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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确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国内经济发展进入了重新整合的新时期,只有见势早、起步快、运行稳,才能赢得发展主动权。加快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运作资本、增加收入。当前,最具潜力和活力的是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因此,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是加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区外即外” 的思想,实施“开放立区”的发展战略,打造开放的思想、开放的政府、开放的环境,积极引进区外、境外、港澳台地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统称外来投资者)在本区生产、经营服务等各个领域投资开发,兴办各类企业和社会事业。
鼓励外来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区内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参与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鼓励对二产、三产领域的投资和经营。
鼓励投向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鼓励开发城市和集镇水、电、路、气等公共设施以及社会服务项目;开发经济园区、房地产;开发专业市场尤其是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无形市场。
鼓励投资兴办环保产业、生态农业、创汇农业。
鼓励投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其他公益事业,积极探索各种办学形式,吸引投资经营公办学校后勤设施,参与现有公办医疗机构的重组,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鼓励投向商贸旅游业(娱乐业)、信息产业、中介服务业、社会服务业。
鼓励区外企业和投资者到经济园区兴办带动区内特色产品、优势产品输出的企业。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一)规范和完善招商项目库建设
区计委牵头,各乡镇街和区直各部门及重大项目单位紧密配合,认真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区情、适合外商投资意向的项目;选择科技含量高、产品市场好、投资效益高、产业优势强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加大宣传,扩大合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创业。
(二)建立科学的招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分工负责制。区六个班子领导对内负责部门和乡镇街间的协调,对外负责区域和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的组织工作。乡镇街和部门要确定主要负责人抓招商引资,实行“捆绑”目标管理,共同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同奖同罚。二是建立招商引资例会制度。区委、区政府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分析情况,经济问题,推动工作。三是选派干部外出挂职、学习锻炼,鼓励在职干部离岗谋职创业,招商引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重用重奖。四是设立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窗口。主动出击,变“网后捞鱼”为“网前逮鱼”,八触角伸展到经济发达地区,在发达地区设立若干窗口,宣传裕安,广泛联谊、引进项目。
(三)落实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来我区投资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后,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境(区)外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从事采矿、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前5年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可以财政扶持的形式延长政策优惠期限。
(3)从事文化旅游业的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财政予以扶持。
(4)从事农、林、牧、水产业以及产品出口等资源开发企业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投资兴办创汇农业和改造乡镇企业项目,且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销售额(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销售额50%的,享受国家对外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
(6)对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开发农特产品经营的,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税。
(7)开发专业和综合市场,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通过财政予以扶持。
(8)兼并、收购、嫁接国有、集体企业可保留原有企业名称,前3年缴纳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通过财政予以扶持。
(9)新办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年限不超过5年。
(10)鼓励开发存量土地和“四荒”(荒山、荒水、荒滩、荒坡)。对开发国有“四荒”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供地,或先征后返;属于集体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比照国有土地执行。
在我区范围内(不包括城市规划区),新办各类加工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给予减80%的优惠。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未投产运行或转让改变用的追回其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11)外来投资新办企业,以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底线征收。
(12)外来投资者到本区投资,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而本规定未列入的,依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办理。
(13)对区内重点民营企业项目,参照境外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扶持。
三、强化领导,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牢固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对外开放”的思想,抓好硬、软硬两个环境的建设。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城镇、道路、水电、开发园区等硬环境的建设,多方筹集资金,适度超前投入,筑巢引凤;另一方面要特别重视投资环境的营造,强力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环境,提倡服务的转型,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行政管理向协调服务转变,从参与竞争向营造环境转变。推倒“围墙”,拆除“门槛”,建立“通道”,营造“洼地”,彻底根治政策落实中的“肠梗阻”。实行领导负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以诚招商,以信留商,以环境引商聚商,形成“亲商、安商、富商”,“让所有投资者赚钱,让一切创业者成功”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环境。
1、成立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与经济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
2、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辖区、本部门招商引资第一负责人。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的考核内容。强化目标责任,逐级分解目标,保证任务落实。
3、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裕安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兑现奖励,对贻误、影响、干扰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和事予以追究。
4、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风险免责制度。对因争取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区纪检委和计委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核准后,实行“一事一结”。
5、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政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一律实行备案制度,检察部门应先向区政府法制局书面申报、登记,报区扩大开放领导组审定后方可执行。涉及收费的,按《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执行,一律凭物价部门办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统一发放的《企业缴费登记卡》中规定的项目收取,否则,企业有权拒缴。
6、监察部门要依据《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受理和办理投诉事项,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外来投资企业的社会治安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民事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解,及时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批准配备经济民警。
8、任何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外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查封、扣押企业财产、帐目的,需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9、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公正员应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10、本地投资者到境外创办企业或设立代理部,由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供相关服务。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工作人员及其眷属,需长期居住本地者,凭有效签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申请由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给予办理长期居留手续,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12、外来投资企业冠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按其要求确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权利。
13、外来投资企业因投资、经营方面的原因需提供其他保护措施或优惠条件的,可另行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