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六安市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征集时间:[ 2025-03-14 00:00 ] 至 [ 2025-04-13 00:00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关于征求《六安市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工作安排,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牵头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5314—2025413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意见征集库)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裕安区紫竹林路286号),邮编:237000

(三)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47747330@qq.con

(四)联系人:罗运松,联系电话:17756437219,传真:0564-3325284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安市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    

2025314日         

          

六安市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房券结算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裕安区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券安置的,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房券。

房券实行实名制。用于在房券平台内重新购置房屋。

 房券由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监制,区城投公司负责资金兑付。          

被征收人选择房券安置,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第四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 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征收人按成本价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房券。

被征收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 选择按第三条或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算。

因分户造成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条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购买房券平台内所有房屋。

被征收人使用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房券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由售房人或开发企业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房券记载金额的 1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被征收人持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房券的购房交易资金兑付按房券交易平台管理工作方案实施。

第六条 被征收人领取房券即视为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房产中心在现场或其他固定场所设立房券交易平台。

售房人同意使用房券进行结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布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区房产中心负责对售房人提供房源信息的监管。

第八条  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及奖励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同意后,此部分费用也可转化为房券金额,并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10%奖励。

第九条 原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住宅房屋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起草说明

 

《六安市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积极响应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要求,在当前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房屋征收工作是推动城市更新、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关键环节,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区情的房屋征收房券结算制度来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裕安区实际情况,制定《六安市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试行办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起草。这些政策法规为房屋征收房券结算提供了依据和政策指导,确保《试行办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合法合规。

三、起草过程

(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牵头,制定六安市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

(二)为确保裕安、金安两区政策统一性,20252月与金安区征收部门对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充分开展论证与修改,形成《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论证后房券结算试行办法面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四、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9条,即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安置方式、计算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流程、确定奖励。

《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了本试行办法适用于裕安区范围内区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界定了政策实施的地域和项目范围,保证政策执行的精准性。

《试行办法》第34条明确了对于选择房券安置的被征收人,区分了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计算方式;同时规定了房券实名制及使用平台的要求。 针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方式和优惠政策,并明确因分户造成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该优惠,保障政策公平性。

《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可购买房券平台内所有房屋,契税缴纳规定,既方便被征收人购房,又规范了相关税费管理。

《试行办法》第67条规定了被征收人领取房券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视为完成,明确了工作节点。确定了房券交易平台设立的部门,明晰房源信息,为房券交易提供了规范的平台和监管保障,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了奖励政策征收房屋的各类补偿补助费及奖励费用,可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同意后,此部分费用也可转化为房券金额,并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10%奖励。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提高了政策的吸引力。

《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了集体土地上征收住宅房屋房券使用办法。

五、实施意义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快裕安区房屋征收工作进度,提高征收效率,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和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房券结算方式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灵活的安置选择,有助于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满意度,对推动裕安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25284
来信来访渠道
裕安区紫竹林路286号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及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房券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裕安区实际,由区征管处代区政府起草了《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通过OA发送给区直相关单位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征求意见。2025313-2025412日期间,收到区财政局、区房管中心、城南镇3家单位提出意见,区征收处对1家单位意见予以采纳,2家单位意见未采纳,13家单位均反馈无意见。(详见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反馈)。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未采纳的

理由

1

区发改委

无意见

 

 

2

区司法局

无意见

 

 

3

区财政局

第三条根据预算法规定,部门、单位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参与部门、单位正常业务工作。资金兑付渠道与房券结算无关,“区城投公司兑付资金”建议不列入房券结算办法。建议修改为:“......房券由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已采纳

 

第八条,建议修改为“......以上费用可经被征收人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10%奖励纳入房券金额结算。

已采纳

 

4

区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5

区住建局

无意见

 

 

6

区房管中心

第三条 房券由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监制,区城投公司负责资金兑付。该段删除。

未采纳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券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售房人或开发企业替换为征收人

未采纳

引用六政〔201543号第九条:“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可由售房人以货币方式垫付给被征收人。”

7

区审计局

无意见

 

 

8

区城管局

无意见

 

 

9

区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10

区商务局

无意见

 

 

11

城南镇

被征收人将持有的房券直接进行交易的,明确是否征收契税等相关税费。

未采纳

第五条已规定

原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住宅房屋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具体范围予以明确。

未采纳

六安市城区规划已明确范围

12

小华山街道

无意见

 

 

13

鼓楼街道

无意见

 

 

14

新安镇

无意见

 

 

15

西市街道

无意见

 

 

16

平桥乡

无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4月18日 10时19分

《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

征集小结

 

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及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房券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裕安区实际,由区征管处代区政府起草了《裕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通过区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步通过OA发送给区直相关单位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征求意见。2025313-2025412日期间,收到区财政局、区房管中心、城南镇3家单位提出意见,区征收处对1家单位意见予以采纳,2家单位意见未采纳,13家单位均反馈无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详见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反馈)。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未采纳的

理由

1

区发改委

无意见

 

 

2

区司法局

无意见

 

 

3

区财政局

第三条根据预算法规定,部门、单位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参与部门、单位正常业务工作。资金兑付渠道与房券结算无关,“区城投公司兑付资金”建议不列入房券结算办法。建议修改为:“......房券由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已采纳

 

第八条,建议修改为“......以上费用可经被征收人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10%奖励纳入房券金额结算。

已采纳

 

4

区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5

区住建局

无意见

 

 

6

区房管中心

第三条 房券由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监制,区城投公司负责资金兑付。该段删除。

未采纳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券交易平台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售房人或开发企业替换为征收人

未采纳

引用六政〔201543号第九条:“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可由售房人以货币方式垫付给被征收人。”

7

区审计局

无意见

 

 

8

区城管局

无意见

 

 

9

区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10

区商务局

无意见

 

 

11

城南镇

被征收人将持有的房券直接进行交易的,明确是否征收契税等相关税费。

未采纳

第五条已规定

原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住宅房屋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具体范围予以明确。

未采纳

六安市城区规划已明确范围

12

小华山街道

无意见

 

 

13

鼓楼街道

无意见

 

 

14

新安镇

无意见

 

 

15

西市街道

无意见

 

 

16

平桥乡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