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缴费有关问题解读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06-18 08:50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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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点:五楼第二会议室

发布主题:关于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缴费有关问题解读

发布单位: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 布 人: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克义

发布时间:2020年 6 月 17 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借此机会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解决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缴费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中央、省政策出台的背景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专门指出:“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落实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完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政策。2019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2019年6月13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举措》(以下简称《工作举措》),为解决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2019年8月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省《工作举措》的具体要求,扎实做好裕安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六安市裕安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

二、政策相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意见》《工作举措》的适用对象。按照《意见》《工作举措》规定,“我区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原县级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过地方性的安置政策,增加了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不在《意见》《工作举措》保障范围。

(二)关于丢失档案或无法提供材料如何认定军龄问题。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

(三)关于视同缴费问题。①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专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规定,《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③1996年1月《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部分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月数不超过本人服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不计入补缴社会保险月数。

(四)关于1996年1月《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前断缴问题。1996年1月《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前,不存在补缴问题。如退役士兵存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无需补缴。

(五)关于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基本养老保险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退役士兵在2019年办理补缴费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28元)的60%(3017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论补缴哪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指数都记录为0.6。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六)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年限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

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人员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断缴费,需要缴费月数为40个月,先补2016年至2018年这一段,再向前补缴余下月份。

(七)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前有中断的是否可以进行补缴。《意见》《工作举措》通用于安置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保的情形。

(八)“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如何把握。按照《工作举措》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安置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认定为低保或特困人员退役士兵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九)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期限的限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15天以内完成缴费。

(十)关于补缴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断缴、欠缴的年度,不受退役士兵就业状态的影响,既包括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参保的,也包括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企业实际没有能力缴费的年度。

(十一)关于补缴业务基本流程。1.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退役士兵身份证和相关退役证明材料,安置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部门核查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情况。3.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缴费信息,反馈原安置单位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4.对参保后缴费中断的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由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险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办理缴费手续;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缴费能力的,或自谋职业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门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办理补缴手续。其中,涉及跨区域的参保信息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与对应地区直接对接。

(十二)关于《工作举措》的保障范围。我省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退役士兵,在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十三)2019年1月2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办理补缴费?对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在2019年1月2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不再补缴保险、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十四)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月数的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按《意见》《工作举措》规定执行。

(十五)特殊情形退役士兵保险接续问题。对在服期间被开除军籍的不予办理,对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因被判刑、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不计算为补缴年度。具体人员甄别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

(十六)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的申请期限问题。原则上统一确定退役士兵提出申请的截至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十七)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的办理时限。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返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三、裕安区开展落实情况

裕安区自2019年8月8日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召开领导组和全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会议等,制定下发《六安市裕安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同时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专班单位工作人员精心组织,从学透政策、广泛宣传、来电来访、梳理底数、比对核实、多方查询、高频调度、专班配合、重点调研、统筹协调、录入审核、缴费测算等十二个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讨论通过了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单位缴费部分由区政府兜底,区财政部门保障的意见。截至目前,我区专班录入审核、缴费测算共计2038人,单位共缴费31744678 元,个人缴费15872339元。

以上就是我区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的情况,再次感谢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前来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区退役军人工作,同时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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