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关于征集《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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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划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8月11日至9月10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书面信函。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368号(农业农村局),信封注明“意见建议”,邮编:237000。
二、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qnyncj@163.com邮箱。
三、联系人:殷康银,联系电话:0564-3236603。
四、网络方式。登录裕安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 (https://www.yuan.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附件:《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农办〔2020〕32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落实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由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职。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确权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第七条 区住建、林业、水利、生态环保、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建新拆旧、监督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和一站式服务机制,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管理措施,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上报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用地原则与标准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单户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本办法规定的“户”,是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父母只有一子(女),且户口簿已经分开的,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予以合并审核,按一户审批建房。
(二)多子女的农户家庭,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得分户。
2.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可以分户;父母必须随其中一子(女)为一户。
(三)分户申请认定,需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新住宅建设竣工后30日内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其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并尽量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第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集中农民新居,除严重危房和地质灾害确需搬迁的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户(扩建住宅新占土地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对象为: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已达婚龄,经分户需另行建房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的;
(四)因乡村规划建设需要搬迁重建的。需要搬迁重建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对象,一律不得批准宅基地,包括: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四)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或在拟征收范围内的;
(六)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七)有违法用地和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八)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九)其他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申请宅基地、原址重建或改扩建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户籍材料;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决议(涉及占用一般农用地的,需明确是否同意农转用)以及公示资料;
(六)涉及邻里关系的,需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用地申请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未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窗口受理。
第二十二条 按以下程序审批宅基地用地:
(一)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按季度统一报区自然资源局与规划局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联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应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不过的,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涉及林业、水利、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乡镇自然资源中心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等。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是否为复垦户、征地已安置户,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乡镇农业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集中居民点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及要求负责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房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农户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实施农房建设的,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可以与施工方(建筑工匠)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明确各方安全责任,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即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三十条 通过建房验收的村民,可依法依规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在申请登记前先行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未按要求“建新拆旧”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管理,严禁违规开发,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审批程序批准村民建房或者为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办理建房手续的,责成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整改,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季度公示宅基地审批情况,内容包括审批人、家庭成员人数、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数、批准时间等,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乡镇人民政府延伸和下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及建房行为的监督检查,纳入动态巡查和网格化日常监管,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压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一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真实提供相关信息材料。采取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申请的,其申请宅基地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划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四十条 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裕农〔2020〕208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4.《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5.《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6.《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7.《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农办〔2020〕32号);
8.《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 号)。
三、起草过程
(一)拟定初稿。7月上旬,区农业农村局安排由局农村经营管理股牵头负责《暂行办法》起草工作,结合裕安区实际,草拟出初稿,并请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7月下旬,经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步通过OA发送给相关区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意见征集稿)》共包括六章四十二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共9条),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宅基地定义、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职责、其他部门职责、乡镇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第二章:用地原则与标准(共7条),包括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选址要求、规划要求、面积标准、禁止违法买卖、使用权收回;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共9条),包括申请对象、严格条件、申请类别、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审批程序、审查重点、档案管理、集中居民点审批;
第四章:建房与登记(共6条),包括按规施工、有效期限、建设安全、监管到场、权属登记、盘活利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9条),包括督查机制、群众监督、执法监察、使用权争议、禁止弄虚作假、禁止非法批准、禁止非法占地、禁止违法建设、禁止行政违法;
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解释单位、施行日期。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对《暂行办法(意见征集稿)》予以审议,待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由区政府印发。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划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2025年8月11日至9月10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至截止时间,收到3个反馈意见和建议;8月11日,区农业农村局将《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送给41个区直相关单位和19个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44家单位反馈无意见,16家单位提出73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采纳24条、49条未采纳并说明原因。2026年6月1日,召开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群众代表朱纯清、朱善航列席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未提出修改意见。
特此说明。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6年1月2日 11时4分
根据工作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划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2025年8月11日至9月10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至截止时间,收到3个反馈意见和建议;8月11日,区农业农村局将《裕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送给41个区直相关单位和19个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44家单位反馈无意见,16家单位提出73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采纳24条、49条未采纳并说明原因。2026年6月1日,召开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群众代表朱纯清、朱善航列席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未提出修改意见。
特此说明。
日
文件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裕政秘〔202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26年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
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从严落实宅基地管理审批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标准。
农民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且户内成员在村内无其他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户籍为基础,综合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家庭成员实际情况:
(1)父母只有一个子(女),作为一户申请一处宅基地;(2)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1.两个及以上子女均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得分户申请宅基地;2.已达婚龄的子女需单独生活,在依法分户后可以申请宅基地,父母必须随其中一子(女)共同生活并作为一户;(3)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的认定,必须经该户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
(二)坚持“先批后建”原则。农民建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超占面积或未批先建,乡镇政府有权责令停工。
