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裕安区财政局征集时间:[ 2022-11-18 00:00 ] 至 [ 2022-12-18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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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六安市裕安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2、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行政中心402办公室    邮编:237000。

3、电子邮件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741296026@qq.com邮箱。

4、联系人:周茶慧    联系电话:0564-3301365。

      六安市裕安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11月17日

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挂牌,招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区集聚发展,鼓励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区域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和《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意见适用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裕安区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凡已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区内企业,如发生注册地迁出我区或因区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不在我区的,需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符合上市挂牌条件,且书面承诺不得外迁的企业,若主动放弃上市挂牌,需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3、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项目,应优先在我区立项建设。确因市场、资源要素、收购兼并等因素在区外立项建设的,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总部经济实力。否则,我区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二)股改政策扶持

4、企业在设立股份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5、企业因上市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增值部分(土地评估增值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全部完成并变更登记后,按其增值部分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6、企业引入机构股权投资的,在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备案后,按到位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上市挂牌政策奖励

7、首发上市。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发上市,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1500万元(按完成股改并签订协议、上市报备、上市报审、成功上市四个阶段分别兑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

8、“新三板”挂牌。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150万元,基础层晋至创新层的补齐至2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 200万元。

9、借壳上市。区内企业按规定在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境内上市),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不迁出的;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不迁出的;享受同等上市奖励政策。

10、区域挂牌。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25万元。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5万元。对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66号)执行。

11、转板上市挂牌。企业从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转至股改板块,或从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至“新三板”挂牌,或从“新三板”转至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按转板后所在板块政策奖励标准扣除挂牌已兑现奖励补齐差额。

12、再融资。对在境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获得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用于本区项目投资的(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用于本区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并购重组。上市挂牌企业对区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按并购交易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分拆上市。对本区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公开发行,按照前述相应政策给予奖励。

二、鼓励支持私募基金发展

(一)适用范围

15、本政策意见所指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域外资金),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且注册地、统计关系和纳税均在裕安区。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在享受奖补政策前应书面承诺,诚信合法合规经营、七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我区及执行本政策意见规定的条件。违反承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全额退还所享受的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3)按照实际到位货币(人民币)资金计算,天使(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

(4)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享受政策意见中16条至22条奖补政策。注册地已在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对照政策意见,符合条件可享受18条至22条奖补政策。注册地不在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招引其投资标的企业落户我区的,享受第22条奖补政策。

(5)落户、投资等奖励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到账或投资金额扣除本省、本市、本区政府出资计算,对已奖励项目及投资不重复计算。

(二)促进私募基金集聚发展

16、落户政策。对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缴纳到位的可投资规模,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按0.5%给予落户奖励;5-10亿元(含 10亿元)的,按0.8%给予落户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其可投资资金分年到位的,按到位规模分年计算奖励金额。

17、办公用房补贴。对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在裕安区购置办公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8、人才奖励。对基金管理规模每年稳定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限2人)在裕安区购买住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金管理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基金支持创业创新

19、投资奖励。天使(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规模累计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2年的(管理多支同类基金的可合并计算投资规模,下同),可按其投资规模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4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3年的,可按其投资规模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0、风险补偿。对于投资我区企业的天使(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项目清算后,实际发生亏损的,按其净亏损额的10%给予基金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退出奖励。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时,按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四)支持基金招商引资

22、招商奖励。对私募基金招引投资标的企业落户裕安区,视同投资我区企业(经区招商中心认定符合本区双招双引要求),标的企业在我区注册满三年,按其对标的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落户标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的,再按其对标的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落户标的企业是上市公司且在我区注册满五年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附则

23、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裕安区其他扶持政策或省、市要求执行的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4、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本政策意见中的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区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5、政策意见中奖励分年度予以兑现,企业申请奖励应于相关工作完成次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涉及奖补事项申请资料、流程等由区金融监管局牵头办理,经区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26、本政策意见由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7、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当年发生的相关奖补政策参照执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裕政[2021]32号)文件中第十四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不再执行。

起草说明


    为加快裕安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招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区集聚发展,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推动区域经济更高质量发展。裕安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草拟了《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9月1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六政秘〔2021〕137号),对企业上市挂牌奖补金额提高标准。

2022年3月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34号)。

2022年6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皖政办〔2022〕8号)。

我区在2021年6月16日印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裕政〔2021〕32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上市挂牌等奖补政策,与省、市及周边县区同类政策相比,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求。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和鼓励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基金业集聚发展,迫切需要重新出台《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的通知》(六政秘〔2021〕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意见。

三、制定过程

为深入贯彻《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文件精神,同时参考金安、霍山等周边县区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市级以及金安区、霍山县对首发上市奖励1500万元),借鉴《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区金融监管牵头起草了《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11月22区金融监管局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会上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等单位提出了建设性意见,202211月28日将(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至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等9家相关单位。截止12 6日收到9家单位反馈意见1家有意见已采纳,8家单位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说明

