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裕安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背景
按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相关规定,裕安区财政局、扶贫局、发改委对《裕安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整合与筹集
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对涉农资金进行统筹和整合。
(二)资金使用与拨付
区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范围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扶贫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四好农村路、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八)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九)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项目。
(十一)医疗保障。
(十二)购买各类保险。
(十三)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区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乡镇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与依据。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管理实施扶贫资金项目的乡镇,区扶贫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滞留1年以上的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局商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合率较大的乡镇,区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