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工作安排,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了《裕安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时间:2025年6月13日-2025年7月13日
二、征集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建设大厦6楼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604室,收件人:郭言军,电话:0564-3925657,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反馈至0564-3925657,联系人:郭言军。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41927652@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裕安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裕安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
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裕安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区住建局、区自规局、区财政局、区征管处、区税务局、区金融中心和相关征收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房产中心做好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安置房产权单位作为商品房、安置房的申请人。可自愿申请房源纳入交易平台,并承诺接受平台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纳入交易平台的房源(以下简称“入库房源”)应符合下列条件:
1.裕安区商品房销售在库项目所有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可售房源、已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现售项目可售房源及区安置房源。
2.商品房项目纳入主管部门(预)销售监管系统,并与本交易平台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更新。
第四条 商品房申请纳入交易平台,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向区房产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纳入交易平台申请表;
2.入库房源明细表;
3.项目(预)销售监管系统与交易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证明;
4.确保入库房源信息与实际相一致的承诺书。
第五条 安置房申请纳入交易平台,安置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向区房产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纳入交易平台申请表;
2.入库房源明细表;
3.确保入库房源信息与实际相一致的承诺书。
第六条 区房产中心自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与申请人签订入库协议,将入库房源纳入交易平台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商品房房源入库后开发企业可以正常(预)销售,但要实时变更(预)销售监管系统相关信息,确保入库房源信息与实际相一致。
第八条 安置房房源入库后不得交易或安置,确有需要的,安置房产权单位应当先申请变更入库房源交易平台信息或退出交易平台,变更或退出后才能进行交易或安置。
第九条 入库房源交易实行“最高限价、一房一价”。申请人申请纳入交易平台时,应申报入库房源最高限价。
第十条 商品房房源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同类商品房近期(一般为近3个月)实际销售均价的95%。区房产中心可根据(预)销售监管系统商品房近期备案成交均价实时更新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持征收补偿协议书和身份证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具实名制房券。一份征收补偿协议开具一张房券,房券持有人姓名应与被征收人一致。
第十二条 房券持有人应在交易平台选择可售房源置换,签订商品房或安置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购买方应与房券持有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 房券持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券金额仍有剩余的,买卖双方应共同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券分割,买卖合同对应金额的房券由房屋售房方持有,按照相关规定向征收人申请结算。剩余部分房券由原持券人持有,可继续置换交易平台房源,也可市场化交易,由购买房券方置换交易平台房源。剩余部分房券金额低于该户征收补偿总金额10%的且剩余金额低于30万的,持券人可申请与征收人货币结算。
第十四条 持券人使用房券置换商品房或安置房的,房券金额抵扣部分免征契税。持券人市场化交易剩余部分房券的,应按税务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后,向区房产中心申请变更剩余部分房券持有人姓名。
第十五条 房券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印无效。持券人遗失房券的,在签订置换房屋买卖合同时,持券人应持身份证、遗失房券作废的申明和买卖合同,与卖方共同向原开具房券单位申请补办。补办的房券由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持有。补办房券需要分割的,剩余部分房券由原持有人持有。
第十六条 区征收部门应将房券开具、分割、补办情况实时上传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 使用房券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备案。已备案的买卖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安置房产权单位置换房屋获得的房券,可与征收人申请结算,结算方式、时间等按照开发企业、安置房产权单位与区征收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
一、起草背景
为积极响应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要求,在当前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房屋征收工作是推动城市更新、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关键环节,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区情的房屋征收房券结算制度来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区购房券交易平台搭建工作,结合裕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裕安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通知》
2.《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3.《六安城区购房券团购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单位通过召开讨论会等方式进行讨论、研究,听取了征迁部门意见,2025年3月形成《试行办法》(讨论稿),于4月份专题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与参会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讨论,结合会上区政府分管领导要求和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此次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6月13日至7月13日在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征集公众意见。
四、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18条,即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试行办法》第2、3条规定了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的房源条件。界定了政策实施的地域和项目范围,保证政策执行的精准性。
《试行办法》第4、5条规定了商品房、安置房申请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的材料。
《试行办法》第6、7、8条明确了商品房、安置房申请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的流程,及纳入平台后的规定。
《试行办法》第9、10条规定了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的房源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一房一价”。
《试行办法》第11、12、13、14、15、16条确定了房券开具、签订合同、分割、交易、优惠政策、遗失、补办等情况,为房券交易提供了规范的使用细则和监管保障,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试行办法》第17条规定了使用房券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则上不得撤销。
《试行办法》第18条规定了开发企业、安置房产权单位与征收人结算的方式、时间等采用的方法。
五、实施意义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快裕安区房屋征收工作进度,提高征收效率,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和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房券结算方式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灵活的安置选择,有助于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满意度,对推动裕安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裕安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送给区住建局、区自规局、区财政局、区征管处和区税务局征求意见2025年6月13日至7月13日期间,收到区征管处、区税务局等2家单位提出意见,对区征管处提出的意见部分采纳,对区税务局意见采纳。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区财务局 |
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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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税务局 |
建议实际业务办理时,由拆迁部门提供一份拆迁安置协议,安置协议书注明采取货币补偿,发放房券。 |
采纳 |
|
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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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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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 |
1.第六条进行部分修改(删除“并会同区征收部门”)。 2.第十三条,建议第一个“征收人”修改为“区财政部门”。第二个“征收人”修改为“开发企业或售房方”; 3.第十六条进行部分修改; 4.第十八条,建议“征收人”修改为“区财政部门”。 |
1.采纳; 2.未采纳; 3.采纳; 4.未采纳。 |
本方案主体内容为参照金安区实施的方案制定,且征管处作为担负着辖区内房屋征收与管理等重要职能,对所提出的第十三条、十八条修改意见不利于实施的便利,故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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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7月22日 8时38分
在当前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房屋征收工作是推动城市更新、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关键环节,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区情的房屋征收房券结算制度来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为积极响应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区购房券交易平台搭建工作,结合裕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裕安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券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送给区住建局、区自规局、区财政局、区征管处和区税务局征求意见,同步通过区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25年6月13日至7月13日期间,收到区征管处、区税务局等2家单位提出意见,对区税务局意见采纳,区征管处提出的意见部分采纳。收到1条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已采纳。(详见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反馈)。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区财务局 |
无意见 |
|
|
2 |
区税务局 |
建议实际业务办理时,由拆迁部门提供一份拆迁安置协议,安置协议书注明采取货币补偿,发放房券。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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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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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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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 |
1.第六条进行部分修改(删除“并会同区征收部门”)。 2.第十三条,建议第一个“征收人”修改为“区财政部门”。第二个“征收人”修改为“开发企业或售房方”; 3.第十六条进行部分修改; 4.第十八条,建议“征收人”修改为“区财政部门”。 |
1.采纳; 2.未采纳; 3.采纳; 4.未采纳。 |
本方案主体内容为参照金安区实施的方案制定,且征管处作为担负着辖区内房屋征收与管理等重要职能,对所提出的第十三条、十八条修改意见不利于实施的便利,故不予采纳。 |
6 |
群众 |
第十六条内容删除“变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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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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