新拟定的《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共分三个部分27条。

第一部分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第1-14条:1.适用范围第1-3条,企业符合上市挂牌政策奖补的条件和范围;2.股改政策扶持第4-6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的奖补;3.上市挂牌政策奖励第7-14条,企业完成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挂牌、再融资及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奖励。

第二部分鼓励支持私募基金发展第15-22条:1.适用范围第15条,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政策奖补的条件和范围;

2.促进私募基金集聚发展第16-18条,对落户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在落户、办公用房和人才方面的奖励;3.鼓励基金支持创业创新第19-21条落户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对我区项目和企业实现投资后,在投资、风险补偿和到期退出方面的奖补;4.支持基金招商引资第22条,对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招引其投资的企业落户我区的奖励。

第三部分附则23-27条:主要对规范兑现省市和区级政策奖补、企业违规违纪申报奖补责任、奖补事项兑现时间和流程及政策意见执行日期等方面予以明确。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01365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行政中心402办公室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2月18日 15时36分


为加快裕安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招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区集聚发展,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推动区域经济更高质量发展。裕安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草拟了《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2年1118日至1218日在区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征求意见。1128日,通过政务办公系统公开向高新区,区直有关单位广泛征集应意见,收到区招商中心反馈意见如下:

序号

单位

意见

采纳情况

1

区招商中心

11.对第二(四) 22条,招商奖励中。“对私募基金招引投资标的企业落户裕安区,视同投资我区企业(经区招商中心认定符合本区双招双引要求) ...部分,建议修改为“对私募基金招引投资标的企业落户裕安区,视同投资我区企业(投资项目需经区招商促进中心认定符合我区“双招双引”项目入驻标准条件) .

2、对第三附则24条中,...原《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裕政[2021] 32号)文件中第十四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不在执行”部分建议删除。因我中心起草的《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修改

版中,已经把原文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入驻我区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挂牌,可依据我区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条件和办法释放支持政策”。

 

采纳

 

文件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裕政〔2023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3630     


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

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挂牌,招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区集聚发展,鼓励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区域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和《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意见适用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裕安区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凡已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区内企业,如发生注册地迁出我区或因区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不在我区的,需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符合上市挂牌条件,且书面承诺不得外迁的企业,若主动放弃上市挂牌,需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3、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项目,应优先在我区立项建设。确因市场、资源要素、收购兼并等因素在区外立项建设的,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总部经济实力。否则,我区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

(二)股改政策扶持

4、企业在设立股份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5、企业因上市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增值部分(土地评估增值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全部完成并变更登记后,按其增值部分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6、企业引入机构股权投资的,在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备案后,按到位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上市挂牌政策奖励

7、首发上市。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发上市,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1500万元(按完成股改并签订协议、上市报备、上市报审、成功上市四个阶段分别兑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

8新三板挂牌。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150万元,基础层晋至创新层的补齐至2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 200万元。

9、借壳上市。区内企业按规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境内上市),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不迁出的;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不迁出的;享受同等上市奖励政策。

10、区域挂牌。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25万元。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挂牌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5万元。对在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66号)执行。

11、转板上市挂牌。企业从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转至股改板块,或从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至新三板挂牌,或从新三板转至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按转板后所在板块政策奖励标准扣除挂牌已兑现奖励补齐差额。

12、再融资。对在境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获得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用于本区项目投资的(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用于本区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并购重组。上市挂牌企业对区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按并购交易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分拆上市。对本区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公开发行,按照前述相应政策给予奖励。

15.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上市或上市后迁至裕安、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裕安区),区级财政根据企业对裕安的经济贡献情况,奖励 4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二、鼓励支持私募基金发展

(一)适用范围

16、本政策意见所指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域外资金),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且注册地、统计关系和纳税均在裕安区。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在享受奖补政策前应书面承诺,诚信合法合规经营、七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我区及执行本政策意见规定的条件。违反承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全额退还所享受的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3)按照实际到位货币(人民币)资金计算,天使(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

4)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享受政策意见中17条至23条奖补政策。注册地已在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对照政策意见,符合条件可享受19条至23条奖补政策。注册地不在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招引其投资标的企业落户我区的,享受第23条奖补政策。

5)落户、投资等奖励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到账或投资金额扣除本省、本市、本区政府出资计算,对已奖励项目及投资不重复计算。

(二)促进私募基金集聚发展

17、落户政策。对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缴纳到位的可投资规模,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按0.5%给予落户奖励;5-10亿元(含 10亿元)的,按0.8%给予落户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其可投资资金分年到位的,按到位规模分年计算奖励金额。

18、办公用房补贴。对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在裕安区购置办公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9、人才奖励。对基金管理规模每年稳定在5亿元人民币(含5亿)以上,其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限2人)在裕安区购买住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金管理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基金支持创业创新

20、投资奖励。天使(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规模累计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2年的(管理多支同类基金的可合并计算投资规模,下同),可按其投资规模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4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3年的,可按其投资规模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1、风险补偿。对于投资我区企业的天使(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项目清算后,实际发生亏损的,按其净亏损额的10%给予基金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退出奖励。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时,按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四)支持基金招商引资

