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区重点建设工程及征迁安置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7 16:35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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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164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确保全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工程款及征迁安置资金支付的有序、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付范围

应由区人民政府支付资金的项目,列入区城投(西城)公司支付,范围如下:

(一)区内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工程款、勘察、设计、环评、可研等费用。

(二)征迁安置补偿款(含市级通过区级支付的征迁项目)。

(三)经区政府同意需区级配套资金的专项项目。

(四)城投(西城)公司摘牌土地的出让金、税收及报批费用。

(五)其他经研究需列入区城投(西城)支出的项目。

二、统一支付比例

(一)房建、路桥、水利等基建类项目

主体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70%,审计结算后付至审计价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期满付款。

(二)园林绿化类项目

栽植完毕并初验合格付至合同价的30%,中验(在初验合格一周年后的春季或秋季验收)合格后付验收价的70%,终验合格后(初验两周年后)付清。

(三)设计、勘探、检测、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提交成果后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下的50%,第二批拨款必须在第一批拨款满六个月以后。

(四)征迁安置补偿类项目

1、征地补偿款(含协调费,不含保险)发布公告并经认证后支付100%

2、拆迁货币补偿款签订协议后付50%,拆迁完毕后付清余款。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待回迁项目完成后,据实结算后支付。

4、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购买合同签订后,按实际使用房源价款支付70%,余款待供应商完成产权初始登记后付清。

三、规范审批流程

依据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对相关资金拨付资料,按月申报、统一审核、集中审批,按进度拨款。

(一)月初申报。业主单位向区城投公司提出当月用款计划并申报。

(二)统一初审。每月15日左右,由区投融资办公室牵头,对项目进度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拨款初审意见。

(三)分管审核。分管项目的副区长对初审意见审核签字。

(四)集中审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的项目拨款计划由城投公司统一汇总,通过OA系统报区政府,由分管城投公司的副区长集中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四、几点要求

(一)各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中按照本通知中确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二)工程建设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签订后,建设单位须立即报区重点局、区城投公司备案,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

(三)裕政办〔201617号文规定的工程项目资金(征迁安置补偿款等)审批规定、流程和要求按本通知执行,裕政办〔201627号文不再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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