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强化乡村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区发改委牵头起草了《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5月26日至6月2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书面信函。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政府大楼3楼313室,邮编:237000。
二、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qfgwzqyj@163.com邮箱。
三、联系人:孙仪婕,联系电话:0564-3213235。
四、网络方式。登录裕安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附件: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居))为实施主体(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筑物与构筑物、农业林业与农村经济、社会事业与公共管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与集体经济项目等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工程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乡镇(街道)、村(居)实际情况,确保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依据《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小微工程谋划决策、前期资料申报、项目审核、自行组织发包、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资料归档、行政监管、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乡村小微工程按以下决策程序实施:
(一)项目资金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项目资金有来源于乡镇(街道)本级的,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须填报《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见附件),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
(三)项目涉及村集体自筹资金的,村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即村(社区)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且决议过程结果公开与决议执行情况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及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可参加相关会议研究讨论,进行监督。“四议”通过后,村(居)填写《项目申报单》,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备案。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乡镇(街道)实施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填写《项目申报单》,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由村(居)实施的,村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及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可参加相关会议研究讨论,进行监督。“四议”通过后,村(居)填写《项目申报单》,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决定先行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决策审批手续。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对乡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并应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且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
第七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相关中心(办室)、村(居)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发包管理
第八条 根据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合理确定发包控制价。原则上,项目预算审核价即为发包控制价。
第九条 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与项目发包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发包流程、发包方式、异议投诉处理、履约监管、信息公开等事项。
第十条 项目发包活动结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工程量清单、履行期限、支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文件内容一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同时,发包人应及时做好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发包档案管理,确保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保管安全。进场交易的项目,发包人应当遵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单位,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严禁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施工,项目单位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乡镇(街道)、村(居)相关负责人员、施工方负责人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依据。隐蔽工程验收单参照综合验收单制定,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除设计缺陷及影响结构安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施工方须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
工程变更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并经所在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变更工程应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程序;超项目合同价10%(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发包程序。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项目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以及乡镇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和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发包人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了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或承诺文件等。
第八章 项目经费拨付与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需要支付项目工程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费时,由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资金。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设计与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原则上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委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参与项目前期、发包、施工质量、变更、竣工验收、经费拨付与价款结算等工作。
对小微工程技术含量低、工程建设内容简单、工程量较少,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所在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可不委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但设计与监理单位的职责应明确由乡镇(街道)相应机构人员负责承担。
第十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村(居)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项目申报单》、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及预算审、发包备案资料、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结算审核报告、资金拨付资料等。档案管理及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对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此办法实施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2026年修订)》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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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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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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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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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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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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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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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来 源 |
1.上级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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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本级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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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村集体自筹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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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 方式 |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直接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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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意见 |
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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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主任(签名):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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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意见 |
经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对项目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原则同意。
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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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超过试行期,现根据工作要求,拟对文件进一步修订。
一是对接最新政策,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国家及省市区层面关于小微工程项目建设有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对建设范围、决策发包、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修订稿中对小微工程定义的金额做了进一步的对照修改完善等。
二是结合实地需求,进一步明确。修订稿对决策程序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细化内容,方面理解操作;简化了项目发包管理中相关金额内容,交由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小微工程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严格了项目变更管理,小微工程变更需按照现行政府投资导则规定执行;增加了设计与监理单位相关内容,对小微工程相关涉及设计与监理单位情形,给予明确指导意见等。
二、起草过程
2026年4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区发改委对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稿进行广泛的意见建议征求。4月1日,区发改委召开重点区直单位及乡镇征求意见会议,4月13日区发改委书面征求其余各相关区直单位及乡镇街、区属国有企业意见建议,认真听取各单位对“小微工程”管理办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已征求区直单位、乡镇街、城投与高新投共56家单位意见建议,其中12家提出意见建议28条,采纳17条、未采纳11条;41家反馈无意见;2家未反馈意见;区司法局的意见建议待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反馈,征求意见阶段基本结束,已初步形成征求意见修改稿。正在网上征求社会意见建议(2026年5月26日至6月25日止)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共十二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小微工程项目管理依据、范围、原则及乡村职责。
第二章:决策程序,共1条,主要明确4个方面决策程序等。
第三章:前期工作,共2条,主要是明确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乡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等内容;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也给予明确。
第四章:项目发包管理,共3条,主要是明确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着重体现发包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共2条,主要是明确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和隐蔽工程施工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项目变更管理,共1条,主要是明确变更工程应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程序。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共1条,主要是明确项目验收程序等。
第八章:项目经费拨付与价款结算管理,共2条,主要是项目经费拨付与价款结算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章:设计与监理单位,共1条,主要是明确涉及设计与监理单位情形及指导意见。
第十章:资料档案管理,共1条,主要是明确资料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一章:工作责任,共2条,主要是项目产权、项目单位监管职责、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等。
