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4 11:45 信息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裕政办〔2019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已经 2019 9 23 日区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10 14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规范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裕安建设的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质量 管理最高荣誉,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质量管理 取得卓越绩效的经营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申报单位负担的原则。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政府质量奖评审在申报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所在乡镇推荐,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 2 年( 自然年) 评选 1 次,每届获奖单位数量不超过 3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六安市裕安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体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 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六安市裕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六安市裕安区质量发展委员会采取摇号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四)负责审定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五)负责审核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区政府审定评审结果;

(七) 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 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专家库成员。

第八条  专家库的建立应当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进入专家库的成员不受地域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三)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5 年(顺延年) 以上质量管理(教学)、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为基础,并结合质量管理实践和裕安实际制定。

第十条  根据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可分行业制定实施 细则。实施细则重点在评审细则应突出质量管理、科技创新、 效益提升、社会贡献、持续发展等方面标准,注重引导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 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 1000 分,其中评审总得分 600 以上(含) 的方可取得区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如申报单位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 3 年( 自然年) 以上的企事业单 位;

(二) 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 的管理体系,在推行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国家 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 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在上年度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自主品牌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科技含量方面成效显著;

(五) 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 声誉;

(六) 3 年(自然年)内无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环境 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 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主要产(商)品不符合产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

(二) 国家、行业、地区产(商) 品或服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

(三) 3 年( 自然年) 内有较大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的;

(四) 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五) 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每两年公告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具体事宜,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政府质量奖的申 请。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填写《六安市裕 安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和材料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基 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评委会办公室将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退回补充、完善的,不视为受理。

(二) 现场评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小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评审小组应由 3 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政府质 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 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申报单位。参加评审的单位总得分均未达规定分值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四)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综合评价报告,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 般不得少于 10 天。

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委会组织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被异议单位候选获奖的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拟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在区政府质量奖评委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政府向获奖单位签署政府质量奖证书,颁发政府质量奖杯(牌) 10 万元奖金。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获奖单位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份,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 4 年(顺延年),4 年内, 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 等事故的;

(二) 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 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 导致社会责任明显滑坡的;

(四) 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 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的和产品服务 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告。情况属实的,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由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4 年(顺延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 不得参加和评审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申报单位评审工作;

(三) 不得参加和申报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关系的评审工作;

禁止收受申报单位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不得泄漏 申报企业和评审方面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将所作评价反馈到区政 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满 4 年(顺延年)的单位, 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 4 19 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裕政〔201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