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7 16:42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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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申报表》

2.《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进度表》

3.《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领导组》

 

 

2020年7月31日

 

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工作,推动智慧城市集约建设和信息化资源共享,提高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水平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全区性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应用平台项目。

本办法所称全区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较大范围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公共场所WIFI、云计算中心、物联网及信息采集设施等项目。全区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包括受众面为全区性的信息应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委办局应用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及其他信息化项目。

其他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系统(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防护和智能化建设等新建、改(扩)建、购买服务的项目。

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信息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设备软件维护更新、信息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规划咨询、监理、评测、安全服务、外包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以下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项目范围:

(一)涉密信息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打印扫描设备、移动存储设备,基础软件(日常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耗材购置、特种设备等的购买。

第五条  项目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融合创新、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项目。

第六条  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领导组负责全区项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项目的顶层设计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审核立项、方案评审、监督管理、验收评估、运维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信息共享性、技术先进性、信息安全性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自行建设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区内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办公室负责承担区级立项的项目建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会同办公室提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开展有关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未经区办公室审核、验收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并列入年度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区审计局负责对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未经区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项目,不得组织开展招投标。

区数管局配合办公室做好涉及数据资源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统筹领导裕安区智慧城市专家组工作。建立专家随机抽取、回避、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审核立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八条  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数管等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区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数管局配合办公室做好涉及数据资源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内各单位的项目规划应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综合考虑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第三方评测的时间进度,考虑整体运维服务内容等。应明确规划项目与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基础性应用支撑平台(云计算中心服务平台等)之间的对接,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区内各单位项目规划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报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再次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区内各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份前向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并提交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方案、项目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1)等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新建项目所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基于六安云计算中心软硬件环境进行设计和部署,包括所需硬件(服务器、虚拟机、存储等)、通用性软件(操作系统、通用中间件、主流数据库等)、网络及公共应用平台等。

(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已建成需新增功能的、已建成需系统升级的和采购成熟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等,应深入梳理、分析现有业务系统情况,按照资源整合、集约建设、安全保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制定向六安云计算中心迁移计划并完成迁移。

(三)项目申报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清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信息资源清单必须包括本项目可共享信息的类型、范围和使用用途,明确共享信息数据的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现有软硬件基本情况、应用软件开发功能清单、费用估算(包含监理、第三方评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费用)、项目建设方案等。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已建成需新增功能的、已建成需系统升级的和采购成熟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等申报材料应明确现有软硬件资源情况,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费用估算、存在问题及迁移计划等。

项目申报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所提交的申报表中须有信息安全保障的专题内容,应做到信息安全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核立项

第十三条  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报后应及时进行项目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设计规划;

(二)是否符合信息共享和项目申报要求;

(三)是否符合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等。

未通过项目初审的,不得组织集中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办公室初审后,由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每年10-12月份,办公室组织智慧城市专家组对项目的规划科学性、建设可行性、概算合理性、应用安全性等开展集中审查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区财政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集中评审后,由办公室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应由办公室牵头实施或监管。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区相关招投标采购规定。

经办公室审核立项并决定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建设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并在每月5日前向办公室报送《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进度表》(附件2),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办公室的统筹安排,严格依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因特殊事项需要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数管局配合办公室做好涉及数据资源项目的管理应用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瞒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包括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办公室申请初验,经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组织市、区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应当依据办公室审核立项意见、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实施方案、建设方案等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情况;审查项目经第三方评测机构(办公室备案)出具的测试报告(功能性、易用性、性能效率、信息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可移植性、维护性、用户文档集等);审查系统信息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项目初验合格且在试运行期结束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办公室申请终验,并提交项目建设总结、初验报告等资料。终验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并出具终验意见。

项目初验不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初验意见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向办公室申请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不合格的,由办公室通知区财政局或其它拨款部门停拨工程进度款,项目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需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验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凭办公室出具的终验意见以及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应资料,一并提交区财政局或拨款部门办理项目结算。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将信息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信息共享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项目,办公室将要求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测贯穿项目建设的全部环节,并将第三方评测机构出具的评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测的项目,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并限期整改。区数据局配合办公室做好涉及数据资源有关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验通过并稳定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办公室根据项目终验后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信息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使用满意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项目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牵头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公安分局负责等级保护的审核、备案及监督检查,保障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等归裕安区人民政府。区数管局对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享有利用和使用开发的权利。

各单位要按照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关于信息共享交换的要求,主动与办公室对接,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换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接受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局等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或项目建设单位不依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等要求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请单位

 

申报日期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项目名称

 

建设年度

 

投 资 额

             (万元)

资金渠道

财政资金

     (万元)

单位自筹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其它

  (万元)

项目实施依据、主要内容及

安全保障

 

项目主管

部门意见

 

         (盖章)

 

  明:1、本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主管部门盖章,字体为宋体五号字。

2、每个项目的简要说明字数控制在200字。

3“建设年度”填写“202XXX月至202XXX


附件2

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度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施工      单位

 

负 责 人

 

手  机

 

上个月

建设进度

 

 

 

 

 

 

 

 

项目建设

单位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3

 

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领导组

 

根据全区智慧城市发展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领导,稳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裕安区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仲儒(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陈久松(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赵文彬(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  员:王思云(区政府办主任)

余玉亮(区发改委主任)

刘为义(区财政局局长)

孙代祥(区审计局局长)

孙家成(区经信局局长)

张恩平(区教体局局长)

郑昌盛(区交通局局长)

鲍传满(区卫健委主任)

谢新红(区市场监管局长)

程  宏(区民政局局长)

黄振宇(区人社局局长)

陈明权(区水利局局长)

郑学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田德银(区数管局局长)

孙长权(区房管中心主任)

林泽文(区重点工程管理处副主任)

缪礼敏(区电子政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办公室,王思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缪礼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政协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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