第十二章:附 则,共1条,主要是要求基层单位参照此办法实施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解释机构。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发改委牵头起草了《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6年4月1日区发改委召开重点区直单位及乡镇征求意见会议,4月13日区发改委书面征求其余各相关区直单位及乡镇街、区属国有企业意见建议,至截止日期,41家单位反馈无意见,12家单位提出意见建议28条,其中采纳17条、11条未采纳并说明原因;2家单位未反馈意见;区司法局的意见建议待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反馈。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2026年5月26日至6月25日,区发改委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至截止时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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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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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交易中心 |
1.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 2. 第三章项目发包管理第九、十、十一条 删除第九、十、十一条,改为: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与项目发包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发包流程、发包方式、异议投诉处理、履约监管、信息公开等事项。 3. 第三章项目发包管理第十二条 删除:“...相关档案资料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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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财政局 |
1.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第二条: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改为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居))。 3.第五条(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改为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改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 4.第七条:相关站所:改为相关中心(办公室)。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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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教体局 |
第二章第五条 工程建设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幼教中心组织发包实施,进行施工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验收。教育项目建设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工程设计、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选派建立单位,受学校委托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上级下达安排以外的其他项目,由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幼教中心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后,向区教体局提出项目建设报告,经局包片领导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幼教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中预算价10万元(含)以上项目要进行预算审核,由教育项目建设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安排预算审核,按照编审分离原则择优选择预算审核单位。 |
不采纳 |
本办法实施主体为乡村,第二十一条规定“区直单位可参照此办法实施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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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统计局 |
1.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五条第(三)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乡镇(街道)实施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填写《项目申报单》,经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 2.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 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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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城管局 |
1. 第一章第二条 增加:严禁以拆分项目、分解标段等方式规避本办法管理及法定招标程序。 2. 第九章第十九条 增加: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或至工程法定保修期届满5年;同时应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归档,确保档案可追溯、可查询。 |
未采纳 |
1.本办法第二十条已有规定; 2.本办法第十八条已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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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征管处 |
第二章第十条增加“工程施工类项目20万元(含)-60万元(不含);工程货物类项目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5万元(含)一30万元(不含)的项目应面向社会公开发包。” |
未采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二条:“...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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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文旅局 |
1.第一章总则里第四条“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小微工程谋划决策、前期资料申报、项目审核、自行组织发包、工程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竣工验收......”此处的“竣工验收”应放在“结算审计”前面。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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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南镇 |
1. “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程”属特殊情况下实施工程项目,其实施程序与前款实施正常的工程项目程序雷同,在紧急情况下,时间和状况不允许在完成预算、预审、“四议两公开”、招投标等繁琐程序后才去实施项目,也与紧急情况下实际情况不符,建议:简化优化实际程序。 2. 本办法第六条提出“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第九条提出“发包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第十七条提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第十八条提出“原则上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委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上述条款中提及的设计、预算、代理、监理、结算审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有可能在实际实施中需要的勘察、测绘、预审、环评、洪评、用地报批、林业报批、水土保持、工程检测等第三方服务,如何“选取”“委托”等,本办法中没有明确。鉴于实施的均属小微工程项目,涉及第三方服务种类多、时间节点不同且费用数额较小,为快速规范高效推动工作,建议:由各项目分管牵头负责人适时召开会议,同级纪委参会监督,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推荐第三方服务机构,报同级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 针对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隐蔽工程,建议:由区级层面统一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单》模板。 4. 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变更管理,建议:与《关于印发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充分衔接,方便实际工作。 5. 建议:本办法与区项目预审会相关程序、步骤充分衔接,方能更加有效务实指导工作。 |
1.已采纳 2.未采纳 3.未采纳 4.采纳 5.采纳 |
1.第五条(四)增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决定先行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决策审批手续。” 2.第六条有“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并应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且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第九条已修改为“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与项目发包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发包流程、发包方式、异议投诉处理、履约监管、信息公开等事项。”第十七条内容已修改为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对小微工程技术含量低、工程建设内容简单、工程量较少,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所在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可不委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但设计与监理单位的职责应明确由乡镇(街道)相应机构人员负责承担。” 3.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二条“...隐蔽工程验收单参照综合验收单制定,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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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独山镇 |
1.第九条 “自行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发布”应明确网站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网站的管理工作。 2.第十条 应参照安徽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安徽省规模标准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工作指引》(建市函〔2024〕637 号文); 3.项目申报单乡镇和村应分开。 |
1.未采纳 2.已采纳 3.已采纳 |
1.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第九条“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与项目发包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发包流程、发包方式、异议投诉处理、履约监管、信息公开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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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路口镇 |
建议明确:1、五万元以下项目是否需要预算、预算审核、结算审核; 2、五万元以下项目是否有下限,我镇目前实施的小微工程管理办法下限为一万元(不含),否则一个维修项目仅需2000元,是否需要预算、预算审核、结算审核。 |
1.未采纳 2..未采纳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二条:“...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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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集镇 |
1.建议第十条明确在20万(含)至60万(不含)之间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可以采用的发包方式。 2.建议第二条明确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类最低单项合同估算价(如3000元) |
1.未采纳 2.未采纳 |
依据同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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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街道 |
1. 第一章第二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 2. 第三章项目发包管理第九、十、十一条 删除第九、十、十一条,改为: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发包活动。 |
1.采纳 2.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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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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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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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科技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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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经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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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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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人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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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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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商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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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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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应急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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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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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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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信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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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数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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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招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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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机关事务