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5 16:17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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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202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裕安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裕安区优惠政策兑现流程和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0612

  

裕安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六发〔20192号)等省市有关规定,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突出区别化政策引导,突出工业制造业招商”,推进招大引强,集聚发展动能,加快裕安创新发展、绿色振兴,特制定本政策导则。

一、项目奖补

(一)工业项目

1.政策适用:落户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须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原则上要达到相关标准,对于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税收的项目,投资规模、强度可适当降低。

2.用地奖补:工业项目优先供地,依法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可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分三次原则上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50%的资金扶持。

3.地方贡献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投产,自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4.融资及补贴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投产工业项目,优先推荐新型银政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对厂房、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招商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企业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5.厂房装修补贴:新建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A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洁净厂房以每立方米空气中直径大于等于0.5um的灰尘粒的数量为衡量其洁净度的标准。

(二)现代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6.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健康养老、医疗教育、大型商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文化旅游、生态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按约定建成运营,自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奖补

7.支持利用外资上规模。对上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资达到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年度增资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8.支持提升外资质量效益。对上年度落户我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占注册资本10%以上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总部经济及金融业奖补

9. 凡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贸易公司、销售公司,自营业次年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以上,连续3年给予等额奖励。

10.新入驻裕安区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总部或省市级分支机构,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办公用房时产生的对本级财政贡献额100%,由政府等额给予奖励;其前3年经营期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由政府等额给予奖励。新入驻裕安区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企业,自营业次年起,前3年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由政府等额给予奖励。

四、公司上市奖励

11.对当年在新三板挂牌的、主板上市成功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0万元。对企业在省股交中心科创板等板块挂牌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奖励5万元;对该类企业成功进行股改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奖励15万元。上市公司从注册地迁至本区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上市民营企业成功实施增发和配股再融资的,按实际用于本地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出口退税支持

12.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区财政设立额度1000万元的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凡企业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涉及的出口退税项目,自企业正式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资金池临时垫付申报的退税款,企业应于正式收到该退税款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资金池,该垫付款不计利息。若逾期未归还的,按年化利率7.8%计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

六、企业高管奖励

13.对全球和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等重大项目,按协议约定期建成投产,自纳税之日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限定人员名单)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5年给予等额奖励。

14.对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自纳税之日起,每年达到约定发展目标,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含中层)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五年内奖励给个人。

七、引资人奖励

15.对通“以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成功引进,建成投产并形成税收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引资人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一事一议”奖补

对新引进落户裕安的全球和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等产业项目和牵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工业项目,实“一事一议”。

16.股权投资引导。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70%)、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给予股权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7.投资研发奖励补贴。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税收等情况,在固定资产补助(厂房、设备)或地方贡献奖励提前兑现、人才引进奖励、水电气开户费用补贴(高新区内项目)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适用新签约项目,不溯及既往,与其它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自202011日起实施,原裕办〔201722号文件不再使用。区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裕安区优惠政策兑现流程和项目合同履约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优惠政策兑现流程

(一)优惠政策请示主体。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达到优惠政策兑现节点时间的,由招商落地企业向属地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同意后,由属地向区政府提出兑现优惠政策请示。原则上5个工作日完成。

(二)优惠政策兑现。区分管招商引资负责人牵头组织,区财政、审计、招商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属地初审上报的优惠政策请示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或审计意见,原则上10个工作日完成;经区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请常务副区长审定,原则上7个工作日完成;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按程序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审核后由区长审批。属地根据审批意见转财政或其他兑现单位按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对等兑现,原则上7个工作日完成。实行分期兑现的,首次兑现可由区分管负责人审定,常务副区长审批,属地负责直接支付,原则上7个工作日完成。优惠期内年度正常优惠政策兑现按照裕政办〔201569号文件执行。

二、项目履约监管及违约处理流程

1.“属地与引资单位共同监管”的原则,由项目所在政府或管委会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合同(协议)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引资单位作为第二责任单位做好跟踪督促和服务工作。

2.属地和引资单位须履行应尽义务,属地为主做好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应切实加强项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存在不按期开工、不如期建成、不达产见效、不足额投资等情形的,要严格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处置。如出现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不能履行情况,先由属地会同项目引资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约谈、督促,以书面形式要求项目单位履约。如还不能履约,属地会同区招商中心向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反映,由招商引资领导组专题会议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3.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考核验收制度。项目属地根据项目合同(协议)的约定,每年年初列出项目推进目标进度跟踪监督,并每年出具项目履约情况报告,区招商中心进行考核检查。项目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后,项目引资单位和属地应向区招商引资领导组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由区招商引资领导组组织发改、财政、税务、住建、司法、统计等相关部门实施考核验收。

4.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退出机制。区招商中心每季度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中途中止或签约一年后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书面向区招商引资领导组报告并提出建议,区招商引资领导组约谈项目投资主体,研究作出责令退出或其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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