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意见征集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裕安区发改委征集时间:[ 2024-02-23 00:00 ] 至 [ 2024-03-24 00:00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我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和规范程序,有效控制和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危害,维护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我委牵头起草了《裕安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裕安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间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 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2.信函方式:裕安区政府大楼3楼303室    邮编:237000。

3.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asyaqfgw @163.com。

4.联系人:贺永森,联系电话:0564-3301532。


六安市裕安区发改委    

2024年2月22日      


裕安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集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我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和规范程序,有效控制和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危害,维护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区、乡镇街(管委)和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备用并重,专兼结合。结合实际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运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扎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依靠科技,加强管理。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强化监测,反应快速。加强预警,完善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5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平稳运行和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相关副主任及区发改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接收、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并督办落实;

(3)对跨区行政区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区的协调工作;

(4)向市有关方面和兄弟县区请求支援。

2.2 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推动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队伍,提高装备和物资储备水平;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和总体调度并报区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应急局:配合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事发地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和打孔盗油案件办理等工作;依法监控公共信息网络;加强巡逻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发现场的灭火、抢险、救援,并对次生灾害进行有效判断;协助做好各类突发灾情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及时通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区委网信办:负责正确舆论引导,牵头公安等单位及时清理网上相关的虚假有害信息。

区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及时将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等。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信息,并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受事故损害或威胁的工程建筑、公用设施等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确保滞留旅客有序疏散。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救援工作,协调开展次生衍生灾害的医疗救治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城区内居住小区物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组织城区天然气保供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适时提供威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的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负责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抢修救援工作;负责城市通信系统应急工作。

各乡镇街(管委):负责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信息;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供电保障工作以及事故现场周边供电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3 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收集上报事故信息,并通报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管委);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等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区发改委负责组建和管理。主要职责:

(1)协助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2)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的建议;

(3)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 乡镇街(管委)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管委)应参照区指挥部组成,组建属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6 相关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7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重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及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安全风险管控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管理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运营系统、装置的重点管控。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乡镇街(管委)要落实监管责任,持续推进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加强重大风险分析、评估,督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通报)当地政府(管委)及相关主管部门。

3.2 安全预警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政府(管委)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区主管部门及乡镇街(管委)应落实安全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区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区主管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安全预警分级见附件9.2)。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机构和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发布;超出区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区级主管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发改委发布;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由地市级主管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省能源局同时予以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级及以上应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 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解除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 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区级以上应急部门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拨打110、119报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事故报告内容:

(1)事发单位基本信息;

(2)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结果;

(3)已采取处置措施;

(4)事故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

(5)现场指挥负责人及救援力量;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如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各部门要及时逐级补报,不得漏报、瞒报。

4.2 先期处置

处置原则:以人为本,减轻伤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动员,协调联动;依靠科学,专业处置;鼓励创新,迅速高效。同时,注重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必要时留存文字、图片、影像等现场资料。

4.2.1 涉事企业

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和电源,设置警示标志,通知事故危害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2.2 区人民政府及乡镇街(管委)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迅速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转移、疏散、撤离受事故危害或威胁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的处置能力时,由上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省指挥部指导应对;较大事故(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重大及以上事故报请省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较大涉险事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嫌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Ⅴ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副指挥长带队)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组织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指挥长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负责人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发生重大涉险事故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工作组领导下组织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指挥长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负责人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发生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领导下组织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指挥长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负责人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5)发生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时,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指挥部领导下组织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指挥长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负责人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当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机构、人员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等级;当事故等级上升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5.2 指挥决策

区指挥部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立即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工作部署:

(1)区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视情成立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组组成见附件9.3),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事故现场,会同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决定乡镇街(管委)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协调全区专业应急队伍、驻我区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队伍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事故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

(7)根据需要,向兄弟县区、市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3 应急处置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由区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主要负责人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区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乡镇街(管委)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首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在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科学开展事故抢险,搜救失踪或被困人员,避免更大损失;

(2)救治伤员。组织医疗专家及时救治受伤、中毒人员,必要时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异地救治;

(3)专家会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制定抢险救援、防范次生灾害的工作方案;

(4)人员疏散转移。将受影响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

(5)交通管制。对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进行管制,保障救援设备和人员的进出通畅,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6)次生灾害防范。环保、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及附近的空气、土壤、水源等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7)应急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交通、通讯、电力、资金等保障工作;

(8)信息上报。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9)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启动Ⅴ级响应后,由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筹属地负责现场指挥。

5.4 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后,在区政府新闻办组织下,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乡镇街(管委)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情况,回应社会关注,澄清不实信息。

5.5 响应终止

在确认事故处置工作已完成、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现场专家组认定,按程序批准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现场处置结束后,区民政局、事发地乡镇街(管委)、有关保险机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各司其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灾后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处理工作。

6.2 事故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公安、工会、应急、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3 总结评估

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处置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属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委托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7.2 物资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属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根据应急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常用装备和特种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处置相关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4 技术保障

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强化技术支撑。

7.5 宣传培训

7.5.1 宣传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告知员工和周边群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险及危害,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

7.5.2 培训

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积极指导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专业救援机构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其掌握事故抢险救援技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将事故应急救援纳入经常性培训计划。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指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等输送;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本预案所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群众生活的紧急事故灾难事件。包括以下四类:

