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关于征求《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裕安区应急管理局征集时间:[ 2024-03-23 00:00 ] 至 [ 2024-04-22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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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近日,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预案编制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预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yuan.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响洪甸路卫生大楼四楼013办公室。

3.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06954673@qq.com邮箱。

4.联系人:丁勇,联系电话:0564-3301091。

附件:《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区防汛抗旱五个前线指挥设置及职责范围

2.4区防指专项工作组

2.5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6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2.7工作组、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责任落实

3.2预案准备

3.3工程准备

3.4物资准备

3.5队伍准备

3.6培训演练

3.7宣传教育

3.8防汛抗旱检查

4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5应急响应

5.1四级应急响应

5.2三级应急响应

5.3二级应急响应

5.4一级应急响应

5.5响应措施

5.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7信息报送与发布

5.8应急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通信保障

6.3交通保障

6.4供电保障

6.5治安保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2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现代化美好裕安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裕安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区防汛抗旱总体应急预案及工作制度;协调指导重要河、湖、水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和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以及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委副书记、区长任指挥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任顾问,区委副书记任副政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委、区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及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督查办、区发改委、 区教体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局、区审计局、区城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供销社理事会、区机关事务中心、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军事科、区气象局、市城郊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

2.1.2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及违规违纪处理。

区委督查办负责督查属地及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制、指示、命令及值班值守落实情况,遵守防汛抗旱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乡镇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区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主要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等工作;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水利水毁工程修复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

区应急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防汛检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洪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以及防汛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拨。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工矿企业的防汛抢险排涝及安全撤退工作,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下拨区以上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区人社局负责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防汛抗洪需用林木的调拨供应及防汛抢险取土用地协调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工地、城市排水防涝、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抗旱、排涝、生产救灾和恢复的指导、技术服务;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负责城区商场及其地下空间防汛排涝、防台风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防汛安全、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应急情况下游客安全撤退转移工作;做好全区乡镇应急广播发挥作用。

区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退役军人参加较大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防汛抗旱救灾资金、水毁工程修复项目等审计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城区排水管网管理,组织指导城区防洪排涝以及街区、主干道排水工作,指导小区物业公司做好地下车库防汛措施准备和排涝工作,承担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落实防汛抗旱物资代购、代储、调运组织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农资的安全供给。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防办工作。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负责城区征收地块、回迁安置小区、退城进园等区域防汛抢险救灾统筹协调调度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做好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区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需要,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为区防指办事机构,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

区防办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区应急局分管局长担任,防办日常业务由区应急局防汛抗旱股承担。

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并实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对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

2.3 区防汛抗旱五个前线指挥设置及职责范围

为进一步推动防汛抗旱力量下沉一线靠前指挥,根据区防汛抗旱重点和行政区划,指挥部成立五个防汛抗旱前线指挥部,每个防汛抗旱前线指挥部政委、指挥长分别由区委、区政府班子领导兼任,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水利局分别成立五个防汛抗旱技术组,负责防汛抢险技术指导。当淠河、汲河裕安段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五个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坐镇现场指挥。

(1)城区指挥部。辖区:城南镇、平桥乡、高新区、西市街道、鼓楼街道、小华山街道。办公地点:区城管局。

(2)青山指挥部。辖区:青山乡、苏埠镇、韩摆渡镇、石板冲乡。办公地点:青山乡政府。

(3)顺河指挥部。辖 区:新安镇、顺河镇 、单王乡。办公地点:顺河镇政府。

(4)固镇指挥部。辖区:固镇镇、丁集镇、罗集乡、江家店镇、徐集镇。办公地点:固镇镇政府。

(5)西河口指挥部。辖区:西河口乡、独山镇、石婆店镇、狮子岗乡、分路口镇。办公地点:西河口乡政府。

2.4区防指专项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工作组组长由相关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防指可对工作组进行调整。

2.4.1指挥协调组

区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4.2预报预警组

区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水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4.3防洪调度组

区水利局为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气象局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对接省防指、市防指和省淠史杭总局开展防洪调度。

2.4.4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区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区水利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局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区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省、市应急部门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2.4.5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区融媒体中心、区网信办、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适时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2.4.6督导检查组

区委组织部为组长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督查办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督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情况以及在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中履职情况。

2.5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设立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分管防汛抗旱的领导兼任防办主任。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成立防汛抗旱小组,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

2.6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7工作组、专家组

2.7.1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7.2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1.1健全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办设在应急所或水利站,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兼任防办主任,一名日常办事业务联系人,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区包乡、乡包村、村包组、党员干部包群众的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水库、行蓄洪区、城区、镇区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对山洪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圩口、行蓄洪区、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城市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预案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防汛抗旱实际,加强预案编制、修订,使预案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区水利局负责修订完善中小河流、小水库等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指导乡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区防办负责修订完善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完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区城管局负责修订完善城区防洪排涝应急预案。

