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产业扶贫资金到户项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7-05-15 15:21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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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17〕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华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相关单位:

现将《裕安区产业扶贫资金到户项目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裕安区产业扶贫资金到户项目补贴标准

2、裕安区产业扶贫资金到户项目验收确认报告

 

                            2017年5月15日


裕安区产业扶贫资金到户项目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扶贫到户项目及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最大限度发挥好产业扶贫资金带动贫困人口脱贫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扶贫领导组按照各乡镇街、开发区汇总上报的各村安排到户产业化项目计划从整合资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不含光伏扶贫)。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产业扶贫资金到户项目补贴对象为全区建档立卡、有发展能力并有脱贫意愿的贫困户,贫困户未发展产业的,不得享受产业到户扶贫资金补贴。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扶贫到户资金是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扶贫到户资金的使用,由各乡镇街、开发区根据贫困户发展实际需求、脱贫目标,科学合理制定扶持范围和标准,报区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原则上每户当年项目扶持标准不超过5000元,不得将扶贫资金直接奖补给不符合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已享受光伏扶贫奖补的贫困户也可安排其他产业发展奖补项目。

第五条  贫困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采取直补打卡到户方式发放。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在上年度集中申报基础上,采取定活二便的办法,按照“乡月申报、月审核,区季审批、季打卡,动态调整,据实补助,上限封顶”的原则,贫困户在村两委、包村干部(贫困村由驻村扶贫工作队牵头)的指导下,因户制宜、因人施策选定扶贫到户项目,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项目公示。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将选定的项目及贫困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

第八条  审查上报。乡镇扶贫工作站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行政村产业扶贫到户项目和贫困户名单进行审查汇总,核定补贴金额,制作《产业扶贫到户项目花名册》(应有受益贫困户签字、身份证号码、产业名称、产业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联系电话),公示无异议后,通知贫困村填写《产业扶贫到户项目资金补贴表》,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将《产业扶贫到户项目花名册》及村级集体发展项目一并上报区扶贫办。

第九条  项目核查。区扶贫办汇总各乡镇上报的到村到户项目,组织区农委、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定。区扶贫办将核查意见提交区扶贫领导组审定。审定后予以公示,并报省、市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贫困户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开发区分管领导、扶贫工作站、农管站、包村干部、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联合实地验收,帮扶责任人要全程监管到户产业项目的实施。区扶贫办协同区直有关单位对到户项目实地核查对象认定、项目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兑付。奖补资金分两次由区财政打卡发放,审批公示无异议后预付奖补额50%以上,项目验收后,由区财政按乡镇街、开发区实际验收情况和奖补标准兑付剩余资金。资金拨付按涉农资金“一卡通”程序,集中打卡兑付到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向贫困户发放产业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乡镇街、开发区负责产业到户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到户项目审查、资金安排、项目公示、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负全责,并于每年11月初向区扶贫领导组上报当年产业扶贫绩效评估报告。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农委对产业到户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扶贫到户项目所在的村,要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各个环节,建立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检查、审计查阅。

第十五条  督办检查。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区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到户项目检查。对到户项目组织实施到位、群众积极性高、扶贫效益明显的乡镇街、开发区给予通报表扬;对组织管理不到位、效益差的乡镇街、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对项目未实施的依法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截留、挪用、骗取扶贫到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裕政办〔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