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17:45 信息来源: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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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2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7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六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六人社发〔20204)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案的积极作用,结合全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从2020年开始,正式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确定。

(二)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三)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建立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引导参保群众长缴费、多缴费。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三、实施内容

(一)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六人社发〔20204号)精神自20201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由110元提高到115元。自202211日起再提高5元,提高至120元。为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经研究决定,自20207月起裕安区区本级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通过市、区两级的三次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20221月起将达到125元。

(二)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同时,对65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20191231日前年满6570758085周岁的,从20201月起每人每月分别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5元、10元、15元、20元、25元,202011日后年满6570758085周岁的,从到龄的次年1月起执行。

(三)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2020年在原有缴费档次标准的基础上新增6000元缴费标准,调整后的缴费档次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2个档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500元、10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正常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四)调整缴费补贴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缴500元补贴70元,缴600元补贴80元,缴700元补贴90元,缴800元补贴100元,缴900元补贴110元,缴1000元补贴120元,缴1500元补贴150元,缴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四、资金安排

(一)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基础养老金调标及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六人社发〔20204调整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3比例分担,区本级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数据资源信息交互共享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涉及面广。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扶贫、民政、卫健、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形成部门间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和优势,通过大数据的精准比对,进一步缓解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强度和压力。

(二)坚持奖惩并重原则,建立奖惩机制,进一步压实乡村两级的工作责任。

1、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质量提升奖金,激发乡村两级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热情和活力。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战场在农村,乡村干部是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排头兵,充分调动发挥乡村干部的积极性至关重要。为了推动参保质量的不断提升,持续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从2020年开始设立城乡居保质量提升奖金,对积极宣传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乡村干部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当年度每新增1名缴费标准在1000-3000元的,奖励20元,新增1名缴费3000-6000元的奖励50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据实拨付。

2、加强基金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压实乡村两级在领取养老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人员多,且居住较为分散,客观上给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要充分利用广大村干部熟悉民情、了解民生的优势,通过压实责任、倒逼村、乡按时上报死亡人员信息,杜绝死亡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今后,对凡因不及时申报死亡注销信息而造成的冒领养老金无法追回的,由乡镇财政按损失标准对基金进行赔付,乡镇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向包保干部个人进行追偿。对比除8个月丧葬补助金以后,冒领养老金超过3个月的案件将交由区纪委监委查处,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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