区发改、教育、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文旅、卫健、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工程准备

汛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排查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3.4.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要结合防汛抗洪实际,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应急、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队伍准备

3.5.1区防汛指挥部以区人武部应急连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组建不少于100人以上区级应急抢险队,发挥抢险救援突击队主力军作用;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技能训练,给予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加抗洪抢险行动,将区内红星、固羽、蓝盾3支社会应急救援队纳入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通过挂牌和协议方式,引入规模较大施工企业参与防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救援队伍在机械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

3.5.2区防指主要成员单位:水利、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3乡、村应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力量整合,以乡镇基干民兵、镇、村党员干部为主体,组建基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以受益村组为主,组建群众性巡堤查险队伍,其中乡级队伍不少于50人,村级队伍不少于15人。

3.5.4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培训演练

3.6.1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区级主要负责区本级防汛责任人、防办、社会应急救援队及新任乡镇指挥长培训,乡级主要负责乡、村防汛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等培训。

3.6.2演练

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完善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街)、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

3.7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防汛抗旱检查

各乡镇(街)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汛前风险隐患全面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清单,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区防指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重点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溃、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预警发布

4.2.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

4.2.2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3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建立预警“叫应”机制,区“叫应”到乡镇(街)、乡镇(街)“叫应”到村(社区)、村“叫应”到组到户,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上级防指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属地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影响地防指和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6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4.2.7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属地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为影响区安全防范做好准备。

4.2.8乡镇应健全应急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A级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9科学建立应急响应与本级相关部门预警联动机制,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预警响应

4.3.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基层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河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督促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区城管局会同区气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市下穿式立交、建筑施工场所等市政设施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应急排涝准备等。

(6)区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协调指导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按照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 区、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属地政府及时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洪水应对工作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流水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和险情抢护。

(3)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区交通局督促指导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公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公路通阻预警信息,保障公路通行,做好水毁公路抢修准备。

(5)区乡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规定做好行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3.3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山区乡镇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负责及时发布山洪灾害实时预警。

(3)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区交通局督促指导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区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按照网格化包保要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加强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区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区住建局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建筑工地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区交通局督促指导做好渡口、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作业渔船管理、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区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A级旅游景区暂时关闭,及时疏导游客。

(9)区城管局加强对城区户外广告牌、高空悬挂物加强监管,做好城区低洼地区排涝准备。

(10)各乡镇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

4.3.5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加强对乡镇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区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指导做好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5)各乡镇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5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原则上应急响应应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响应措施均在前一个级别的基础上进行加强和延伸,四个级别应急响应层层递进。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四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四级应急响应:

(1)淠河、汲河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2)小(1)型水库出现险情,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涉及我区,经会商研判我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影响;

(5)区内两个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由防指副指挥长决定。

5.1.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监测预警,及时上报汛情旱情。

(3)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对各类水工程巡查,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区防办。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4)各乡镇要视情组织民工上堤开展巡堤查险,适时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及时上报行动情况。

5.2三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应急响应:

(1)淠河、汲河干流有一处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淠河、汲河一般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小(1)型水库或小(2)型水库、重要涵闸发生重大险情;

(4)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涉及我区,经会商研判我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较重影响;

(6)区内两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2.2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区防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五个前线指挥部指挥长深入乡镇一线指挥。

(3)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进行调度,将洪涝灾害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的湖库水位降到规定水位以下。气象部门加强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等监测预报分析。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地方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准备工作。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做好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准备,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应急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4)区防指可通过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5)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较大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必要时上报区防指请求支持指导。

5.3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应急响应:

(1)淠河、汲河干流大部分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淠河、汲河一般堤防发生漫堤或决口;

(3)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涉及我区,经会商研判我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严重影响;

(6)区内两个以上乡镇发生重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3.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2)区防办负责同志到指挥部带班,必要时区防指各工作组进驻防办开展工作,实行24小时联合应急值守。五个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到前线指挥部一线指挥。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严密监视各类水工程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应急抢险。气象部门实时分析预报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等。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地方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交通部门适时进行交通管制,配合做好抢险车辆快速通行。应急部门组织力量适时抢险救灾。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4)区防指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各乡镇相应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汛情、灾情及抢险救援情况。

(6)当防洪工程、设施突发重大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专业应急救援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4一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1)淠河、汲河干流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淠河、汲河主要堤防发生漫堤或决口;

(3)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区内的两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常务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2)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到指挥部带班,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到指挥部协助指挥长调度指挥,防指各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实行24小时联合应急值守。五个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到前线指挥部一线指挥。

