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14 10:47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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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法律和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六政办【2015】21号),进一步规范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裕安建设的现代化水平,结合质量管理实践和裕安实际,对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八条,包含了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和监督、附则等具体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参照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对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做了部分调整。和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机构。根据《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举措的通知》(裕办【2019】15号)文件精神“健全区质量工作领导体制,将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加强对全区质量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修订后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六安市裕安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强化专家库成员的资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公开公正公平。修订后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质量管理(教学)、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等内容

3.提高了获奖单位的奖励标准参照省、市和相邻县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额度(霍邱县2015年出台的政府质量奖奖励金额为20万元),修订后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将对获奖单位的奖励金额调整为20万元(修订前5万元)。

4.调整了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限为进一步做好省、市政府质量奖培育申报的衔接工作,参照省、市和相邻县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将政府质量奖有效期限调整为4年(修订前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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