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关于征集《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根据工作安排,六安市裕安区科技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文件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22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2.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环保大厦910室 邮编:237000。
3.电子邮件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593875865@qq.com邮箱。
4.联系人:尹学生 联系电话:0564-3308053。
六安市裕安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1日
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长三角科技创新先发地区和省市以及其他县区做法,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企业主体科技创新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属规模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平台在国家、省、市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4.对于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且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R&D经费的1%予以补助,增量部分按5%给予奖励,R&D经费较上年为负增长的,补助资金减半。奖补资金用于研发。
5.开展研发投入“双十佳”评比活动。对在全市R&D经费支出、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R&D经费支出强度)排名前10位的我区规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取其在R&D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每年在全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研发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四上”企业中开展研发投入金额增量和研发投入强度增幅“双十佳”评比,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评比项目不足10家的按实际家数评比,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双十佳”取其在研发投入强度增幅中的排名)。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出现负增长的不享受,与市“双十佳”表彰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6.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70%用于单位研发,30%奖励研发团队。
7.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审核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按实际支付技术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8.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9.对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在孵企业每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每入库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期间仅享受1次),给予运营主体0.1万元奖励。
三、强化产业技术创新
10.对企业承担的上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11.对高校院所来我区创办、合办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1:1给予奖励;对由院士、国家杰出青年来我区建立产业研究院的,或大院大所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总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12.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试点的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牵头组建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3.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科技特派团获上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备案的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省级平台获上级绩效奖补的,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奖励;对市级农业科技平台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强化科技人才引育
14.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对其年薪50-150万元部分按照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15.对当年在省科技厅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助,对省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当年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2000元奖励,优秀首席专家给予5000元奖励。
五、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7.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乡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8.建立政府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企业研发创新机制,所需经费列入科技创新政策资金。
19.鼓励我区企业和团队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一年后根据情况调整出台。原《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裕政办〔2018〕2号)废止。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出台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裕安区科技创新指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裕政办〔2023〕8号)、《裕安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设立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主体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产业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引育及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兑付。
第四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措、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区科技局根据区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绩效及过程管理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项资金惠及对象为企业的,采取免申即享、政策申报两种方式兑付;专项资金惠及对象为个人的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兑付。
(一)专项资金按免申即享方式兑付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数据材料,惠及企业只需提供收款收据。
(二)专项资金按政策申报方式兑付的由涉及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产学研合作经费补助:提供《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提供《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入孵(驻)协议(一般不低于两年)等。
3.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奖励:提供《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聘用合同(协议)、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
(三)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营商办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会议审定。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在惠企政策“四网通办”(“免申即享”平台、皖企通、财政涉企系统、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及时兑付。
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非涉密资金项目安排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区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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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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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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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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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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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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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申报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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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奖补名称 |
奖补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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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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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意见 |
法人代表:(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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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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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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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一式贰份,申报佐证资料一份装订成册一并报送。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4时40分
根据工作安排,六安市裕安区科学技术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11月7日征求15个区直单位和23个乡镇街和高新区意见,其中4家逾期未反馈,31家反馈无意见,除财政局外(专题就财政经费问题进行会商)2家反馈意见4条。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2条。11月14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专题就财政经费问题进行会商,共提出意见建议11条,其中全部采纳10条,部分采纳1条。11月20日挂网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未收到反馈意见。12月4日组织政策论证暨风险评估会,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其中采纳5条,未采纳1条。12月6日送司法局和市场监管局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其中公平竞争性审查无意见,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2条,全部采纳。
详细情况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经信局 |
R&D经费及产值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政策补助资金一律减半 |
未采纳 |
1.本政策主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不适宜和企业产值挂钩;2.市区两级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未将R&D经费纳入,执行缺乏依据。 |
2 |
经信局 |
