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民营小微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意见征集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根据工作安排,六安市裕安区招商促进中心牵头起草了《裕安区民营小微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文件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 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2. 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响红甸路裕安区招商促进中心办公室 邮编:237000。
3. 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73271228@qq.com。
4. 联系人:王扬群 联系电话:0564-3303029
六安市裕安区招商促进中心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裕安区民营小微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裕安区民营小微产业园高质量发展,引导民营园区健康发展和鼓励小微企业入驻民营园区,结合裕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民营小微产业园所指的是与裕安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专门从事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新引进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标准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经发改委正式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成功认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的总部经济项目,应为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
(二)新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的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企业(含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支付平台)。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投资补助
(一)新建设的民营小微产业园按超额累进法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含土地出让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每延迟一个月扣除应兑现奖励的3%,扣完为止。
(二)新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的工业项目新设备补助:国产设备※补助5%,进口设备※补助8%。
(三)新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的洁净工业厂房补助:工业项目新建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以上补助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方可申报兑现。
第六条 贡献奖励
(一)符合本规定奖补条件且按照约定时间投产的工业项目,可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自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25%。
(二)总部经济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连续5年奖励,以约定经营之日起算。年纳税总额不足500万元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作为奖励依据;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增量部分奖励,比例增加5%,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90%。项目5年期满后的年纳税额持续增加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三)电子商务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25%,连续3年给予奖励。
本条所述贡献奖励,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方可申报兑现。按年度统计,次年申报兑现。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扶持
标准化厂房可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作为基本单元(幢、层等)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可租赁或出售,承租企业不得转租。
(一)租赁扶持政策
首次租赁民营小微园区生产性厂房的工业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年实缴税收达15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当年全额租金50%补助;连续计算3年。租金补助单价,按照多层厂房一至四层(含四层以上)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8元、6元、5元和单层厂房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计算,按年度统计,当年先交,次年申报兑现※。
(二)购买扶持政策
工业企业购买民营小微园区标准化厂房用于生产和配套的部分,给予实际交易额5%的投资补助,购买面积200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10%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扶持补助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方可申报兑现,按年度统计,次年申报兑现※。
第八条 首次入驻民营小微园区且符合《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裕政〔2023〕2号)要求中规定情形的项目,可单独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按规定政策给予相关支持和奖励,与本规定不叠加享受。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新入住区民营小微产业园项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入驻区民营小微产业园的项目,以原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相关词条解释
本级财政贡献额: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12.5%、个人所得税12.5%;
约定投产之日:以租赁协议约定之日为准;
约定运营之日:以租赁协议约定之日为准;
国产设备:国内生产,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票据的设备;
进口设备:国外生产,具有出厂合格证、海关报关单和相关票据的设备;
次年申报兑现:与裕安区年度政策集中兑付时间同步。
本规定所称以上、达到,包括本数;所述币种,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裕安区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推进裕安区民营小微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结合裕安实际情况,制定《裕安区民营小微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起草过程
区招商中心以《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裕政〔2023〕2号)为依据,结合市相关文件和各招商有关单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领起草单位充分讨论后,起草了本规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4月28日,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并修改完善《若干规定》。区招商中心两次经OA征求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和高新区意见建议。截止到意见反馈日期,共收到4个单位5条意见,采纳5条,未采纳0条。在此基础上,同时通过裕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网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所有意见建议将形成修改稿,经本单位评估后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审查,最终将形成送审稿报呈区政府。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分三个部分,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扶持政策和第三部分相关词条解释:
(一)第一部分,主要指出本规定所指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工业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有两点:一是新引进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标准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二是经发改委正式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成功认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现代服务业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是:新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的总部经济项目,应为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新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的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企业(含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支付平台)。
(二)第二部分,重点列出具体的扶持政策,包括投资补助、贡献奖励、标准化厂房扶持等,并指出符合《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裕政〔2023〕2号)的项目,不叠加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1、投资补助包括:
新建设的民营小微产业园按超额累进法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含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每延迟一个月扣除应兑现奖励的3%,扣完为止。
新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的工业项目新设备补助:国产设备补助5%,进口设备补助8%。
新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的洁净工业厂房补助:工业项目新建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2、贡献奖励包括:
符合本规定奖补条件且按照约定时间投产的工业项目,可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自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25%。
总部经济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连续5年奖励,以约定经营之日起算。年纳税总额不足500万元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作为奖励依据;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增量部分奖励,比例增加5%,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90%。项目5年期满后的年纳税额持续增加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电子商务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25%,连续3年给予奖励。
3、标准化厂房扶持包括:
租赁扶持政策:首次租赁民营小微园区生产性厂房的工业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年实缴税收达15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当年全额租金50%补助;连续计算3年。租金补助单价,按照多层厂房一至四层(含四层以上)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8元、6元、5元和单层厂房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计算,按年度统计,当年先交,次年申报兑现。
购买扶持政策:工业企业购买民营小微园区标准化厂房用于生产和配套的部分,给予实际交易额5%的投资补助,购买面积200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10%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第三部分,对本规定中相关词条进行的解释说明。分别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约定投产之日、约定运营之日、国产设备、进口设备、次年申报兑现比例和时间节点,本规定所称以上、达到,币种等进行条目式解释。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6月19日 9时44分
根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我中心向乡镇(街)、高新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发出了《裕安区民营小微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函》,共收到4个单位5条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均采纳(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附后)。
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通过裕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网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征集期满收到网络渠道反馈的公众意见0条。
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区司法局 |
建议对接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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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第六条中关于财政贡献额奖励的约定内容有违反《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嫌疑,建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予以修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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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第九条中的解释可一并放至附件中。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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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发改委 |
建议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应同时符合十大新兴产业的要求。 |
采纳,以区发改委备案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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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第五条投资补助加上时间限制。如: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每延迟一个月扣除应兑现奖励的3%,扣完为止。 |
采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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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财政局 |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建议不再保留“按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等优惠政策条款。 |
采纳,取消税收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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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经信局 |
建议将第三条“新引进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标准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经发改委正式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年产值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修改为“新引进入驻民营小微产业园标准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经发改委正式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成功认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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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对《裕安区民营小微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送审稿)进行审议时,经区领导审议决定,更改名称为 《裕安区企业入驻民营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
文件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
企业入驻民营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
通 知
裕政〔202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裕安区企业入驻民营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裕安区企业入驻民营产业园优惠政策
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裕安区民营产业园高质量发展,引导民营园区健康发展和鼓励企业入驻民营园区,结合裕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民营产业园所指的是与裕安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专门从事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入驻民营产业园标准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定位并经区发改委正式备案;
(三)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成功认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入驻民营产业园的总部经济项目,应为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
(二)新入驻民营产业园的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企业(含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支付平台)。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投资补助
(一)新入驻民营产业园的工业项目新设备补助:国产设备补助5%,进口设备补助8%。
(二)新入驻民营产业园的洁净工业厂房补助:工业项目新建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以上补助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方可申报兑现。
第六条 贡献奖励
(一)符合本规定奖补条件且按照约定时间投产的工业项目,可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自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25%。
