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意见征集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裕安区发改委征集时间:[ 2023-04-15 00:00 ] 至 [ 2023-05-15 00:00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一套包含规范项目程序、严格项目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的管理办法,强化乡村小微工程项目管理,扫除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监管盲点,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我委牵头起草了《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间自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 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2.信函方式:裕安区政府大楼3楼311室    邮编:237000。

3.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qlab@sina.com。

4.联系人:邵晨,联系电话:0564-3301534。

六安市裕安区发改委                       

2023年4月14日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为实施主体,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房建、市政、水利、公路、农林、社会事业等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工程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乡镇(街道)、村(居)实际情况,确保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或完善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小微工程谋划决策、前期资料申报、项目审核、组织招标、工程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行政监管、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乡村小微工程确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资金均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在项目实施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须将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以及《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见附表1),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项目涉及村集体自筹资金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前,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项目申报单》,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乡镇(街道)实施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填写《项目申报单》,报所在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提议,经组织村支“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参加集体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填写《项目申报单》,报所在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对乡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所在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应当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

第七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导相关站所、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根据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合理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原则上,项目预算审计价即为发包控制价。

第九条  发包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内容应包括发包范围、发包控制价、发包对象、项目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发包公告及文件要纳入乡镇(街道)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一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乡村小微工程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工程施工类项目在2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货物类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发包。

第十一条  乡村小微工程可以按照进场交易项目的发包方式公开发包,也可以由发包人从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诚信企业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企业,按照规定的发包方式组织发包。推荐程序应纳入乡镇(街道)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发包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工程量清单、履行期限、支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同时,发包人应及时做好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发包档案管理,确保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保管安全。进场交易的项目,相关档案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施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施工方负责人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依据。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施工方须向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

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10%以下的,须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变更增加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程序;超项目合同价10%(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发包程序。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

第七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项目办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项目申报单》、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发包备案资料、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等。

第九章  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对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表:1.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附表1:

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规模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资  金

来  源

1.财政拨款:        万元

2.自筹:            万元

发包

方式

□  乡镇公开招标

□  村民委员会自建

申报

单位

意见

乡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签名):  

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公章)

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当前,乡村振兴进入全面推进新阶段,大量资金、项目向乡村(街道)倾斜,以乡村(街道)为建设主体的小微工程越来越多,随之小微权力也更加集中,同时,在近年市、区对乡镇、村(居)巡察过程中,也发现不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决策不到位、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小微工程建设,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区发改委起草了《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与区直各相关部门多次会商研究后形成草案定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可以进一步优化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同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一套包含规范项目程序、严格项目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的管理办法,强化乡村小微工程项目管理,扫除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监管盲点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区政府工作要求,我委于20234上旬开始起草《办法 (试行)》,412完成初稿。经多轮修改后,形成《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我委向乡镇 ()、高新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发出了《〈办法〉征求意见函》,共收回40份反馈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共7份,无意见33份,采纳或部分采纳3不采纳4条, 5月15日,我委将最终草案定稿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局共提出3条建议与意见,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拟采纳2条意见,其余1条不予采纳。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共包含四条内容,第一条说明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第二至四条明确乡村小微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合同金额范围、制定原则和组织管理等。

第二部分为工作流程(包含第二章至第八章)。第二部分主要从七个方面对村级小微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章主要说明了项目实施前的相关申报程序,根据项目类别采取不同的申报或发包方式;第三章主要说明了在乡村小微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第四章对乡村小微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及相关责任做出了规定;第五章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做出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需根据《办法》中的规定进行;第六章至第八章对项目完工后的竣工验收、价款结算及资料档案管理三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第三部分为第九章《工作责任》和第十章《附则》第九章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严肃纪律要求三方面对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提出了要求。第十章说明了本《办法》的试行时间及试行期限。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01534
来信来访渠道
裕安区政府大楼3楼311室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5月16日 18时20分

根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我委向乡镇(街)、高新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发出了《〈办法〉征求意见函》,共收回40份反馈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共7份,无意见33份,采纳或部分采纳3 (详见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2023年415日至515日,在裕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面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 5月15日,我委将最终草案定稿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局共提出3条建议与意见,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拟采纳2条意见,其余1条不予采纳。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33

单王乡、石板冲乡、罗集乡、丁集镇、西河口乡、江家店镇、青山乡、固镇镇、独山镇、分路口镇、石婆店镇、平桥乡、韩摆渡镇、徐集镇、新安镇、鼓楼街道、西市街道、小华山街道、高新区、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一谷一带建设中心、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旅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33个单位

