事肇祸风险、减轻家庭照护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平安裕安、健康裕安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二)总体考虑

在《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于法有据。严格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为依据,科学界定托养服务对象、机构条件、服务内容、保障措施及各方职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二是坚持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严格贯彻省委政法委关于在全省推广金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模式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区政法委牵头,卫健、民政、财政、残联、医保、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资源力量,形成推进合力。

三是坚持需求导向、稳妥有序。立足我区实际,在借鉴金寨县成功经验基础上,优先保障无家庭照护、病情相对稳定的困难精神残疾患者托养需求,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三、工作目标

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周期服务管理机制,推动临床治愈、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尽早回归家庭和社会,同时聚焦无监护主体、监护能力欠缺等薄弱环节,强化兜底保障与日常管理。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七个部分,涵盖托养服务全流程、全要素,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托养服务对象

具有裕安区户籍,持有精神类二级及以上残疾证,且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或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下列人员:

1.已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且经评估确有集中托养需求的;

2.已被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确有集中托养需求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托养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由其监护人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自行承担托养费用,不享受本方案托养服务费用保障政策。

(二)确定托养服务机构

严把机构准入关,保障托养服务专业性和安全性。明确托养机构准入标准,要求为辖区内具备精神障碍诊疗执业资质,且具备独立设置规范化康复托养服务区域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细化托养服务内容​

围绕患者核心需求,设定四大类服务:一是生活照料服务,保障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二是医疗照护服务,落实监督指导规律服药、健康管理、急症转诊等医疗保障;三是巡查巡诊服务,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四是康复随访服务,开展康复训练、心理疏导、定期随访、体检等服务。

(四)明确托养费用保障​

结合全区范围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参照外地托养服务费用标准,暂定每人每月托养服务费用为2600元,实行分类分担机制:特困患者费用优先整合各类救助补贴,不足部分区财政承担;低保患者费用优先整合救助补贴,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其监护人自行支付。针对监护人支付困难的情形,由区、乡(镇街)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患者所在乡(镇街)财政承担部分经费由区财政先行垫付,每年年底进行结算。

(五)明晰托养服务程序

设定自愿申请—乡镇初审—区级审批等七步流程,明确申请主体、审核部门、办理时限和终止情形,实现托养服务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六)明确费用拨付流程

建立“机构申请—乡级核实—区级核准—分类拨付”的经费拨付机制,经乡区两级审核确认后,区财政局将统筹的各类救助类资金和区乡两级财政兜底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直接拨付给托养服务机构。同时,限定各环节办理时限,保障托养机构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维持服务正常运转。

(七)强化工作保障要求​

从思想认识、部门协同、监督评估、宣传引导四方面压实责任,明确民政、财政、公安、残联、卫健、医保等部门和属地政府职责分工,凝聚工作合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托养服务工作落地见效。

五、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跟进,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妥善处置,确保集中托养服务落地见效、惠及群众。

(二)强化部门协同。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残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及相关属地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托养对象的审核把关、日常照护、动态管理、资金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妥善照护。

(三)加强监督评估。建立托养服务质量常态化监督机制,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服务缺位、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取消托养服务资格,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保障托养对象合法权益。

(四)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托养服务的意义、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深入社区村组面对面解读政策,消除家属顾虑,引导有需求的家庭主动申请,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

解读单位:六安市裕安区卫健委医政与中医药管理股

解 读 人:医政与中医药管理股刘永强

咨询电话:0564-3267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