(4)水利部门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气象部门滚动分析预报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应急部门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区防指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区防指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各乡镇相应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汛情、灾情及抢险救援情况。

(7)当防洪工程、设施突发重大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专业抢险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5.5响应措施

5.5.1 淠河、汲河特征水位确定

(1)淠河

根据市防指《关于淠河六安段防汛特征水位调整结果的批复》(六防指〔2017〕20号),淠河横排头、下龙爪特征水位如下:

横排头(坝上)设防水位53.3m;警戒水位54.0m;保证水位55.5m。

下龙爪设防水位34.5m;警戒水位36.6m;保证水位38.7m。

(2)汲河

根据六安市水利局《关于发布汲河车渡口、洪集、固镇、砖红4个站点特征水位的通知》(六水灾防函〔2023〕111号),汲河固镇站、车渡口站特征水位如下:

西汲河固镇站设防水位22.54m;警戒水位25.05m;保证水位26.05m。

东汲河车渡口站警戒水位27.02m;保证水位27.5m。

5.5.2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1.河库洪水

(1)河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区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小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应急抢险队和群众防汛队伍要上堤开展巡堤查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在实施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时,行蓄洪区乡镇要根据区防指要求做好行蓄洪区启动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行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等准备。

(5)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洪涝灾害

(1)城市内涝。属地政府及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除。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

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洪涝灾害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轻灾害损失。

3.山洪灾害

(1)        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定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转移路线,指导行政村(居委会)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3)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撒离。

(5)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

5.6.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信息报送与发布

5.7.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主要支流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行蓄洪区和保庄圩堤防及穿堤建筑物,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有人居住或保护万亩耕地以上圩口溃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所在地防办。

5.7.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

(3)新闻报道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8应急响应终止

5.8.1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8.2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

5.8.3响应终止。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办主任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2通信保障

6.2.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应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6.2.3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2.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3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蓄洪区运用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4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蓄洪区运用时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行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防汛抢险救援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加强资金保障,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由政府及时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执行。

7.1.5 灾后恢复重建

区政府及属地政府负责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1.6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 洪 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 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

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4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 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 -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 -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5 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区、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 紧急抗旱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区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乡级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8.3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起草说明

关于《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4年,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上级预案有调整。20241月份,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政办秘20247,对组织体系、成员单位职责、应急准备、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条件和响应行动等作了调整和完善,因此为了与市级预案保持衔接一致,需要对区级相应预案进行修订

二是部分河道监测站点特征水位有调整。六安市水利局《关于发布汲河车渡口、洪集、固镇、砖洪4个站点特征水位的通知》(六水灾防函2023111),对裕安区汲河固镇站、车渡口站特征水位进行了调整,因此,区级预案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三是为了更好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现行预案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同时,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充分吸取了近年来我区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和做法,能够较好适应下一步防汛抗旱工作需要。

基于以上三方面原因,原先的《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不适应当前我区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因此,亟需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266);

7.《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政办秘20247);

8.《六安市裕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裕政〔202129号)。

三、起草过程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六政办〔20247印发后,按照区领导批示,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预案修订工作,今年1月份,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牵头,防办具体承办,组织专门力量对预案进行修订,并就预案修订内容向相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2431日通过OA办公系统向15家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其中区文旅局提出了1条修改意见并予以采纳,其他单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见。320日,预案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讨论审核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预案内容共分为八章。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明确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则。

第二章是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明确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其办事机构设立、防汛抗旱前线指挥部设置及职责范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组成的工作组及专家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

第三章是应急准备。落实责任,实行区包乡、乡包村、村包组、党员干部包群众的包保工作责任机制;做好预案准备、工程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培训演练、宣传教育及防汛抗旱检查。

第四章是监测预报预警。明确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溃、土壤墒情监测预报预警;明确发布暴雨预警、山洪预警、台风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是应急响应。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原则上应急响应由低级到高级逐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明确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响应措施以及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

第六章是应急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第七章是后期处置。一是防汛抗旱征用补偿。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在紧急防汛期内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补偿。二是水毁工程修复。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毁修复计划,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三是灾后重建。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四是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第八章是附件。包括洪水等级、区域干旱等级、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等名词术语解释,明确预案管理与更新规定以及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01091
来信来访渠道
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响洪甸路卫生大楼四楼013办公室。
其他渠道
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06954673@qq.com邮箱。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4月25日 16时42分

关于《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的情况通报

 

为了与《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及时调整河道监测特征水位,前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要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起草修订工作。现对预案的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431日,通过OA办公系统向15家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其中区文旅局提出了1条修改意见并予以采纳,其他单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见。320日,预案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讨论审核通过。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2024322日至422日,我局通过裕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征集意见。截至意见征集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区文旅局

建议将全文的“旅游景区”更改为“A级旅游景区”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