 

 

34

狮子岗乡

希望该办法出台前未完成的工程,按照以前的办法完成。

不采纳

办法出台有执行时间。

35

苏埠镇

1、建议精简程序,第九条与第十一条均由项目领导组会议研究;

2、建议第十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5万元以下的,由领导组会议研究指定。

不采纳

1、第九条是发包文件的编制,第十一条是组织发包,程序有先后,而且要公示,所以不能合并;

2、限额以下项目发包需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明确的招标方式执行,直接指定无法律依据。

36

顺河镇

村民委员会能否在乡村小微工程中作为发包主体。

不采纳

本办法第二条对实施主体已明确,发包主体与实施主体原则上应一致。

37

城南镇

1、第九条建议修改为: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纳入乡镇(街道)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2、第十条建议修改为:5万元以下的小微工程和工程货物项目,2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在履行预算、预审手续的基础上,经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固定价后发包。

不采纳

1、各乡镇均有三重一大议事制度,三重一大的范围及要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即可,本制度不宜重复制定;

2、第八条已明确发包控制价要求,第十条为发包方式条款,不再重复对发包控制价进行要求。

38

区教体局

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为实施主体,增加教育体育实施主体。或者教育体育类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第十条  乡村小微工程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工程施工类项目在2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货物类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发包。结合其他县区的做法建议工程施工类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工程货物类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

部分采纳

1、本规定是针对乡村小微工程制定,实施主体已明确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但在项目类型中增加社会事业类;

2、限额以下项目发包需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明确的招标方式执行,直接发包无法律依据。

39

区审计局

1第二条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定义要精准,估算价不仅要确定上限,也要有下限;

2、第六条“......并应当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修改为“......应当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

3、第十五条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10%以下的,须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修改为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10%以下的,须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变更增加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程序

部分采纳

1、出台方案目的就是为加强对小微项目监管,设置下限后容易造成部分小项目监管缺失;

2、已修改;

3、已修改。

40

区公管局

1、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建议修改为 项目发包管理

2、第十条 修改地方......可以采用简易询价方式发包

3、第十一条  建议地方  也可以由发包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4、第二十一条 建议  区直各单位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此方案实施

5、附表申报单  发包方式  应为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直接发包

 

采纳

 

41

区司法局

1、起草单位对我局的反馈意见不予采纳或吸收的请书面向区政府说明原因;

2、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依据对照表,《区办法》系依据《裕安区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服务平台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裕办〔202122号)中的《裕安区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服务平台监督服务事项基本清单》确定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等,建议进一步核对三定方案,确保权责一致;

3、《区办法》涉及乡镇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相关程序和具体要求,建议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部分采纳

1、采纳;
2、经与高新区、部分乡镇街核对,其三定方案对于乡村小微项目并未确定监管职责,且当前各乡镇街、高新区对于项目管理的机构和要求并不一致,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的相关规定,统一要求各乡镇街、高新区把小微项目纳入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并成立领导组作为统一的议事协调机构
3、采纳。

 

 

文件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

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裕政办〔2023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4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为实施主体,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房建、市政、水利、公路、农林、社会事业等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工程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乡镇(街道)、村(居)实际情况,确保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或完善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小微工程谋划决策、前期资料申报、项目审核、组织招标、工程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行政监管、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乡村小微工程确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资金均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在项目实施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须将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以及《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见附表1),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项目涉及村集体自筹资金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前,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项目申报单》,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乡镇(街道)实施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填写《项目申报单》,报所在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提议,经组织村支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参加集体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填写《项目申报单》,报所在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对乡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所在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应当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

第七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相关站所、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发包管理

第八条  根据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合理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原则上,项目预算审计价即为发包控制价。

第九条  发包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内容应包括发包范围、发包控制价、发包对象、项目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发包公告及文件要纳入乡镇(街道)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一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乡村小微工程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工程施工类项目在2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货物类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简易询价方式发包。

第十一条  乡村小微工程可以按照进场交易项目的发包方式公开发包,也可以由发包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诚信企业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企业,按照规定的发包方式组织发包。推荐程序应纳入乡镇(街道)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发包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工程量清单、履行期限、支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同时,发包人应及时做好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发包档案管理,确保项目发包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保管安全。进场交易的项目,相关档案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施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施工方负责人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依据。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施工方须向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