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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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重点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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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砂石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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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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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高新投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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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投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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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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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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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审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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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交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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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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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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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卫健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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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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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徐集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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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苏埠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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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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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固镇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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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平桥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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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青山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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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石板冲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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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韩摆渡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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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狮子岗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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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西河口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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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石婆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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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江家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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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罗集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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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新安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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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顺河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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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单王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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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鼓楼街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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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小华山街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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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6年6月26日 8时23分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发改委牵头起草了《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6年4月1日区发改委召开重点区直单位及乡镇征求意见会议,4月13日区发改委书面征求其余各相关区直单位及乡镇街、区属国有企业意见建议,至截止日期,41家单位反馈无意见,12家单位提出意见建议28条,其中采纳17条、11条未采纳并说明原因;2家单位未反馈意见;区司法局的意见建议待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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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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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交易中心 |
1.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 2. 第三章项目发包管理第九、十、十一条 删除第九、十、十一条,改为: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与项目发包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发包流程、发包方式、异议投诉处理、履约监管、信息公开等事项。 3. 第三章项目发包管理第十二条 删除:“...相关档案资料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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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财政局 |
1.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第二条: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改为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居))。 3.第五条(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改为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改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 4.第七条:相关站所:改为相关中心(办室)。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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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教体局 |
第二章第五条 工程建设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幼教中心组织发包实施,进行施工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验收。教育项目建设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工程设计、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选派建立单位,受学校委托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上级下达安排以外的其他项目,由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幼教中心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后,向区教体局提出项目建设报告,经局包片领导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幼教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中预算价10万元(含)以上项目要进行预算审核,由教育项目建设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安排预算审核,按照编审分离原则择优选择预算审核单位。 |
不采纳 |
本办法实施主体为乡村,第二十一条规定“区直单位可参照此办法实施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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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统计局 |
1.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五条第(三)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乡镇(街道)实施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填写《项目申报单》,经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 2.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 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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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城管局 |
1. 第一章第二条 增加:严禁以拆分项目、分解标段等方式规避本办法管理及法定招标程序。 2. 第九章第十九条 增加: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或至工程法定保修期届满5年;同时应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归档,确保档案可追溯、可查询。 |
未采纳 |
1.本办法第二十条已有规定; 2.本办法第十八条已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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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征管处 |
第二章第十条增加“工程施工类项目20万元(含)-60万元(不含);工程货物类项目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5万元(含)一30万元(不含)的项目应面向社会公开发包。” |
未采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二条:“...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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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文旅局 |
1.第一章总则里第四条“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小微工程谋划决策、前期资料申报、项目审核、自行组织发包、工程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竣工验收......”此处的“竣工验收”应放在“结算审计”前面。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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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南镇 |
1. “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程”属特殊情况下实施工程项目,其实施程序与前款实施正常的工程项目程序雷同,在紧急情况下,时间和状况不允许在完成预算、预审、“四议两公开”、招投标等繁琐程序后才去实施项目,也与紧急情况下实际情况不符,建议:简化优化实际程序。 2. 本办法第六条提出“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第九条提出“发包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第十七条提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第十八条提出“原则上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委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上述条款中提及的设计、预算、代理、监理、结算审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有可能在实际实施中需要的勘察、测绘、预审、环评、洪评、用地报批、林业报批、水土保持、工程检测等第三方服务,如何“选取”“委托”等,本办法中没有明确。鉴于实施的均属小微工程项目,涉及第三方服务种类多、时间节点不同且费用数额较小,为快速规范高效推动工作,建议:由各项目分管牵头负责人适时召开会议,同级纪委参会监督,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推荐第三方服务机构,报同级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 针对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隐蔽工程,建议:由区级层面统一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单》模板。 4. 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变更管理,建议:与《关于印发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充分衔接,方便实际工作。 5. 建议:本办法与区项目预审会相关程序、步骤充分衔接,方能更加有效务实指导工作。 |
