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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a.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b.单位类别须为法人单位; c.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d.法定代表人为专职,其户口所在地为本辖区; e.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2、申请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报告; b.章程草案(包括单位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c.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d.场所使用权证明; e.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f.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g.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证书、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等)。 3、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4、申请人携市科技局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