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到户项目补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6 15:28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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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1679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华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相关单位:

《裕安区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到户项目补贴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裕安区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到户项目补贴标准

2、裕安区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到户项目验收报告

3、裕安区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到户项目确认书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6日  


裕安区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到户项目补贴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扶贫到户项目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最大限度发挥好专项扶贫资金带动贫困人口脱贫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组按照各乡镇汇总上报的各村安排到户产业化项目计划从整合资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不含光伏扶贫)。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扶贫到户对象为全区建档立卡、有发展能力并有脱贫意愿的贫困户和有效带动贫困户稳定脱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上年度脱贫的贫困户按政策也可继续扶持,以巩固脱贫成效。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扶贫到户专项资金是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扶贫到户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各乡镇根据贫困户发展实际需求、脱贫目标,科学合理制定扶持范围和标准,报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备案。原则上每户当年项目扶持标准不超过5000元,不得将扶贫资金直接奖补给不符合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大户或合作社;已享受光伏扶贫奖补的贫困户也可安排产业发展奖补资金,但两项合计不得超过5000/年。

第五条  贫困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可根据贫困户情况采取直补到户和实物补助等方式,但必须尊重贫困户本人意愿。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贫困户在村两委、乡镇包村干部(重点贫困村由驻村帮扶工作队牵头)的指导下,因户制宜、因人施策选定扶贫到户项目,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将项目逐户登记造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参与扶贫到户工作的,需到所在乡镇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审核。村两委和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联合对扶贫到户项目实地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评议通过后,报乡镇(开发区)审核。乡镇(开发区)应将审核的项目报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的需与贫困户及贫困户所在行政村签订三方协议报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

第八条  项目公示。项目经乡镇(开发区)审核,报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批复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的内容:项目实施的贫困户姓名、项目内容、扶持资金、完成时间、帮扶责任人等,公示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帮扶责任人对产业到户项目的实施负监管责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的项目由区统一在相关媒体上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乡村两级都要建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农户或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开发区)分管领导、扶贫工作站、包村干部、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联合实地验收,签订到户脱贫确认书,验收报告及到户脱贫确认书样式附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协同区直有关单位对到户项目实地抽查核实对象认定、项目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

第十条  资金兑付。项目一经确认启动,即拨付70%资金打卡到户;项目实施验收后,由乡镇财政按实际验收情况和奖补标准按涉农资金“一卡通”程序,集中打卡兑付到户余下的30%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向贫困户发放产业奖补资金,属于实物补助的扶贫到户项目,实物发放到位后,农户要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到户项目审核、资金安排、项目公示、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负全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扶贫到户项目所在的村,要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各个环节,建立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检查、审计查阅。

第十三条  督办检查。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到户项目检查。对到户项目组织实施到位、群众积极性高、扶贫效益明显的乡镇(开发区)给予通报表扬;对组织管理不到位、效益差的乡镇(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骗取扶贫到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裕政办〔201620号文件《裕安区专项扶贫资金到户项目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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