(1)运输安全事件。因管道老化、质量缺陷等引发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泄漏着火爆炸事件;

(2)因盗抢、第三方施工等引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破坏事件;

(3)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破坏事件;

(4)其他事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指投资拥有、运营或受托运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企业。

8.2 预案管理

各乡镇街(管委)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制定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报区发改委、管道所在地乡镇街(管委)及相关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机制。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事故分级标准

9.1.1 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特别严重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9.1.2 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严重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9.1.3 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比较严重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9.1.4 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9.1.5 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2012〕130号)进行分级。

9.1.5.1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9.1.5.2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中,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9.2 安全预警分级

安全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9.2.1 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9.2.2 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它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9.3 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抢险救援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地乡镇街(管委)、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六安城郊供电公司和事故相关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事发地乡镇街(管委)和有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管委)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护。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管委)牵头,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等部门参加。负责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调查处理组:由区政府组织公安、工会、应急、发改、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组的数量及组成进行调整。

起草说明

关于裕安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我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和规范程序,有效控制和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危害,维护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的需求越来越大。尤其是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天然气县县通联接工程的实施,我区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里程数成倍增长,监管难度、监管压力明显增加。石油和天然气是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至关重要,主要面临以下风险:一是我区新增油气长输管道数量多、长度长、跨越的乡镇多,安全风险大;二是长输管道主要以埋地方式敷设,容易被忽视,特别是新建管道沿途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管道附近施工、占压、植树等隐患大;三是我区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建设工程尤其是道路交通工程较多,地面开挖、顶管作业等第三方施工作业容易造成事故。为有效应对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面临的风险隐患,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处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对《预案》进行修订调整。

三、起草过程

本管理办法从202311月开始谋划起草,认真梳理区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完善机制,加强防范,分级负责,加强预警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20241月上旬初步形成《裕安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意见征集稿)》。

20231127日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气象局、区经信局、区司法局等17家相关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在征求意见期间,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15家单位复函无意见,区应急局、区城管局等2家单位复函提出修改意见”4条(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已采纳4条、未采纳0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裕安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意见征集稿)》。

四、主要内容

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附件等9项内容。

1.总则。包括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故分级5项内容,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本辖区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主要包括区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专家组、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7项内容。

3.预防预警。按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处置原则:以人为本,减轻伤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动员,协调联动;依靠科学,专业处置;鼓励创新,迅速高效。

5.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指挥决策、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响应终止5项内容。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6.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3项内容。

7.保障措施。包括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和宣传培训5项内容。

8.附则。包括名词解释、预案管理和预案实施时间3项内容。

9.附件。事故分级标准、安全预警分级和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3项内容。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01532
来信来访渠道
裕安区政府大楼3楼303室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223日至2024323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同步征求了直部门有关部门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反馈4条。其中,15家单位反馈无意见, 2家单位复函提出修改意见”4条(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已采纳3条、未采纳1条,详情如下: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区应急局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区应急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修改为“区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区发改委负责组建和管理。”

采纳

 

7.4 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修改为“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采纳

 

9.3 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修改为“抢险救援组:由区发改委牵头”。

采纳

 


2

区城管局

2.2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负责组织城区内居住小区物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组织城区天然气保供相关工作。”修改为“负责组织城区内居住小区物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未采纳

根据区司法局建议,市文件已明确城区天然气保供相关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

3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无意见

 

 

4

区委网信办

无意见

 

 

5

区公安分局

无意见

 

 

6

区消防救援大队

无意见

 

 

7

区民政局

无意见

 

 

8

区财政局

无意见

 

 

9

区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10

区生态环境分局

无意见

 

 

11

区住建局

无意见

 

 

12

区交通局

无意见

 

 

13

区卫健委

无意见

 

 

14

区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15

区气象局

无意见

 

 

16

区经信局

无意见

 

 

17

区司法局

无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3月25日 10时3分

2024223日,我委公开发布《关于征集<裕安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于2024223日至2024323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同步征求了直部门有关部门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反馈4条。其中,15家单位反馈无意见, 2家单位复函提出修改意见”4条(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已采纳3条、未采纳1条;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1条,已采纳;详情如下:

序号

反馈单位及群众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区应急局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区应急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修改为“区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区发改委负责组建和管理。”

采纳

 

7.4 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修改为“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采纳

 

9.3 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修改为“抢险救援组:由区发改委牵头”。

采纳

 


2

区城管局

2.2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负责组织城区内居住小区物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组织城区天然气保供相关工作。”修改为“负责组织城区内居住小区物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未采纳

根据区司法局建议,市文件已明确城区天然气保供相关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

3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无意见

 

 

4

区委网信办

无意见

 

 

5

区公安分局

无意见

 

 

6

区消防救援大队

无意见

 

 

7

区民政局

无意见

 

 

8

区财政局

无意见

 

 

9

区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10

区生态环境分局

无意见

 

 

11

区住建局

无意见

 

 

12

区交通局

无意见

 

 

13

区卫健委

无意见

 

 

14

区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15

区气象局

无意见

 

 

16

区经信局

无意见

 

 

17

区司法局

无意见

 

 

 18           *凡  建议将“负责组织城区内居住小区物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组织城区天然气保供相关工作。”修改为“负责组织城区内居住小区物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