出现一起亡人安全事故的企业企业不予补贴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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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第1条,将“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改为“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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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第2条,取消首次认定限制后,建议金额由0.3万元改为0.2万元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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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第3条,将“上述平台在国家、省、市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的,分别给予100万、10万、2万元的奖励”改为“上述平台在国家、省、市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2万元的奖励”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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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第5条,由于市“双十佳”奖励金也由区级承担,建议政策中将市、区“双十佳”分开描述,市“双十佳”奖励金额10万元,区“双十佳”奖励金额5万元,并不重复享受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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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第6条,将“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改为“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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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第7条,将“按实际支付技术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改为“按实际支付技术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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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第8条,将绩效考核部分的政策去除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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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第9条,在孵企业每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每认定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分别改为1万元和0.1万元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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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去除第19条政策:“对自愿纳入区科技局备案管理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对排名前3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备案机构少于3家的不予奖励,少于5家的只取前2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政府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企业研发创新机制,所需经费列入科技创新政策资金。” |
部分采纳 |
保留“建立政府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企业研发创新机制,所需经费列入科技创新政策资金”,因《裕安区科技创新指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有相关要求,故在本政策中进一步明确 |
12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第20条,维持原市级文件中奖励金额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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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建议政策文件有效期一年,一年后根据情况调整出台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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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高新区 |
对第五大项,18小项中“对安徽科技大市场六安市场在区年度绩效评估中获评优秀的,在市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区每年再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20%用于奖励运营团队”,考虑到区里每年安排的140万经费中含绩效评估,故建议该项删除。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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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高新区 |
11月14日-17日,安徽科技大市场首次在六安高新区举办职业技术经纪(理)人职业资格培训,为加强裕安区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促进科技成果“三就地”,建议新增“对参加职业技术经纪(理)人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在区内从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按照初级、中级、高级资格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补助”政策 |
未采纳 |
职业技术经纪(理)人在区内从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际难以界定,故此次未列入政策支持范围。 |
16 |
专家论证(恒源机械) |
政策实施期限为一年,后续连续性可能受到影响 |
未采纳 |
考虑到市政策未出台,将实施期限定为一年,方便政策后续修订。 |
17 |
专家论证(皖西学院) |
关于第7条对企业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补贴,因为产学研合作合同中存在为考核指标签订合同情况,建议限定10万元以上门槛,另合同中中涉及为企业代购设备情况,实际兑付过程中难以界定,存在一定风险。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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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家论证(财政局) |
建议第7条删除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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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专家论证(天通新材料) |
第5条中明确区“双十佳”评比对象为“四上”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每年归集的研发经费和规上建筑业企业差距较大,建议明确口径。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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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专家论证(市科技局) |
政策实施期限为一年,建议加上“试行”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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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专家论证(市科技局) |
区“双十佳”评比中明确当年的研发投入增量和强度增幅,可能涉及去年未纳统今年纳统增量大以及去年故意报小今年增大变大情形,建议加上“连续两年”的限制条件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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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合法性审查(司法局) |
《区政策》“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一年后根据情况调整出台”,建议明确一年期满又无新科技政策文件出台时政策如何兑现,如上级出台政策,及时做好衔接与修订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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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合法性审查(司法局) |
《区政策》内容涉及奖补政策,但未提供《政策服务清单》,建议起草单位及时填写并送财政局、数管局审查 |
已采纳 |
备注:经跟数据局对接,政策正式印发后及时调整政务服务清单并做好备案。 |
文件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裕政办〔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1日
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长三角科技创新先发地区和省市以及其他县区做法,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企业主体科技创新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属规模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且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均迁入裕安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平台在国家、省、市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4.对于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且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R&D经费的1%予以补助,增量部分按5%给予奖励,R&D经费较上年为负增长的不予奖励。奖补资金用于研发。
5.对入围全市研发投入“双十佳”(R&D经费支出、R&D经费支出强度)的我区规上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取其在R&D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6.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70%用于单位研发,30%奖励研发团队。
7.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8.对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当年每孵化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当年在孵企业中每入库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期间仅享受1次),给予运营主体0.1万元奖励。
9.鼓励专业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作用,建立政府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企业研发创新机制,所需经费列入科技创新政策资金保障。
10.鼓励我区企业和团队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产业技术创新
1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乡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2.对区内企业和研发机构争取实施的上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或省、市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或上级科技、财政部门印发的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13.对高校院所来我区创办、合办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经过省科技部门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1:1给予配套奖励;对由院士、国家杰出青年来我区建立产业研究院,或大院大所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总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1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的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牵头组建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5.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科技特派团获上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备案的,按省市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科技特派团、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当年获得上级绩效奖补的,按省市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要求给予配套奖励;对市级农业科技平台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强化科技人才引育
17.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经省科技部门认定,且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满6个月的,对其年薪50-150万元部分按照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18.对当年在省科技厅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助,对省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政策有效期一年,一年后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出台。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与上级政策有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裕政办〔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裕安区科技创新指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裕政办〔2023〕8号)、《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等文件精神,设立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我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以及为我区科技创新提供外部资源和创新服务的高校院所、服务机构和个人。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主体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产业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引育及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兑付。