23、招商奖励。对私募基金招引投资标的企业落户裕安区,视同投资我区企业(经区招商中心认定符合本区双招双引要求),标的企业在我区注册满三年,按其对标的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落户标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的,再按其对标的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落户标的企业是上市公司且在我区注册满五年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附则

24、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上市挂牌政策奖励是在省、市财政奖励基础上,区级财政再进行奖励。对于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除上市挂牌政策奖励的其他事项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裕安区其他扶持政策或省、市要求执行的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本政策意见中的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区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6、政策意见中奖励分年度予以兑现,企业申请奖励应于相关工作完成次年331日前提出申请,涉及奖补事项申请资料、流程等由区金融监管局牵头办理,经区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27、本政策意见由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8、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当年发生的相关奖补政策参照执行,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五年。

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和鼓励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基金业集聚发展,迫切需要重新出台《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主要依据

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的通知》(六政秘〔2021〕137号);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34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

4、《关于对<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六金函〔2022〕16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次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和支持私募基金发展各类奖补政策,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上市挂牌意愿,鼓励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多渠道招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区集聚发展,充分发挥资本的力量,推动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助推裕安区域经济更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文件起草。为深入贯彻《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六政秘〔2021〕137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参考金安、霍山等周边县区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市级以及金安区、霍山县对首发上市奖励1500万元),借鉴《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34号),区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2022年11月22日,区金融监管局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会上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等单位提出了建设性意见。2022年11月28日,区金融监管局将《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至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等9家相关单位。截止2022年12月6日,共收到9家单位反馈意见,其中1家反馈的修改意见已采纳,另8家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2022年11月18日我局将《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裕安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2年12月18日,未收到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3、合法性审查。2023年1月29日,区金融监管局将《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送审稿)》交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于2月20日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相关意见全部采纳。

4、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2月23日,区金融监管局将《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送审稿)》交由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24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文件未涉及第三方和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其落户政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等政策均为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34号)文件要求,准予通过审查。”

5、2023年3月,区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在开展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现该政策意见缺少对境外上市的政策,于是参照周边合肥市、安庆市、霍山县等周边县、市政策文件,建议我区境外上市政策建议新增第15条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上市或上市后迁至裕安、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裕安区),区级财政根据企业对裕安的经济贡献情况,奖励 4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6、2023年4月18日,区财政局出具《关于对“裕安区进-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送审稿)”的审核建议》经费审查意见。

7、2023年524下午,区政府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送审稿)》2023年618下午,区委13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市“雁阵计划”工作要求,动态建立“五个一”工作机制,围绕“青雁”“雏雁”重点企业针对性开展培育辅导,形成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梯次培育格局建立裕安区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大招引、奖补和培育力度,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区域经济加速发展,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区新增上市企业2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以上,四板挂牌企业60家以上。同时,构建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更多的基金及管理机构在六安集聚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再融资能力不断增强,直接融资比重逐步提升。

五、主要内容

裕安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28条。

第一部分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企业符合上市挂牌政策奖补的条件和范围,并指出凡已享受政策奖励的区内企业不得迁出,如迁出需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同时上市募投项目以及再融资项目,应优先在我区立项建设。二是股改政策扶持,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因上市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增值部分(土地评估增值除外)等方面进行奖补。三是上市挂牌政策奖励,对企业完成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挂牌、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境外上市等方面的奖励。
    第二部分为鼓励支持私募基金发展。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政策奖补的条件和范围;二是促进私募基金集聚发展,对落户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在落户、办公用房和人才方面的奖励;三是鼓励基金支持创业创新,落户我区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对我区项目和企业实现投资后,在投资、风险补偿和到期退出方面的奖补;四是支持基金招商引资,对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招引其投资的企业落户我区的奖励。
    第三部分为附则。主要对规范兑现省市和区级政策奖补、企业违规违纪申报奖补责任、奖补事项兑现时间和流程及政策意见执行日期等方面予以明确。

六、创新举措及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提高上市挂牌政策标准。对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发上市、借壳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改等“参照周边市、县提高奖励标准,同时新增对在境外上市的政策奖励。

(二)新增支持私募基金发展政策。新增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政策更加灵活多样重视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放宽投资奖励范围鼓励支持基金招商引资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要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各地各单位要加大《若干政策意见》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对上市挂牌政策的知晓率,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挂牌。区财政局要及时将各项奖补政策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奖补政策资金保障,切实发挥政策激励效果。

二要精准培育辅导各单位要通过深入开展基金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招引更多优质项目,真正促进基金业发展带动产业升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摸排后备企业,及时将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以及市场前景好、持续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补充到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管理库。区金融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市“雁阵计划”工作要求,动态建立“五个一”工作机制,围绕“青雁”“雏雁”重点企业针对性开展培育辅导,形成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梯次培育格局。

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区金融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通过简化流程等方式,提高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问题解决效率,确保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解读单位:裕安区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

解 读 人:周茶慧

咨询电话:0564-3301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