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6 16:07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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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2021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区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区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助力我区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稳步提升,不断提高建筑业对地方财税的贡献率,促进建筑业企业在管理、创新、资质、信用、质量安全等方面全面进步,实现建筑业加快发展目标。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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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企业建筑业产值、税收、资质、信用、创优创新、质量、安全等相关指标体系,评选出裕安区建筑业龙头企业裕安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原则上每3年评选一次,对上述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转型发展、市场开拓、企业合作、人才培育、科技创新、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在裕安区年纳税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区内建筑业企业,提供100㎡的机构办公场所,供企业无偿使用。引导金融机构对龙头、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公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管理局、区经信局等。

(二)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引导建筑业企业围绕六个一夯实企业基础,增强竞争实力。一是建立一个专业、高效领导班子,二是制定一个符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的科学发展规划,三是建立一套完整、规范、务实、有效的制度体系,四是组建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队伍,五是建立一套专业化的劳务用工机制,六是打造一个重诺守信的企业形象。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公管局)、区人社局等。

(三)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对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10万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新建或改建企业总部基地的,优先优惠给予用地保障。注册地在我区的监理企业升为综合资质的,奖励10万元;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升为专业甲级资质的,奖励3万元。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裕安区,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变更到裕安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30万、8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凡是在裕安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且同时取得至少两项施工总承包资质,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

(四)鼓励选择本地企业。社会投资项目通过市场运作,以自主发包方式直接发包给我区建筑业企业的,工程结算备案价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发包方10万元;工程结算备案价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发包方20万元;工程结算备案价1亿元以上(含)的,奖励发包方30万元纳入统计的裕安区建筑业企业,凡连续两年产值增幅超过20%(含)的,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凡连续两年产值增幅超过50%(含)的,次年给予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二、加快新型建筑发展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新型工业化生产基地,对其在用地、招商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开发企业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房地产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注册地在我区的施工企业承接装配率不低于50%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且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住宅项目大于10万平方米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投入、两化融合、专利申请、工法申报等方面,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协助。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公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重点处等。

三、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科学设置招标条件。针对政府和国有投资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择使用。常规项目合理设置企业和人员的业绩奖项分值,市级奖项应予赋分,市级与省级以上奖项可设置相同或相近分值。坚决纠正招标人随意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以及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的业绩要求等行为。有特殊要求(指技术工艺复杂或结构特殊等)的项目,要落实招标人的自主权,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选择出专业水平高,符合项目特殊要求的优质企业。鼓励建设单位选择我区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公管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重点处等。

(二)创新工程发包模式。鼓励和支持我区建筑业企业参与联合体招标。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可提高接受联合体招标的比例,鼓励支持我区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积极与央企、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EPCPPP项目建设。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项目,其业绩予以认可。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公管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重点处、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三)优化企业登记名单。优化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工作,明确业绩和信用等登记条件,无竣工验收备案业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别企业不得进行登记。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单由区公管局牵头登记。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对于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对资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单内抽选。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公管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重点处、区教体局、区卫健委等。

四、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一)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不同类别奖项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享受奖励区内企业在市外获得奖项的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公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处、区城投公司、高新区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五、完善企业核算统计

引导和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款拨付单位在合同中设置外地施工企业在裕安区全额缴纳增值税,工程款支付至独立核算的裕安分公司账户等内容。区外企业中标后,鼓励其选择我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施工联合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选择我区资质、能力满足要求的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

牵头单位: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重点处、区城投公司、区自然资源局、高新区;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公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六、支持开拓外地市场

加大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拓展区外、市外、省外市场的支持力度,为建筑业企业巩固和拓展区外建筑市场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援助等服务。有针对性地推介本地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在外地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外向建筑业产值纳入信用评分。我区建筑业企业在六安市以外承接工程,其建筑业产值纳入本区统计范围,且在本区纳税的,对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3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公管局)、区统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七、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的方式缴纳上述4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被我市、区人社和住建部门联合命名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交期限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公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重点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二)规范工程款结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竣工决算审计,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期内可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调整的范围、波动的幅度及调整方法。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公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重点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八、加强市场信用管理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全面归集建筑市场主体和项目的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不断完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分内容和标准。以信用评价为核心,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建立差别化检查机制,减少对信誉好、守信用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标后监管,落实招标人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决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激励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和标后监管结果运用在招投标全过程中,实行综合评标法的招标项目,信用评价分值占一定权重。对在我区施工项目中有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停其在裕安区投标资格13年。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公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重点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九、建立协调会商机制

建立裕安区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区联席办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组织区住建、发改(公管)、财政、交通、水利、重点、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帮扶指导,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资质升级、职称评审等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持续优化建筑业企业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公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重点处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农民工维权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该企业享受的政策即终止。

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本区,须全额退还政策资金及政策奖励。

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所有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应为诚信企业,奖励资金的发放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办理。根据申报奖励材料提交时间确定申报先后顺序,每年申报奖励资金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区财政专项预算,累计奖励资金达到当年专项预算后则不再接受申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政协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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