第四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措、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区科技局根据区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绩效及过程管理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项资金惠及对象为企业的,采取免申即享、政策申报两种方式兑付;专项资金惠及对象为个人的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兑付。
(一)专项资金按免申即享方式兑付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数据材料,惠及企业只需提供收款收据。
(二)专项资金按政策申报方式兑付的由涉及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提供《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入孵(驻)协议(一般不低于两年)等。
2.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奖励:提供《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聘用合同(协议)、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
(三)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营商办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会议审定。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在惠企政策“四网通办”(“免申即享”平台、皖企通、财政涉企系统、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及时兑付。
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非涉密资金项目安排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当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涉企系统审核的企业和征信限制的个人不在本政策享受范围。
第九条:区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裕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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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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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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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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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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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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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一式贰份,申报佐证资料一份装订成册一并报送。 |
解读
《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23年3月28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市级财政投入政策的通知》(六政秘〔2023〕31 号);2023年4月3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废止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财教〔2023〕136 号),我区现行政策《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主要为市政策配套文件,且执行时间已达5年,与省内先发地区和市内兄弟县区同类政策相比,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根据2023年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启动了科技创新政策修订工作。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有:
(一)上级政策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2.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8号)
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首批省级科技特派团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秘〔2018〕111号)
5.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20〕160号)
6.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8〕688号)
(二)本级政策
1.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科技创新指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裕政办〔2023〕8号)
2.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裕政办〔2018〕2号)
(三)参考政策
1.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23〕10号)
2.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舒政办〔2023〕9号)
3.《合肥市蜀山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蜀办〔2021〕20号)
4.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 (修订)的通知(宁政规〔2023〕6号)
5.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补政策(2021-2022年)》的通知(阜政办〔2021〕9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科技创新是转换经济发展动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区科技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聚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项中心任务,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围绕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环境等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服务力度等方面,研究制定《政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制定政策的总体考虑:一是发挥杠杆作用。通过《政策》的印发实施,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向科技进军,往创新用力,带动提升我区整体创新能力提升。二是确保有序衔接。我区原政策为市政策配套政策,目前市政策已废止,通过《政策》出台,保持政策连续性基础上突出重点支持方向,更好支持科技创新。
三、起草和研判过程
(一)文件起草。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我局于2023年6月份组织专班启动政策起草工作,在深入研究上级相关政策,认真分析原政策执行情况基础上,2次前往舒城县科技局(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宁国市科技局(科技创新指数全省县市第1)考察学习,3次组织局内部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草稿。8月15日,由政府办牵头组织13个区直单位和高新区召开政策讨论会,根据各单位意见对政策草稿进一步修改后,于9月23日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再经过2次局内部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2023年11月7日通过OA征求15个区直单位和23个乡镇街和高新区意见,其中5家逾期未反馈,30家反馈无意见,3家反馈意见15条。在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11月14日与财政局就财政经费情况进行专题会商,共提出意见建议11条,其中全部采纳10条,部分采纳1条。修改后于11月20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政策论证和风险评估。2023年12月4日,区科技局组织政策论证及风险评估会,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其中采纳5条,未采纳1条;研判风险2个方面,综合评估风险为较低层次。
(四)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12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对《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无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2023年12月19日,区司法局对《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提出意见2条,全部采纳。
(六)财政经费审查。2024年1月2日,区财政局对《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出具经费审查意见,明确奖补资金列入2025年预算。
综合各方意见并履行规定程序后,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4年1月21日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对创新主体、创新投入、创新平台、创新人才等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科技型企业群体不断壮大,高能级创新平台实现突破,市场化成果转化更为高效。
五、主要内容
共4个方面18条:
(一)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主要措施,一是激励企业发展成为科技型企业,对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二是引导企业以自建或共建形式建设研发机构,对成功认定国家和省、市级研发平台的给予奖励,三是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进行补助,奖励研发经费支出额进入全市前十的企业。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要措施,一是鼓励企业产出科技成果,对获得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进行奖励,二是引导创建可孵化的高能级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提档升级和孵化效能进行奖励,三是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在服务企业科技创新中发挥作用,降低企业相关成本。
(三)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创新。主要措施,一是支持创建创新功能区,对高新区创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乡镇创建创新型乡镇给予奖励;二是支持企业揭榜挂帅、积极争取实施科技项目,并给予配套支持。三是支持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四是引导产业头部企业、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五是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高能级农业科技园、农业龙头企业组织上下游开展产业技术创新。
(四)支持科技人才引进培育。主要措施,一是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对成功引进的给予奖励,二是鼓励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高端智能支持。
六、创新举措
(一)加大企业创新主体支持力度。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区特殊政策,将规上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提高至30万元。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限制,符合条件入库且满足相应条件的每次均可享受。增加区外迁入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二)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力度。在保留原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和市“双十佳”基础上,新增对企业认定省、市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认定奖补。明确企业获批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要求予以配套,明确由政府承担辅导企业研发创新相关支出,降低企业成本负担。
(三)加大创新孵化载体支持力度。在保留对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奖励基础上,明确对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奖补。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强化政策宣介。坚持“企业视角”,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引导其研究政策、把握政策、用好政策,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二)强化政策衔接。政策出台后,依法依规做好原区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废止工作;政策一年期到期后,根据上级政策出台情况和全区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及时做好区政策调整出台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三)强化政策兑现。区科技局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优化兑现流程,加快兑现进度,切实提高政策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预算足额保障,加强指导和督促。
八、解读人员信息
解读单位:裕安区科学技术局
解 读 人:裕安区科学技术局 尹学生
咨询电话:0564-3308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