(二)总部经济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连续5年奖励,以约定经营之日起算。年纳税总额不足500万元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作为奖励依据;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增量部分奖励,比例增加5%,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90%。项目5年期满后的年纳税额持续增加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三)电子商务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5%,连续3年给予奖励。
本条所述贡献奖励,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方可申报兑现。按年度统计,次年申报兑现。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扶持
标准化厂房可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作为基本单元(幢、层等)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可租赁或出售,承租企业不得转租。
(一)租赁扶持政策
首次租赁民营园区生产性厂房的工业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年实缴税收达15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当年全额租金50%补助;连续计算3年。租金补助单价,按照多层厂房一至四层(含四层以上)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8元、6元、5元和单层厂房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计算,按年度统计,当年先交,次年申报兑现。
(二)购买扶持政策
工业企业购买民营园区标准化厂房用于生产和配套的部分,给予实际交易额5%的投资补助,其中一次性购买面积200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10%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两者不叠加享受。
以上扶持补助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方可申报兑现,按年度统计,次年申报兑现。
第八条 首次入驻民营园区且符合《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裕政〔2023〕2号)要求中规定情形的项目,可单独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按规定政策给予相关支持和奖励,与本规定不叠加享受。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新入驻区民营产业园项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入驻区民营产业园的项目,以原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相关词条解释
区级财政贡献额: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12.5%;
约定投产之日:以租赁协议约定之日为准;
约定运营之日:以租赁协议约定之日为准;
国产设备:国内生产,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票据的设备;
进口设备:国外生产,具有出厂合格证、海关报关单和相关票据的设备;
次年申报兑现:与裕安区年度政策集中兑付时间同步。
本规定所称以上、达到,包括本数;所述币种,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解读
一、决策背景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裕安区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推进裕安区民营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结合裕安实际情况,制定《裕安区企业入驻民营产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加快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裕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以《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裕政〔2023〕2号)为依据制定了更为详细完善的优惠政策,意在大力推进裕安区民营产业园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区招商中心以《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裕政〔2023〕2号)为依据,结合市相关文件和各招商有关单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领起草单位充分讨论后,起草了本规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4月28日,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并修改完善《若干规定》。区招商中心两次通过OA征求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和高新区共7家单位意见建议,并于5月19日至6月18日同步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到意见反馈日期,共收到4个单位5条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均采纳,收到社会公众征求意见0条。5月22日,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5月24日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日印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区直各单位。
四、工作目标
通过一系列扶持政策,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生产要素的权利,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鼓励更多民营企业入驻裕安民营园区,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五、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分三个部分,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扶持政策和第三部分相关词条解释:
(一)第一部分
工业项目应具备3个条件:新引进入驻民营产业园标准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定位并经区发改委正式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成功认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项目。
现代服务业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总部经济项目应为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企业(含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支付平台)。
(二)第二部分
1、投资补助:
(1)新购设备补助:国产设备补助5%,进口设备补助8%。
(2)洁净工业厂房补助: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2、贡献奖励:
符合本规定奖补条件且按照约定时间投产的工业项目,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自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25%。
总部经济项目,给予连续5年奖励,年纳税总额不足500万元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作为奖励依据;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增量部分奖励,比例增加5%,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90%。项目5年期满后的年纳税额持续增加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电子商务项目,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5%,连续3年给予奖励。
3、标准化厂房扶持:
租赁政策:年实缴税收达15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当年全额租金50%补助;连续计算3年。单价按照多层厂房一至四层(含四层以上)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8元、6元、5元和单层厂房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计算。
购买政策:给予实际交易额5%的投资补助,其中一次性购买面积200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10%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两者不叠加享受。
(三)第三部分
分别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约定投产之日、约定运营之日、国产设备、进口设备、次年申报兑现比例和时间节点,本规定所称以上、达到,币种等进行条目式解释。
六、创新举措及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本规定第二部分扶持政策分为投资补助、贡献奖励、标准化厂房扶持三个板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固投、新购买设备、洁净工业厂房方面给予补助;符合本规定奖补条件且按照约定时间投产的工业项目,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租赁或购买厂房给予扶持。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简化兑现程序,及时兑现。对符合本规定奖补的项目按年度统计,次年申报兑现,力争从开始申报到兑现到位在一个月内全部完成。二是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深入到产业园区企业中去,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为投资者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招商引资政策,使投资者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为更好地服务园区企业,促进裕安民营产业园健康发展,下一步将根据本规定内容,做好项目履约监管工作,督促引资单位和属地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解读单位:裕安区招商促进中心办公室
解读人:王扬群
咨询电话:0564-330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