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裕安区审计局征集时间:[ 2025-04-09 14:59 ] 至 [ 2025-05-09 14:59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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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裕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六政秘〔202484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区审计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549—202559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意见征集库)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审计局办公室(六安市裕安区响洪甸路卫生大楼十楼),邮编:237000

(三)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797088376@qq.con

(四)联系人:郑欢欢,联系电话:0564-5128200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裕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六政秘〔202484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单位和乡镇街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不参与和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八条  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权限,按照区委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建设项目或资金投入较大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一)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项目法人、招投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建设管理情况:参建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其他审计的统筹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和新技术的运用,提高审计质效。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该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进行。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按季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责任主体开展审计监督,并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同时将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审核质量管理情况列入审计监督内容,对已完成价款结算审核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被审计单位原因除外)。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裕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裕政〔202051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裕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国家审计在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政策措施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和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审综〔2023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裕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起草目的

推动建设单位依法主动履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投资审计行为,依法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办法》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安徽省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六政秘〔202484 号)等五个文件。

四、《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认真研究审计署、省、市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办法》初稿。二是2025227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2025314日,征求相关区直部门意见,针对提出的修改意见,我局逐条进行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稿。

五、《办法》主要内容

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强化建设单位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通过揭示和反映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投融资及建设管理秩序,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提高政府投资绩效。该《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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