1.已采纳 2.未采纳 3.未采纳 4.采纳 5.采纳 |
1.第五条(四)增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决定先行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决策审批手续。” 2.第六条有“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并应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且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第九条已修改为“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与项目发包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发包流程、发包方式、异议投诉处理、履约监管、信息公开等事项。”第十七条内容已修改为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对小微工程技术含量低、工程建设内容简单、工程量较少,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所在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可不委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但设计与监理单位的职责应明确由乡镇(街道)相应机构人员负责承担。” 3.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二条“...隐蔽工程验收单参照综合验收单制定,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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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独山镇 |
1.第九条 “自行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发布”应明确网站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网站的管理工作。 2.第十条 应参照安徽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安徽省规模标准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工作指引》(建市函〔2024〕637 号文); 3.项目申报单乡镇和村应分开。 |
1.未采纳 2.已采纳 3.已采纳 |
1.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第九条“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与项目发包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发包流程、发包方式、异议投诉处理、履约监管、信息公开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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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路口镇 |
建议明确:1、五万元以下项目是否需要预算、预算审核、结算审核; 2、五万元以下项目是否有下限,我镇目前实施的小微工程管理办法下限为一万元(不含),否则一个维修项目仅需2000元,是否需要预算、预算审核、结算审核。 |
1.未采纳 2..未采纳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二条:“...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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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丁集镇 |
1.建议第十条明确在20万(含)至60万(不含)之间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可以采用的发包方式。 2.建议第二条明确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类最低单项合同估算价(如3000元) |
1.未采纳 2.未采纳 |
依据同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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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西市街道 |
1. 第一章第二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 2. 第三章项目发包管理第九、十、十一条 删除第九、十、十一条,改为: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发包活动。 |
1.采纳 2.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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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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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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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科技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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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经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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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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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人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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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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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商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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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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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应急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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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区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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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医保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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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区信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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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数管局 |
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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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招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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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机关事务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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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重点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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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砂石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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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高新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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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六安高新投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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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城投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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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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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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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审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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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交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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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水利局 |
|
未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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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卫健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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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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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徐集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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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苏埠镇 |
|
未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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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固镇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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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平桥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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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青山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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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石板冲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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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韩摆渡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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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狮子岗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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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西河口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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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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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石婆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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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江家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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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罗集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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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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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新安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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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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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顺河镇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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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单王乡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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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鼓楼街道 |
无意见 |
|
|
|
56 |
小华山街道 |
无意见 |
|
|
政府部门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