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关于征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六政办〔2020〕33号)的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8日止。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yuan.gov.cn/content/column/6814501)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地址:裕安区区政府一楼知识产权保护局(134室),电话:0564-3332650, 邮编:237000。
三、电子邮件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60110546@qq.com邮箱
四、联系人:汪玲 联系电话:0564-3332650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9月7日
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六政办〔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6万元奖励。
2.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
3.对本区内维持十年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
4.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按每件0.5万元给予发明人奖励。
5.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7.对代理本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1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增加0.2万元奖励。
8.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给予0.5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进入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3.对本区企业当年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给予该企业知识产权专员0.05万元奖励。
1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注册的,给予4万元奖励。
17.对新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8.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申请人20万元奖励。
19.对当年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每件一次性给予0.1万元补贴。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20.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
21.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22.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23.对开展国内、涉外专利权维权(含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并胜诉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内维权2万元、涉外维权5万元补助。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每年按照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奖补建议。通过评审的奖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且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裕政办【2018】2号)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奖补政策同时废止。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10月11日 11时45分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六政办〔2020〕33号)的相关规定,我局代区政府起草了《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奖励办法的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8日,《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网站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1年10月8日,没有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8日,我局通过区政府政务协同OA办公系统向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三单位发出了征求意见函。截至2021年9月28日,没有收到三单位反馈意见。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0月11日
文件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裕政办〔202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六政办〔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位于我区,且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6万元奖励。
2、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
3、对本区内持有发明专利满10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4、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按每件0.5万元给予发明人奖励。
5、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7、对代理本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1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增加0.2万元奖励。
8、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满1年的人员,给予0.5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进入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3、对本区企业当年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给予该企业知识产权专员0.05万元奖励。
1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注册的,给予4万元奖励。
17、对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8、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申请人20万元奖励。
19、对当年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每件一次性给予0.1万元补贴。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20、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
21、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22、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23、对开展国内、涉外专利权维权(含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并胜诉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内维权2万元、涉外维权5万元补助。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每年按照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奖补建议。通过评审的奖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且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裕政办〔2018〕2号)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奖补政策同时废止。
解读
一、 出台背景和依据
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六政办〔2020〕33号)文件及市委、区委深改委2021年改革任务相关要求,要出台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二、 制定意义
鉴于当前,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品牌建设奖励政策较为分散且个别条款操作性不强,亟待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品牌建设奖励政策进行整合,以更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由追求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
三、 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9月,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牵头对原有裕安区内涉及知识产权政策进行重新梳理,结合《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六政办〔2020〕33号)文件及《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8〕688号)文件和裕安实际,并借鉴金安、霍山、舒城、霍邱等兄弟县区出台的新政策,起草了《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了区直有关单位的意见。2021年10月11日,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后,并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形成《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草案。
四、 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强我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等力度,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 主要任务和内容
为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能力,本办法包含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两大项共23条具体举措,涵盖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各方面。
六、 内容解读
在梳理原奖励政策《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裕政办【2018】2号)并配套市级奖励政策《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六政办〔2020〕33号)基础上,新增了第3条、第12条、第13条条款内容;调整了第7条、第19条、第20条、第23条条款内容。
(一)新增条款内容
1、新增第3条对本区内持有发明专利满10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2、新增第12条对进入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3、新增第13条对本区企业当年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给予该企业知识产权专员0.05万元奖励。
(二)调整条款内容
1、调整第7条对代理本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1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增加0.2万元奖励。
2、调整第19条对当年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每件一次性给予0.1万元补贴。
3、调整第20条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
4、调整第23条对开展国内、涉外专利权维权(含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并胜诉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内维权2万元、涉外维权5万元补助。
七、 保障措施
本奖励办法实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受理,区财政局给予资金保障。
奖励政策咨询渠道。部门: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裕安区人民政府一楼西134办公室,联系人:汪玲,电话:0564-333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