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根据工作安排,裕安区民政局代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 裕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3月7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2、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龙井沟路418号裕安区民政局 邮编:237000 电话:0564-3302772。
3、电子邮件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yaqmzjbgs@163.com 邮箱。
4、联系人:何俊 联系电话: 0564-3302789。
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
2025年2月6日
裕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切实满足群众需求、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文明殡葬,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以乡镇为单位或在乡镇范围内分片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本地群众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经营和管理。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申办公益性公墓须递交下列材料:
1、土地、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
2、发改委立项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属地乡镇(村)申请报告。
区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规划、审批、管理和监督,对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年检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乡镇人口数量、分布、死亡率等情况,坚持生态节约、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编制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布点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必须符合全区布点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50亩,村级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10亩。新建墓穴每亩不得少于240个,墓穴占地面积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一律采用卧式墓穴,按照全区统一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乡镇公益性公墓应规划建设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专区,配建骨灰堂等骨灰安(存)放设施。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50%,应做好围墙、消防监控设施、停车区域等配套设施建设,为群众提供生态园林式的寄托哀思、人文纪念场所。
第七条 鼓励乡镇(街道)和村居统筹建设殡仪服务中心(集中守灵中心),为居民提供悼念、丧事办理等便民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统一规范命名为:乡镇+专有名称+公墓(骨灰堂),并在大门醒目处标识。
第九条 乡镇应健全制度,加强公墓(骨灰堂)管理。每个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公开选聘原则上不超过2名管理人员,报区民政局备案,工资待遇参照公益性岗位人员标准执行。每个村(居)应明确一名村干部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财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售墓穴应开具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扣除人员工资等费用后,主要用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保证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裕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
(二)公益性公墓立项批复、用地许可等;
(三)墓穴(格位)及代办服务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四)墓穴(格位)遴选办法;
(五)管理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照片等;
(六)服务和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由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火化证或医学死亡证明,到去世人员户籍地申请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安葬。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核实签订安葬协议、发放《公墓安葬证》后,安排具体墓穴(格位)。
建立墓穴(格位)安葬台账和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公益性墓穴(骨灰堂)按照申请先后顺序依次安排,不得提前预定。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墓穴(格位)、墓位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适时动态调整,具体由区发改委会同民政局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当地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核定,向社会公布。
申请到户籍地以外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公墓管理单位不得拒绝,收取墓穴费用可上调不超过30%。
对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堂存放等生态安葬以及将安葬在“三线三边”(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江河沿线及城市周边、县区际周边、景区周边)的逝者骨灰回迁到公墓内与配偶合葬的,一律只收取基本安葬费用,免收服务费用。对“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免收墓穴、格位费用,对低保边缘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实行半价收费。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安葬涉及墓碑刻字、照片烤瓷、骨灰盒安放等服务项目,实行自愿原则,不得搭载和强迫服务。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管理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管理费不超过20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应向公墓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续用手续,缴纳续期管理费用。缴费期限届满前1年通过电话、报纸、公共媒体、墓区公示栏等告知亲属,续期管理费用按照发改委核定同期标准执行。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建立墓穴使用管理档案,妥善保存安葬人员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鼓励和倡导鲜花祭祀、集体公祭等文明祭扫追思方式,禁止在墓区内燃放鞭炮、焚烧纸钱等不文明祭祀活动。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墓地防火工作,设置醒目的防火宣传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区民政、公安、人社、财政、卫健、医保、自然资源、乡镇(街道)应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死亡证明、公安销户、人社一次性丧葬结算、殡仪馆火化、
墓地(骨灰堂)安葬信息联网,提升服务群众水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交由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骨灰堂)的,一律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和属地乡镇予以取缔,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出现新建超标准墓穴、预售活人墓、违规销售、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回收的公益性公墓内已建未葬的墓穴按照原审批价格进行销售,新建墓穴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加强殡葬服务车辆管理,推进公办公营和殡葬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二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裕安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殡葬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政风民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殡葬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区因前期殡葬建设投入不足,造成乡镇公益性公墓由民营资本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机制不畅,导致乡镇级、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严重滞后,与省内外县(区)的差距逐渐拉大,“短板”日益突出。为加快完善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体系,完成省民政厅下达《关于做好公益性公墓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办函》的要求,我区《六安市裕安区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裕政〔2008〕31号)印发时间较早,其内容与2019年实施的《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规定内容差距较大,不能达到现阶段省、市对于农村公墓的建设管理要求。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维护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区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在前期调研和考察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裕安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裕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涵盖总则、规划建设、管理服务、责任追究及附则等五方面内容,旨在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相关工作。
一是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建设管理,满足多方面需求。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乡镇为单位等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介绍了其申请、审批及备案流程,指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审批、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规划建设:区民政局会同多部门科学编制布点规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强调建设要符合规划,对公墓面积、墓穴数量及面积、生态安葬专区、绿化覆盖率、配套设施建设等都有相应要求,还鼓励统筹建设殡仪服务中心。
三是管理服务:规范公墓(骨灰堂)命名与标识,提及人员选聘、财务收支管理、信息公示内容等。说明了安葬申请流程、墓穴(格位)安排原则,明确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规定墓穴使用年限、续用手续等,倡导文明祭扫,要求做好防火工作,同时强调各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四是责任追究:针对遗体土葬、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骨灰堂)以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明确相应责任追究方式。
五是附则:对回收墓穴销售、殡葬服务车辆管理、少数民族公墓执行规定等方面做出说明,指明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及生效时间。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9月20日,区民政局将《办法》通过OA发送给辖区7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和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对《办法》均表示“无意见”。特此说明。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3月24日 15时43分
根据工作安排,区民政局代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裕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2024年9月20日,区民政局将《办法》通过OA发送给辖区7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和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对《办法》均表示“无意见”。
2025年2月6日至3月7日,在裕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网,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进行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