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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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强化乡村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区发改委牵头起草了《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5月26日至6月2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书面信函。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政府大楼3楼313室,邮编:237000。
二、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qfgwzqyj@163.com邮箱。
三、联系人:孙仪婕,联系电话:0564-3213235。
四、网络方式。登录裕安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s://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附件: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居))为实施主体(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筑物与构筑物、农业林业与农村经济、社会事业与公共管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与集体经济项目等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工程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乡镇(街道)、村(居)实际情况,确保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依据《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小微工程谋划决策、前期资料申报、项目审核、自行组织发包、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资料归档、行政监管、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乡村小微工程按以下决策程序实施:
(一)项目资金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项目资金有来源于乡镇(街道)本级的,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须填报《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见附件),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
(三)项目涉及村集体自筹资金的,村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即村(社区)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且决议过程结果公开与决议执行情况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及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可参加相关会议研究讨论,进行监督。“四议”通过后,村(居)填写《项目申报单》,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备案。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乡镇(街道)实施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填写《项目申报单》,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由村(居)实施的,村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及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可参加相关会议研究讨论,进行监督。“四议”通过后,村(居)填写《项目申报单》,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决定先行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决策审批手续。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对乡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并应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且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
第七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相关中心(办室)、村(居)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发包管理
第八条 根据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合理确定发包控制价。原则上,项目预算审核价即为发包控制价。
第九条 乡村小微工程的发包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与项目发包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发包流程、发包方式、异议投诉处理、履约监管、信息公开等事项。
第十条 项目发包活动结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工程量清单、履行期限、支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文件内容一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同时,发包人应及时做好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发包档案管理,确保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保管安全。进场交易的项目,发包人应当遵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单位,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严禁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施工,项目单位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乡镇(街道)、村(居)相关负责人员、施工方负责人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依据。隐蔽工程验收单参照综合验收单制定,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除设计缺陷及影响结构安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施工方须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
工程变更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并经所在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变更工程应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程序;超项目合同价10%(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发包程序。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项目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以及乡镇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和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发包人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了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或承诺文件等。
第八章 项目经费拨付与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需要支付项目工程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费时,由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资金。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设计与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原则上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委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参与项目前期、发包、施工质量、变更、竣工验收、经费拨付与价款结算等工作。
对小微工程技术含量低、工程建设内容简单、工程量较少,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所在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可不委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但设计与监理单位的职责应明确由乡镇(街道)相应机构人员负责承担。
第十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村(居)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项目申报单》、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及预算审、发包备案资料、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结算审核报告、资金拨付资料等。档案管理及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对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此办法实施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2026年修订)》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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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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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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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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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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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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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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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来 源 |
1.上级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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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本级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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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村集体自筹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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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 方式 |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直接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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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意见 |
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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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主任(签名):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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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意见 |
经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对项目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原则同意。
乡镇(街道)“三重一大”议事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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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超过试行期,现根据工作要求,拟对文件进一步修订。
一是对接最新政策,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国家及省市区层面关于小微工程项目建设有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对建设范围、决策发包、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修订稿中对小微工程定义的金额做了进一步的对照修改完善等。
二是结合实地需求,进一步明确。修订稿对决策程序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细化内容,方面理解操作;简化了项目发包管理中相关金额内容,交由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小微工程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严格了项目变更管理,小微工程变更需按照现行政府投资导则规定执行;增加了设计与监理单位相关内容,对小微工程相关涉及设计与监理单位情形,给予明确指导意见等。
二、起草过程
2026年4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区发改委对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稿进行广泛的意见建议征求。4月1日,区发改委召开重点区直单位及乡镇征求意见会议,4月13日区发改委书面征求其余各相关区直单位及乡镇街、区属国有企业意见建议,认真听取各单位对“小微工程”管理办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已征求区直单位、乡镇街、城投与高新投共56家单位意见建议,其中12家提出意见建议28条,采纳17条、未采纳11条;41家反馈无意见;2家未反馈意见;区司法局的意见建议待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反馈,征求意见阶段基本结束,已初步形成征求意见修改稿。正在网上征求社会意见建议(2026年5月26日至6月25日止)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共十二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小微工程项目管理依据、范围、原则及乡村职责。
第二章:决策程序,共1条,主要明确4个方面决策程序等。
第三章:前期工作,共2条,主要是明确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乡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等内容;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也给予明确。
第四章:项目发包管理,共3条,主要是明确发包人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着重体现发包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共2条,主要是明确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和隐蔽工程施工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项目变更管理,共1条,主要是明确变更工程应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程序。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共1条,主要是明确项目验收程序等。
第八章:项目经费拨付与价款结算管理,共2条,主要是项目经费拨付与价款结算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章:设计与监理单位,共1条,主要是明确涉及设计与监理单位情形及指导意见。
第十章:资料档案管理,共1条,主要是明确资料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一章:工作责任,共2条,主要是项目产权、项目单位监管职责、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等。
第十二章:附 则,共1条,主要是要求基层单位参照此办法实施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解释机构。
政府部门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