(三)坚持“规划审查”原则。农民新建住宅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并尽量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集中农民新居,除严重危房和地质灾害确需搬迁的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四)坚持“面积限定”原则。农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扩建住宅新占土地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面积占地、超标准建房;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使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坚持“拆旧建新”原则。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民确需异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要求,在新住宅建设竣工后30天内及时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原有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六)坚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房确权发证。进一步从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变相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
落实“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统计调查,及时将村级组织成员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区住建、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建新拆旧、监督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和一站式服务机制,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提升为民服务质量。
村级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办理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职能。应在乡镇政府监督指导下,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管理措施,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上报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未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三、切实优化宅基地申请审批服务
(一)申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具体对象为:1.无宅基地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3.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民应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新申请宅基地、原址重建或改扩建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等申请,按照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提供以下要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申请人申请相关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窗口受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四)乡镇审批。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及时组织联合审核,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乡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涉及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当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乡镇政府应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并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四、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
(一)明确建房与施工管理要求。农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房屋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超过4米,鼓励使用通用图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
乡镇政府要引导鼓励农民在开工前与建筑工匠、有资质的施工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方安全责任,提倡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规范监管、验收和登记。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指导,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即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验收时应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乡镇政府应同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各项措施。通过建房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严肃宅基地管理审批纪律要求
(一)强化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督促乡镇政府立即整改,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乡镇政府要及时公示宅基地审批情况,包括审批人、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数、批准时间等,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综合执法检查。乡镇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及建房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网格化日常监管,压实村级组织属地管理责任,指定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乡镇政府每季度应向区农业农村局汇报一次宅基地审批使用管理情况。
(二)强化违法查处
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提供真实信息材料。采取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申请的,依法予以撤销。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划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坚决杜绝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宅基地信访问题要积极受理、妥善办理、及时反馈。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30日后施行。
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裕农〔2020〕208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4.《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5.《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6.《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7.《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农办〔2020〕32号);
8.《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 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此《实施意见》的制定,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现行法律法规的实际需要。此《实施意见》通过优化一户一宅、先批后建、规划审查、面积限定、拆旧建新、底线红线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切实提升了宅基地申请审批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保障农民建房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2025年8月11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送给41个区直相关单位和19个乡镇征求意见,共收到60家单位回复函,其中:无修改意见44家,有修改意见16家,已采纳意见7家,修改后形成《实施意见(修改稿)》;同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收到1条公众反馈意见,未采纳。2026年5月27日,再次将《实施意见(送审稿)》通过OA发送给13个区直单位征求意见。
(二)会议论证。2025年11月18日,区农业农村局召开《实施意见(修改稿)》专题论证会议。参会人员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妇联,狮子岗乡、独山镇、韩摆渡镇、丁集镇、新安镇、江家店镇,苏埠镇横排头村、单王乡宁沟村、顺河镇谢圩村、固镇镇梁郢村、青山乡红桥村、石婆店镇白云村及法律顾问等共同参与研讨。会上围绕《实施意见(修改稿)》积极发表意见,其中:无修改意见6人,有修改意见15人,意见采纳4人,修改后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区委政法委备案。2026年4月23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实施意见(送审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至区委政法委员会进行备案。
(四)区司法局审查。2026年4月29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实施意见(送审稿)》的相关材料送至区司法局进行审查,于2026年5月18日反馈审核意见,相关意见均已采纳并修改。
(五)区发改委评估。2026年5月26日,区发改委反馈《实施意见(送审稿)》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
(六)区政府办评估。2026年5月28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报告单送至区政府办审核。
(七)区政府常务会议。2026年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
五、主要内容
1.从严落实宅基地管理审批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二)坚持“先批后建”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均需先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
(三)坚持“规划审查”原则。建房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
(四)坚持“面积限定”原则。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层高一般不超过4米,原则上为2层,不超过3层。
(五)坚持“拆旧建新”原则。异地新建住宅的,新房竣工后30天内应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六)坚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利用宅基地建别墅、会馆及变相买卖。
2.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
落实“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区政府统筹协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制度、指导、调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用地审批、登记。乡镇政府是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审批、监管和服务,需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联审联办机制。村级组织负责受理申请、初步审查、公示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行为。
3.切实优化宅基地申请审批服务
(一)申请条件。
(二)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提交申请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审查材料真实性、符合规划情况等,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
(四)乡镇审批。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联审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
(一)明确建房与施工管理要求。农民建房需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标准建设。许可证和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可申请延期(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延期或未获批准的自动失效。开工前建议与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施工方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鼓励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规范监管、验收和登记。乡镇政府需落实“四到场”监管:选址审查、开工放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5.严肃宅基地管理审批纪律要求
(一)强化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乡镇宅基地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行为需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结果需公示(包括审批人、位置、面积、层数等),并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管,村级设协管员,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行为。乡镇每季度向区农业农村局汇报宅基地管理情况。
(二)强化违法查处。对隐瞒真相、欺骗手段申请宅基地的,撤销批准;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处理。对非法批准用地、超越权限批准等行为,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处理。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严肃处理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妥善处理宅基地信访问题。
六、创新举措
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明确农民建房资格、分户条件、面积限定、层高限定等标准。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局将结合我区宅基地审批实际情况,联合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城郊供电公司、区林业发展中心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八、解读人员信息
解读单位: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股 殷康银
联系电话:0564-3236603
通讯地址:六安市龙井沟路368号裕安区农业农村局五楼农村经营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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