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3-10-29 16:27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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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20138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六安市裕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31019日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131029日 


六安市裕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推进创新型裕安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奖具体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区政府科技津贴。除本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奖项以外,区政府组成部门、区直属机构不再面向全区设立其它科技奖项。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金与评审费用作为科技投入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奖金的使用、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专款专用。

第四条  区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可以申报科技进步奖:

(一)属区内首创,在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医疗方法等科技成果,在应用中已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在推广、应用、转化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本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项目实施中,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本行业领先水平,并创造了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区科技进步奖按照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低、对科技进步推动作用大小、经济或社会效益大小等,设三个奖励等次,由区政府授予奖牌、发给奖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和3000元。每个奖励等次的奖励名额经评审领导组严格把关后由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区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购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已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或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并签订国际(国内)许可协议,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生产的;

(二)购买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或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区内从事产业化生产的企业;

(三)区内外科技创新人才自带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或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区内创办企业的。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规定,符合第一项条件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25﹪给一次性专项奖励;符合第二项条件的,从项目产生利税年度起3年内,每年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符合第三项条件的,从项目产生利税年度起3年内,每年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投入。

第八条  区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区政府科技津贴:

(一)在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其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奖励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区级一等奖奖励的;

(二)在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技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市内领先,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并创造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业新产品开发、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农业技术推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有三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或有学术专著正式出版的;拥有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本区内实施的;

(五)在卫生医疗、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学科带头人作用,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预防、控制疾病的;所创教育理论、治疗方法,经市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的。

第九条  区政府科技津贴奖励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0人,获得者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一次性发给津贴5000元。

第十条  区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技合作奖和区政府科技津贴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奖励项目、奖励等次,并通过区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评审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由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承担。评审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时,应先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提供《六安市裕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技术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成果应用及推广效益证明。

(二)科学技术合作奖申报时,申请单位填写《六安市裕安区技术合作奖申请表》,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许可转让合同和实际支付费用的有效票据复印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需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区政府科技津贴由申请人申请,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推荐,同时填报《六安市裕安区政府科技津贴人员呈报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二份,并附有关证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依法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区科技奖评审及其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获得科学技术奖励人员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和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多人共同参与的获奖项目,奖金分配原则上按照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裕安区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奖奖励办法》(裕政〔200653号)和《六安市裕安区政府科技津贴评定办法》(裕政〔201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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