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裕安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继续沿用)

作者:超管员 发布时间:2024-04-01 18:09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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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7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皖财农〔2019〕32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整合与筹集

第三条  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对涉农资金进行统筹和整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我区脱贫攻坚,确保如期完成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任务。在脱贫攻坚阶段,区本级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5%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同时,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分75%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条  在满足贫困村扶贫开发需求的前提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的其他涉农资金使用应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的其他涉农资金中用于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可以用于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区及区以上部门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区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区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按照国家、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区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范围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扶贫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四好农村路、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八)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九)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项目。

(十一)医疗保障。

(十二)购买各类保险。

(十三)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九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区扶贫局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后组织落实。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区扶贫开发领导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乡镇,同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区发改委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是指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资金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进度、竣工验收报告和有效合规报账凭据,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资金拨付要求,产业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待项目验收后,由区财政按乡镇街、开发区实际验收情况和奖补标准兑付资金。资金拨付按涉农资金“一卡通”程序,集中打卡兑付到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向贫困户发放产业奖补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对于季节性强或事关民生的扶贫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开工后,可预拨合同价30%以内资金,主体完成后付合同价70%,验收合格后付80%,审计结算后付审计价97%,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拨付余款。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调度、监督、验收(含乡村为建设主体的项目)。

第十三条  区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加强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调度分析,按月上报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扶贫资金支出应不低于序时进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区扶贫部门履行牵头协调责任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区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部门承担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责任。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区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承担相应扶贫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区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区、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区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乡镇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与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管理实施扶贫资金项目的乡镇,区扶贫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滞留1年以上的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局商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合率较大的乡镇,区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裕安区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印发的《裕安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农〔2017〕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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