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10%以下的,须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变更增加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程序;超项目合同价10%(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发包程序。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

第七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项目办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项目申报单》、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发包备案资料、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等。

第九章  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对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区直各单位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此方案实施。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

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规模

 

经办人

 

联系电话

 

1.财政拨款:        万元

2.自筹:            万元

发包

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竞争性谈判

□  询价

□  直接发包

申报

单位

意见

乡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签名):

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公章)

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4日印发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当前,乡村振兴进入全面推进新阶段,大量资金、项目向乡村(街道)倾斜,以乡村(街道)为建设主体的小微工程越来越多,随之小微权力也更加集中,同时,在近年市、区对乡镇、村(居)巡察过程中,也发现不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决策不到位、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小微工程建设,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区发改委起草了《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与区直各相关部门多次会商研究后形成草案定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可以进一步优化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同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一套包含规范项目程序、严格项目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的管理办法,强化乡村小微工程项目管理,扫除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监管盲点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区政府工作要求,我委于20234上旬开始起草《办法 (试行)》,412完成初稿。经多轮修改后,形成《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我委向乡镇 ()、高新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发出了《〈办法〉征求意见函》,共收回40份反馈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共 7份,无意见33份,采纳或部分采纳3不采纳4条。(详见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511,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515日,我委将最终草案定稿,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517日,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524日,《办法 (试行)呈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核,并经会议审核通过。64日,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 。

四、工作目标

旨在进一步优化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五、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章二十一条,主要通过小微工程的确定、发包、施工、变更、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具体包括:

一章为项目总则,首先强调了出台本《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上级政策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其次明确乡村小微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合同金额范围、制定原则和组织管理等,要求各乡镇(街道)要成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微工程的各项事宜,同时强调小微工程在遵循节约安全的实施原则的前提下也要结合乡镇实际

第二章主要说明了项目实施前的相关申报程序,根据项目资金来源采取不同的申报或发包方式,主要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类主体负责填写《项目申报单》进行申报,均需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针对项目的前期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需求,由项目当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选取相应第三方单位。涉及到手续办理的,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办理。

第三章介绍了乡村小微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首先明确了要合理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其次对发包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发包公告及文件要纳入乡镇党委“三重一大”事项以及进行网上公开;第三是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不同的发包形式,主要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直接发包四种形式;第四是要保证发包结束后,合同价和招标文件保持一致,同时发包的相关文件材料要统一整理,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

第四章是关于乡村小微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小微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的主体责任,但同时项目所在地要指派专人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有问题要及时指正、报备;涉及隐蔽工程施工,则要按照《办法》规定程序留存资料作为决算依据。

第五章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做出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需根据《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同时对于变更增加造价超出一定范围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变更程序。

第六章至第八章对项目完工后的竣工验收、价款结算及资料档案管理三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其中项目完工需由施工方自检完成后才可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然后由项目所在地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可见《办法》详细规定。

第九章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严肃纪律要求三方面对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提出了要求。

第十章说明了本《办法》的试行时间及试行期限。

《办法》另附: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六、创新举措

起草的《办法(试行)》主要在以下个方面对乡村小微工程建设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1、明确了小微工程项目的界定标准。在本《办法(试行)》第二条中明确定义小微工程的实施主体、合同估算价以及项目类型。

2、明确了小微工程建设的流程管理。一是项目的前期申报工作。所有小微项目均需填写《项目申报单》,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同时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乡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或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二是项目的发包管理。乡村小微工程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项目金额偏小且符合《办法(试行)》规定的可以采用简易询价方式发包三是项目的施工管理。规定了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应安排专人加强日常管理四是项目的变更管理。对于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办法(试行)》做出了明确的变更申报规定。五是项目竣工后的相关事宜《办法(试行)》对项目的验收、价款结算和资料档案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乡镇(街道)项目办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专人保管

3、明确了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工作职责。项目建成后,所在乡镇(街道)应对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我委将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同时,我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将持续做好业务指导,将督促乡镇加强对小微项目集中统一管理,联合财政、审计、住建、水利、交通、农业等区直部门加强对小微项目的发包、实施、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环节全流程监管,进一步夯实乡村小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解决基层项目建设难题和打造廉洁优质乡村小微工程。

解读单位:裕安区发改委

解读人:王红梅

咨询电话:0564-330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